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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工作Offer临门一脚被取消,工作没开始,能索赔吗?

拿到工作Offer(聘书),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尤其是经过面试、沟通、背景核查,终于等到一封正式邮件,那种感觉就像一只脚已经踏进了新生活的大门。

可问题来了:如果公司突然反悔,把Offer撤回了呢?假如这时你已经辞了旧工作、订了机票、安排了搬家,甚至连下一阶段的人生计划都开始启动,那能不能要求对方公司赔偿?

今天刚好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丽莎就来和大家聊一个最近发生的英国案件(Kankanalapalli v Loesche Energy Systems Ltd [2026] EAT 49)。看看英国法院最后如何判决?

拿到跨国工作Offer,新生活要开始了

案件里的主人公名叫Kankanalapalli(为了方便描述,下方简称其为“K先生”),他申请了一家英国公司(Loesche Energy Systems Ltd)项目经理的工作。

面试顺利后,公司给他发来一封Offer email,内容看起来也很常见:这份工作要以几个条件为前提,比如要收到满意的推荐信(references)、要完成工作权核查(right to work check),还要通过六个月试用期。

同时,公司还明确写了一个预计入职时间:2022年11月1日。

K先生收到邮件后,回复说自己接受这份Offer,并表示会在几天内签回文件。随后,他也把公司要求的表格和材料交了回去,包括能证明自己在英国有工作资格的文件。

一切看起来都想往顺利的方向发展,可就在入职前大约三周,公司突然变卦了。

公司先是说,希望把K先生的入职时间推迟到2023年1月3日,也就是整整晚了两个月。但这时,K先生已经为自己和妻子订好了去英国的机票,也开始安排搬迁和生活计划。

于是他想问公司,11月和12月这段时间的薪酬怎么处理。没过几天,公司又发来邮件,直接表示:不再能够提供这份原本定于2022年11月1日开始的项目经理合同。

注意,这次撤回Offer的原因,并不是K先生没有满足条件,比如没交材料、没通过核查、没提供推荐信。公司撤回的理由,完全是它自己内部的、与K先生无关的原因。

其实明眼人都能看出来,公司是不想承担额外2个月的用人成本,于是就取消了Offer。K先生自然也知道这事不对劲:公司明明都已经正式发Offer给我了,我也接受了,还做了准备,现在公司一句话就把它收回去?那我白白损失的时间、机票、安排和机会怎么办?

于是,K先生选择提起违约诉讼,主张公司在没有给予适当通知的情况下撤回Offer,构成合同违约。

就业法庭直接驳回,公司无责

于是,案件先到了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然而,法庭最初并没有支持K先生。

因为法庭认为,虽然K先生已经通过邮件接受了Offer,但这份Offer上写着几个条件:满意的推荐信、right to work check等等。法庭的理解是:这些条件并没有完成,所以真正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生效。

换句话说,法庭倾向于把这些条件当成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只有这些条件都满足了,合同才算成立。

如果合同都没成立,那公司撤回Offer,自然就比较难说成“违约”。

更进一步,法庭还认为:即使真的存在一份合同,由于K先生还没正式上班,服务期不足一个月,公司也不需要给他法定通知;而公司实际上已经提前3周通知,所以也谈不上违约。

事情到这里,这个判决听起来似乎也有道理。但问题在于,Offer letter的写法和逻辑,并没有那么简单。

继续上诉,EAT推翻了原判

这样的结果,K先生自然是不服的。于是将案件上诉到就业上诉法庭(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EAT)。果然,EAT站到了K先生这边。

EAT认为,关键不在于公司的Offer是“有条件的”,而在于这些条件在合同结构里到底是什么性质。

  1. 这些条件并没有被清楚写成“先决条件”

EAT观察到,这封Offer letter里列出的几个条件是放在一起的,没有特别说明哪一个是“合同成立前必须完成”的条件,哪一个是“合同成立后才会持续存在”的条件。

尤其是第三项:“六个月试用期”。这个条款天然就说明,它只能在工作开始之后才会发生,所以它显然是后续条件(conditions subsequent),而不是先决条件。既然这三项条件是一起写的,且没有清楚区分,那就不能想当然地把它们全部理解成“没完成就根本没合同”。

换句话说,EAT认为:K先生接受Offer时,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1. 公司不能拿“后来反悔”当成随意撤销合同的理由

既然合同已经成立,公司就不能因为自己内部原因、商业安排变化或者其他与K先生无关的理由,突然单方面撤回。这时候,问题就不是“要不要给Offer”,而是“解除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要按合同规定来”。

  1. 合同存在,就可能要给合理通知

EAT还纠正了就业法庭关于通知期的理解。它认为,在这类情况中,法律可以推定一个合理通知期(reasonable notice)。这不是公司想给一周就一周,而是要看职位性质、级别、双方安排、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这个案子里,EAT认为,合理通知期应当是三个月。这意味着,公司即便想终止合同,也不能直接把人踢出局,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所以,EAT最终认定:公司在没有给予合理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构成违约。

Offer不该乱发,更不能乱写

本案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提醒大家:Offer不只是“我有意向录用你”这么简单,如果在法律层面有漏洞,它可能就是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

很多公司在招聘时喜欢写一句“subject to references / background checks / right to work check”,以为只要加了这句话,就可以随时全身而退。但法律看的不是公司有没有写这些“免责内容”,而是看公司到底写得是否清楚、明确。

如果公司真正想表达的是:“在某些条件完成之前,双方还没有形成合同”。那就必须把这些内容写得非常明确,尤其要把先决条件和后续条件分开写清楚。

比如:

  • 哪些条件是入职前必须完成的;
  • 哪些条件只是入职后持续适用的;
  • 如果条件没满足,公司是否有权撤回;
  • 撤回的程序是什么;
  • 是否会支付通知期工资。

写不清楚,就容易出问题。而一旦被法院解释成“合同已经成立”,公司就不能再把它当成一张随时可撤回的邀请函。

对求职者来说,Offer哪些地方该留意?

对于广大的求职者来说,尤其是那些准备跨国找工作的求职者来说,Offer上面的内容真的需要好好留意和确认,丽莎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

第一,拿到Offer后,不要立刻把它当成“万无一失”

在合同条款还没看清之前,最好别急着做不可逆的决定,比如马上辞职、退房、卖车、搬家,尤其是跨国就业时,变动成本很高。

第二,保留所有书面材料

Offer email、接受邮件、补充文件、聊天记录、HR通知、推迟入职的说明、撤回Offer的邮件,全部都要留好。因为一旦出问题,这些邮件和文件是最重要的证据。

第三,遇到临门一脚的反悔,不要默认自己只能认栽

如果求职者已经接受Offer,而且因为对方的安排做了实际准备,那么公司撤回Offer未必就没有责任。是否构成违约,要看具体文本和事实。

第四,涉及搬迁、辞职、机票、签证等重大安排时,尽量先确认合同性质

尤其是国际工作机会,时间、费用、签证、家庭安排都不是小事。越是重大决定,越要先把文字看仔细。在必要时,需要找到专业人士或律师帮您仔细核查Offer的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确保自身的权益。如果您有任何需求,欢迎随时联系丽莎诉讼部。

对公司来说,最应该避免什么?

这个案子对招聘方更是一次提醒,假若发出Offer太潦草、没有考虑到相关法律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需要担责。

第一,不要把模板话术当成万能盾牌

“subject to…”这种写法很常见,但如果没有把条件性质写清楚,法律效果未必如你所愿。因此,在撰写Offer、合同时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进行审核,提前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第二,把先决条件和后续条件明确拆开

比如推荐信、工作资格核查,可能是入职前条件;试用期,则天然是入职后的安排。混在一起写,很容易让人误解。

第三,如果要撤回Offer,必须评估违约风险

尤其是对已经接受Offer、甚至已经开始做出生活安排的人,随意撤回可能引发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在考虑候选人relocate、甚至是跨国工作的情况,需要慎重发Offer。

第四,人力资源流程要和业务决策同步

很多纠纷不是因为公司真的不能聘人,而是内部沟通混乱:业务部门想招,预算部门卡住,管理层又临时改口。最终受伤的,往往是已经信以为真的候选人。

对求职者来说,Offer是机会,也是承诺;对公司来说,Offer不是随便的一份文件,而是一份具有法律后果的文件。

公司在作出相关决策时,需要考虑到背后的法律后果,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丽莎商法部,我们专业的商业律师会提前帮您把关相关内容,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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