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国画家阿夫里尔(Paul Avril)曾经这样说过:“在油画背后,跳动着画家的脉搏;在塑像之中,呼吸着雕刻家的灵魂。”
每个艺术品都是艺术家情感的依托,可以说是一种精神产品。
从古至今,艺术、金钱和政治无时无刻不缠绕在一起;而金钱,也常常主宰着有关艺术的讨论。
在艺术圈里,谈钱伤雅,不谈钱却伤所有。
最近在英国就发生了一位知名艺术家,和艺术中介因为金钱纠纷,而卷入了一场司法战。
今年38岁的圣地亚哥·蒙托亚(Santiago Montoya)是一名来自哥伦比亚的当代艺术家,以金钱艺术闻名,作品单一价值高达15万镑(相当于大约136万人民币)。
他偏好收集不同的纸币,再用纸币拼凑出艺术,并通过世界各地不同货币的结合,创造出属于他的金钱美学。
“这些钱都被值入了艺术品的价值。” 蒙托亚说。
对他来说,钱就是画布。
其中在他著名的《大骗局》(The Great Swindle)系列中,他把纸币看成是各国政治宣传的媒介,并指出国家们都在利用这种标志性的图像去巩固自己的政权,深深地把民族意识根植到人心。
蒙托亚就是这么一个以“钱”来创作的艺术家。
然而,他最近却正因为“钱”,而被卷进了官司当中。
蒙托亚在他年轻还未成名的时候,就已经和一家名叫哈利康国际艺术有限公司(Halcyon Art International Ltd.)的中介签了一份合同。
根据《每日邮报》的报道,这个中介是隶属于伦敦梅费尔地区(Mayfair)的翡翠画廊(Halcyon Gallery)。
蒙托亚说他年少时和中介所签的是一份“压迫性”(Oppressive)的合同,还说中介在没有得到他同意的前提下,一直拥有着他的作品,所以想要把这份“不公平”的合同给废掉。
“我有202件,总价值3千万镑的艺术品都被这所中介持有着。” 蒙托亚说。
不过哈利康国际艺术有限公司就不同意蒙托亚的说法,并指:“我们是合法拥有所有这些有争议的作品。
我们把他(蒙托亚)从一个还要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基本上是默默无闻的艺术家,变身成现在这个身价数百万镑的艺术界名人。
老实说,蒙托亚还有总价值1千万镑的作品没有交给我们,他理应要统统都交到我们手上的。所以我们才要反要求蒙托亚给我们赔偿那1千万镑和560万镑有关收入的损失。”
在高等法庭上,蒙托亚的代表律师托利(Adam Tolley)说:“蒙托亚和中介在以前签了一份独家的合同,中介会每月给蒙托亚发一笔固定的费用和抽成,以换取代理并拥有他这10年间创作出的艺术品。
但是这份合同是一种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所以是无效和无法被执行的。因为我现在要求中介要把蒙托亚的这202件作品归还。”
律师托利还补充说:“即使该合同是可执行的,但中介已经违反了合同条款,故意扣留约10万美元(77,273镑)的抽成。”
不过代表中介那方的弗里德曼(Bobby Friedman)就反驳说:“所有的艺术品都属于我们哈利康的,合同绝对公平。如果要说有人违反了合同,那就是这名艺术家(蒙托亚)。
蒙托亚无权要求归还任何艺术品,他的艺术品都是属于我们哈利康的。
哈利康和蒙托亚第一次签订合同时,他(指蒙托亚)基本上只靠卖艺术品谋生。他有今天的成就,都只能归功于哈利康在金钱、时间和资源上的大量投资,好让他的作品能卖到钱。”
弗里德曼还说:“自2018年以来,这位艺术家(蒙托亚)一直未能与哈利康好好合作。由于他无法按时提供出某些作品,使得一些已经计划好的作品展览不得不被取消。
而且还有一点要澄清的是,这起案件只关哈利康国际艺术有限公司的事,和哈利康画廊或哈利康美术集团无关。”
→ 艺术家蒙托亚有权说要废掉合同就废掉吗?
从以上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蒙托亚提出的2大论点:
1. 合同中不合理的贸易限制
2. 中介违约
报道中指出,蒙托亚提到该中介故意扣留了他大约10万美元(77,273镑)的抽成。
如果蒙托亚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个指控的话,那中介基本上就是违反合同的条款,是属于违约。
在中介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蒙托亚基本是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甚至是废除合同效力的。
除了以上的违约问题外,报道中也有指出蒙托亚和中介所签的合同,规定了蒙托亚在签署后的10年内,他的所有作品都是属于中介的;而做为报酬,他会每个月得到一笔相应的费用。
虽然报道中并没有仔细解释合同的细节,但假设在这10年间,蒙托亚所做的每一件作品都归该中介所有;无论是在任何时候,也无论是他做任何种类的作品……这样的话,确实就可能会造成不合理的贸易限制。
反之,如果合同中只规定,唯有蒙托亚在办公时间所做的作品,或者只有蒙托亚的“画”(而非任何一种作品),才是属于中介的;那么他在非办公时间时所做的,或者是在画画以外所产出的其他种类作品,比如说他可能在这10年间也学到了新技能,例如是剪纸或雕塑这些在当时双方签署合同时,他尚未具备相关技能而能创作出的作品,这些种种的并不属于该中介的话,那么这份合同可能才会比较公平。
始终要一个人10年内每天24小时都为某个公司(中介)服务,也是有点不平等的。(毕竟人生有多少个10年呀?)
所以如果该合同真的是要求蒙托亚10年间的所有作品都得交给该中介,就很可能会被视为存在了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因为这所包含的范畴实在是太广了,对当事人也不公平。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就有可能判决废除该合同了。
→ 合同中的“贸易限制”,其实经常能看到?
其实这种贸易限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障市场和当事人的竞争力。
但是过度的限制,就可能出现反效果。
这些“限制”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出现在雇佣合同中。
比如说,企业/雇主会规定,公司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投身于同一个行业的工作,怕他们会把客户一起带走,或者泄露公司的机密。
这种限制在店铺买卖的合同中也可能出现,例如是当事人想要买下一家美发店,那合同中就可能会限制卖家在3年内不能在附近另开一家美发店。
因为这样一来,卖家就很容易可以直接把当事人自己的客户,带到旁边的新店,这对当事人是很不公平的。
不过当然,如果说“限制”的范畴太广,例如是限制卖家10年内都不能在同一个城市中,开同一类型的店。
那试想一下,假设是一直以美发为生的卖家,在这10年内应该如何维持生计呢?这对卖家反而是不公平的,这样过于严苛的限制也可以算是不合理的贸易限制。
其实,讲到像这样的“贸易限制”,可以聊的还有很多。
相信许多莎粉读完这篇文章后,根据自己的情况可能还可以延伸出其他许多相关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那些自己在英国经营企业的莎粉们,对于各种合同的内容方面以及贸易限制方面可能都还会有许多不清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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