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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与斯沃琪的商标之战,“不知者无罪”能逃得过法律的审判吗

品牌价值是企业多年来通过良好的商誉和企业价值观、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出色的广告和宣传一点一滴打造出来的,这是公司对外的一个展示途径,也是企业的形象所在。

之所以很多品牌能够深入人心,正是因为其品牌拥有价值,只要让消费者一想到某一个商品或某一项服务,就必定会想到这一品牌。

品牌价值不仅仅是是一种表象意义,同时,它本身就存在经济价值,还能给企业带来附加价值,从声誉转换为实际的经济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品牌溢价”。

对于想要长久、持续发展的公司来说,品牌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与此同时,维护品牌的声誉也是格外重要的,如果有人拿着公司的商标到处招摇撞骗,最后使得公司形象受损,甚至需要付出经济成本去挽救品牌形象,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当下发达的网络环境中,这种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常见,影响的范围更加广泛。丽莎今天继续为大家带来《商标大会战》系列的第二期:发生在表业巨头斯沃琪(Swatch)和电子巨头三星(Samsung)之间的商标侵权大战。

在这一案件(Breguet v Samsung)中,虽然三星的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斯沃琪的商标和知识产权权益,但由于其监管疏忽,同样对侵权负有一定责任。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呢,丽莎为你细细道来。

案件背景:

索赔人Breguet是表业巨头斯沃琪(Swatch)集团旗下的公司,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这里将索赔人直接称呼为斯沃琪。

案件的第一被告是在韩国注册的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是知名的科技集团的母体,案件的第二被告是三星电子(英国)有限公司,是第一被告在英国的子公司,因此,案件的实际被告就是我们熟知的三星(Samsung)品牌。

一个表业巨头、一个科技企业,理论上应该是两个不相关的行业,何来的商标侵权纠纷呢?

2013年9月4日,三星电子发布了其第一款智能电子手表Galaxy Gear,随后全球各大厂商开始跟进智能手表市场,智能穿戴设备的市场初见规模。

相对于传统的手表来说,虽然在当时的技术水平还不足以给消费者非常完美的体验,但是很多消费者都想尝鲜,智能手表的销量大增。

有了潮酷概念的加持,很多年轻世代都想要购置一块智能手表成为自己的第一块手表。

三星推出的首款智能手表,确实是触动了传统制表行业的奶酪,对于斯沃琪这样的手表巨头来说,是一次挑战。

智能手表花样百出,模仿经典表面遭起诉

尽管智能手表拥有不少新功能,比如与手机的联动、快捷回复消息、记录健康运动信息、查看更多信息、添加银行卡进行支付等等,但是回到人们对手表的向往关键因素,除了查看时间等基本信息的功能之外,手表还暗含着佩戴人的个人品味、经济实力、身份阶层的象征。

但上述这些附加属性是智能手表在当时还无法做到的,于是乎,为了能够丰富智能手表的玩法,像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商店一样,三星也给智能手表开放了应用程序商店。

上面出现了大量的智能手表应用,一度扩增了智能手表的玩法,但与此同时,也催生出一些应用程序制作方仿制大量的经典奢华手表表面,让其可以在智能手表当中显示不同样式的表面。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实现了三星智能手表在表面外观上做到了与动辄数十上百万人民币的豪华手表一样的表面。

对于三星来说,这是一种增加销量的手段,让消费者花几千元人民币就可以拥有更为多变、复杂、奢华的“手表”,而这一行为在表业巨头斯沃琪看来,是赤裸裸的侵权。

在本案中,斯沃琪声称,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共有23个斯沃琪持有的商标被三星智能手表应用商店中的30个手表表面应用程序侵犯,而这些应用程序在英国和欧盟被下载了约16万次。

斯沃琪认为,三星智能手表应商店中的应用程序的侵犯了斯沃琪的商标,将其告上英国高等法院。

三星:无知者无罪;斯沃琪:你审核你担责

三星认为,自己在整个事件的过程当中,没有直接侵权斯沃琪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仅作为智能手表应用程序平台的运营方,而这些应用都是由第三方人员创建并发布到三星的应用平台之上。

理论上来说,三星的确没有直接鼓励这些第三方人员创建这些侵权的应用程序,更没有使用这些程序上的作为宣传和推广,但是斯沃琪并不这样认为。

斯沃琪认为,这些应用程序虽然不是由三星官方开发的,但是发布到三星的应用程序商店之前经过了三星方面的审查。

根据欧盟商标法(EU2007/1001)第9(2)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在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获得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该欧盟商标的所有人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标志。

规定详细划定了如下的标准:

该标志(侵权标志)与欧盟商标相同,提供与欧盟商标的相似商品或服务;

该标志(侵权标志)与欧盟商标相同或相似,提供与欧盟商标的相似商品或服务,出现让公众混淆两者的可能性;

该标志(侵权标志)与欧盟商标相同或相似,无论其是否与欧盟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相似或不相似,后者在欧盟享有声誉,并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不公平地利用, 或不利于欧盟商标的独特特征或声誉。

也就是说,根据欧盟商标法的要求,本案中三星旗下的应用商店中的应用程序侵犯斯沃琪商标是存在违反欧盟商标法的法律依据的。

那么,三星作为智能手表应用商店的运营者,是否存在连带责任,这才是案件的重点。

三星方面拿出《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规定为自己辩护,这一条法律明确:如果信息的提供者不知道非法活动或信息的实际知识和情况,或提供者在获得此类知识或意识后迅速采取行动删除或禁用对信息的访问,那么不应该对服务接受者请求储存的信息承担责任。

用较为通俗的比喻来说,就是我只提供了一个窗口,别人把侵权的东西放在了那儿,这怎么能是我的过错呢?另外,我也是很有正义感的一方,对于侵权是零容忍。一旦发现别人使用我的平台做出了侵权的事情,我立马行动,进行了铲除。

也就是说,三星认为自己是“无知者无罪”,不应该因此来承担侵权的责任。

那么,英国的高等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三星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法院认为,手表表面的应用程序是与智能手表相似的商品,他们与手表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除此之外,法院在考虑三星的整体行为后,认为三星在这个过程中,不单单是允许别人把侵权的东西放在自己的平台上,而是对对方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既然你参与的程度如此之深,怎么能说你不知晓?

法院从而断定三星在这件事情上触犯了欧盟商标法(EU2007/1001)第9(3b)条的规定:提供产品,并将其投放市场,标志(侵权标志)有储存目的,或为其(侵权标志)提供服务。

因此,法院判定三星使用《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为自己进行的辩护是失败的,因为法院认为三星的活动超出了“信息储存“的范围,在性质上不是“技术性的、主动或者是被动的”问题。

斯沃琪作为索赔人赢得了这场案件的胜利。虽然法院没有判定三星方面需要赔付的金额,双方将在庭后进行商议,但这的确开了一个先例:作为应用商店的运营者,也需要对应用程序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当然了,这个案件把应用运营商和零售平台做出了区别。法院认为,对于后者来说,比如说亚马逊,Ebaydeng,他们对于摆放在他们平台上商品的审查远没有应用运营商比如三星,苹果,华为的审查广泛和深入,他们在类似的情况下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当然了,如果他们一旦知晓,而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从而纵容这些行为的话,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同时,很多莎粉也许会感到奇怪,为什么斯沃琪不去直接起诉那些应用的设计者呢?这道理很简单,也许那些设计者没有钱,难找,然后三星就不同了,体大,肉多,赔得起。

丽莎建议:

看过斯沃琪与三星的商标侵权案,可能很多莎粉认为,这样的大集团博弈与我们很远,但实际上,这种侵权的事件很有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甚至我们身上。

作为商家,我们需要时刻小心身边可能出现的商标侵权问题,尤其是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更是需要对平台内容、平台服务商进行一定程度的合规审核,以满足平台的审核要求。

比如,您经营了一家外卖平台,上线了一家餐厅A,餐厅A的商标与另外一家连锁餐厅B的商标极为相似,并且餐品也雷同,那么是有可能判定餐厅A的商标涉嫌侵权,那么作为外卖平台,如果想要免除连带的责任,那么需要进行及时下架餐厅,否则,平台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样的,如果您是一家便利店的老板,您在店中售卖并非正版的公仔,尽管您不是生产假冒公仔的公司,但您作为一家商店(类似于平网络平台),同样需要为您售卖假冒公司的行为进行负责。

上面两个例子可能会更容易理解为什么三星会在这一场官司中败诉,但实际上,上述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在商业活动的不经意间发生,只是我们没能及时发现和注意。

因此,在您进行商业活动,或者计划一项新的商业计划时,需要考虑您的商业行为是否会涉及侵权,往往这一部分是我们容易忽略的,但很有可能因小失大,最后赔付巨额款项。

丽莎建议您在开展商业活动或进行新项目前咨询商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和审核下为您排除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为您拟定相应的商业合同,以免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知识产权法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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