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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酒店最后no show!上诉追责却一无所获!

上周,英国刚刚结束为期4天的复活节假期,在本周末还将再度迎来一个公共假期BankHoliday。别忘了,今年还有女王登基70周年的庆典,英国6月多了一天公共假期,又是一个4天的小长假。

这么多的小长假即将到来,与朋友家人结伴出游自然是不二之选。自然,预定旅途当中的住宿、交通也是一门学问。想要在路上玩得开心、舒适,提前准备工作是少不了的。

然而,五花八门的预定系统和网站着实让人眼花缭乱,有时为了抢到好的价格、好的住宿环境和位置更是要眼疾手快。但一快可能就会出现差错,比如选错日期、选错时间、选错房型、以为自己预定未成功,其实不然,最后没有到场而招致催款单。

匆忙中预定,旅行者往往也没有自己看清相关变更条款,在随后的变更、取消可能要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成本,甚至还有可能动用法律手段,最后败兴而归。

今天,丽莎和大家分享一个有关酒店预定的案件Fuhrmann-2-GmbH v B,案件的发生地是在德国,也是由德国的地方法院审理,所适用的是欧盟范围内的消费法。尽管英国已经脱欧,不再受欧盟法的直接管辖,但是对于广大在英国的消费者和企业来说仍有借鉴意义,因为毕竟英国刚刚脱离欧盟,受欧盟法的影响还不是完全可以在短期内消除的。

作为个体消费者,如果当您在线上预定旅途之时,需要注意预定网站的措辞和条款。

与此同时,对于在英国开办旅馆、酒店和Airbnb,甚至是做外卖生意、网购生意的莎粉来说,这一案件也值得您的关注,很有可能因为在线上预定平台措辞不当,让您的住客和顾客会错意,最后导致经济损失,甚至还有可能因此吃到官司。

案件背景:

Fuhrman-2 (下称“F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公司,拥有和经营着一家德国酒店Goldener Anker。F公司和大多数酒店管理公司一样,会将自己的房源信息放在Booking.com上,以方便旅行者进行比较和在线预定。

2018年7月,一位消费者B(下称“B先生”),在Booking.com上搜索到Goldener Anker酒店在自己旅行的期间仍有空房,并打算在此预定。

随后,B预定了4间房间,并点击了“我将预定”(I’ll reserve)按钮,在填写了一些随行同伴的信息后,点击了标有“完成预定”(complete booking)的按钮。

B先生的这一订单总价值为2,240欧元。需要注意的是,在所谓的“完成预定”操作之后,系统并未要求B先生进行付款。也就是说,B先生需要在抵达酒店完成付款,方可入住。

B先生并未在预定日期入住,酒店方发起追偿程序

然而,B先生在预定日期之时并没有出现在酒店,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no show”,也没有在此之前取消自己的酒店预定。

对于酒店来说,这自然是一笔损失,毕竟4个房间都为B先生保留,并且此前也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订金。对于酒店来说,如果没有办法及时在这一时间内将这4个房间再次预定出去,将会影响酒店的盈利能力,甚至亏损。

于是乎,作为酒店订单管理方,F公司根据其合同条款向B先生开具了2,240欧元的取消费发票,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

对于B先生来说,他认为“完成预定”的操作并不能算作自己与酒店签订的预定合同,况且自己和同行人也没有入住酒店,于是并没有理会F公司向他开具的取消费发票。

随后,F公司在德国波特罗普地方法院启动的追偿程序,将B先生告上法庭。

预定网站的文字游戏?“完成预定”不算成功预定?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在线上平台进行预定,是属于通过电子的方式,进行远距离的合同签订,与我们坐下来面对面签订协议合同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法2011/83/EU第8条第2款的要求,如果双方在线上平台远程签订合同,那么在双方确认合同之前,必须以明确和突出的方式让消费者了解以下内容:

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征。

商品和服务的含税总价,或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使价格无法合理地事先计算的情况下,计算价格的方式,比如:所有额外的运费、送货费或邮费和任何其他费用。如果是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或包含订阅的合同,总价应包括每个账单期的总费用。如果此类合同按固定费率收费,总价也应指每月的总费用。如果不能事先合理地计算总费用,应提供计算价格的方式。

如果合同有期限,需要注明合同的期限;如果合同的期限不确定或将自动延长,说明终止合同的条件。

在适用的情况下,消费者根据合同承担其义务的最短期限。

商家使用明确无误的语言,让消费者明确其相应的付款义务。

也就是说,商家应该在确保消费者下订单时明确其付款义务,并且在消费者操作过程当中应当出现“有义务支付”的字样或相应的表述,提示消费者有义务向商家付款;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款项。

回到案件当中,在法庭上,F公司据理力争,认为“完成预定”一词非常符合要求。

然而,德国波特罗普地方法院认为这一表述含糊不清。

了解德语的莎粉可能对德语的精确度有所体会,德国法院认为法律条款中要求在合同中体现“有义务付款的命令”,德语表达为“zahlungspflichtig bestellen”。这方能体现消费者付款义务。

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平台自然是不会使用这种法律用语进行描述,但是法院也认为可以使用另一种说法,但条件是这种说法必须明确说明消费者是有付款义务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预定”一词(德语表达为“Buchung”)并不一定意味着消费者有义务进行支付,而且这一词语通常被用作为“免费提前预定”或“提前预定”的同义词。

同理,“完成预定”一词(德语表达为“Buchung abschließen”)的表达也是模棱两可的,不能被视为明确为向消费者表达的付款义务。

既然如此,也就是说F公司并未和B先生达成合同的意定,没有完成合同所需满足的所有要素,也就不存在“合法”的预定合同。

那么,F公司没有理由要求B先生支付取消费。

丽莎建议:

在这一案件中,明显可以感受到法院非常严格地考虑了欧盟消费者权利法对商家施加的义务。体现了对消费者的高水平保护:如果商家未能准确、清晰、没有异议的表述条款,那么整个合同则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但实际上,作为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当我们在预定平台寻找到合适的酒店,并进入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之时,不论是否需要输入银行卡信息,或是其他类型的担保信息,其实在心理层面已经将其与作为消费者的支付义务联系起来。

但法院还是强调了商家在描述商品和服务、预定过程中的每一步的合法性和严谨性。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消费者的保护,这的确是好事。一方面可以规范市场和服务合同,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可能出现的误解和麻烦。

对于商家来说,涉及到在线上签订远程合同的销售和服务行为,确保订单合同的要素和合法流程是至关重要的。比如,线上外送服务、线上预定的住宿服务、网购平台等。

尽管在实际商业的活动中,很少能够见到像本案这样的案例。但作为商家,需要掌握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常识,以免在真正遇到麻烦之时不能证明自己销售和服务过程的合规性,给日后带来法律上的隐患。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线上预定和购买线上商品时,也需要仔细确认商品和服务的细节、条款和支付要求,否则可能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被起诉。

好的,关于线上预定酒店的那些事,丽莎的分享就先到这边。未来,丽莎会为各位莎粉讲述有关英国商业法的相关案例。让您更加了解英国商业的相关法律事宜,做起生意来更加得心应手。

如果您在英国公司法或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您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专业的商业律师会回答您的疑问,解决您的问题。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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