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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永居法律更新!难民本人和家属,都该注意什么?

针对庇护类身份的《Appendix Settlement Protection》已经正式自今年10月6日起生效。

《Appendix Settlement Protection》顾名思义,就是针对持有正式难民身份、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或者这些持有庇护身份主申请人的家属(Dependent),针对这些人在”申请永居“的时候,需要符合的相关要求。

递交一份”有效“申请

首先,条文STP1.1-STP.1.4表明,申请人需要通过”线上申请“,并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格;一般来说,这代表的是,申请人应该使用SET(P)表格进行申请。

除了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格,要完成一份有效申请,申请人还需要向移民局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这代表,申请人还需要预约英国签证中心,并且亲自前往完成递签。

相关条文也指出,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和国籍证明。由于难民身份本来就很难提供当事人母国的护照(而且当事人基于难民身份,也是不允许踏入自己原来国家的大使馆去申请护照的),所以这项要求,基本只需要当事人提供自己原来的BRP卡的复件即可。

想当然,根据STP 1.2(c),申请人是必须在英国境内提出申请的。

其实,以上这些都算是申请的”基本要求“,没有什么特别困难的地方。申请人只要不是说拖到了最后一刻,手忙脚乱才开始申请,并且按照要求一步一步来,应该都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 不过,额外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

想要符合这类申请,主申请人必须是(原本)持有正式难民身份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否则的话,自然是无法构成”有效“申请的。

比如说,持有特许签证的人(以及其家属),当然不适用这类永居路径。

绝对被拒绝的情况?

STP2.1明确列出,只要申请人属于以下,其申请就必须被拒绝(Must):

因犯罪有过4年或以上刑期,不论该犯罪是在英国境内或海外;或者

在最近15年内,因犯罪有过低于4年但满足12个月或以上的刑期(意即,除非该犯罪服刑纪录,已经超过了15年前,否则申请人就还无法申请永居);或者

因犯罪有过低于12个月的刑期,并且距离该刑期结束,尚未过去(超过)7年的时间;或者

在最近24个月内(以该永居申请出结果前为基准),因犯罪受到非拘留性判决,或者收到了已留下犯罪纪录的庭外处置;或者

当事人是个不断违反/违规的惯犯,被认为藐视法律;或者

当事人的犯罪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例如对国家造成严重傷害);或者

移民局认为核准当事人的永居,将会不利于英国公众福利,或者造成英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不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新条文STP 5.2,如果申请人仍需要受到英国政府庇护,无法将申请人给遣送回去,在申请人符合以上而其永居申请必须被拒绝的情况下,移民局一般会允许延长申请人的难民/人道主义保护身份。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一般会给予当事人特许身份(DL),而非原来的庇护身份。

”合格“要求?

意思是说,申请人必须满足”连续居住“和”连续持有有效身份“要求,才可能有权申请庇护永居:

”连续居住“指的是,申请人必须至少持有正式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满5年;而”连续持有有效身份“则是指,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该身份没有遭到撤销/取消。

针对”家属“的额外要求?

对于想要申请”永居“的家属,必须在”主申请人“已经拿到永居,或者正在申请永居的情况下,家属才能(一起)申请。

同时,法律也要求,家属在申请的时候,是需要证明自己和主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真实和持续性“(Genuine and Subsisting),双方打算一起在英国居住和生活(双方的关系是要继续持续下去的)。

比如说双方是夫妻,可以递交同居证明来说明双方之间的关系。

另外,对于孩子的申请,则需要确认孩子在申请的当下,尚未满18岁。

→ 其他补充?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难民永居“来说,移民局在判断是否应该核准难民/人道主义保护申请人”永居身份“的时候,是会采取“安全返国审查”(Safe return review)的。

意思是说,移民局会去看,不论是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或者当事人国家的情况,是否已经有所改变,因而使得当事人回到自己国家的话,已经是安全的、不再会受到迫害了。

那么,在”原来的庇护原因“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移民局是能够认为,当事人应该回到自己的国家,而不是继续留在英国,要求英国政府的庇护。

这也代表,根据“安全返国审查”,移民局有权基于以下理由,拒绝当事人的(难民)永居申请:

原来国家的状态改变(难民回国变安全了,原本需要受庇护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难民本身的情况改变(而使原本需受庇护的原因不存在);

难民本人曾经返回自己国家,或是经常居住在原国家(那么移民局自然会认为,当事人都能回到自己国家了,表示回去是安全的,当然不该再要求英国政府庇护);

难民本人持有自己国家的护照(包括向驻英国当地的使馆尝试提出护照申请。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一个国家的大使馆就是那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法律上说,当事人进出该国的大使馆,实际上就和进出那个国家本身没有多大差别);

有证据显示当初内政部给的难民身份是错误的(当初不该给难民身份的);

任何依靠难民身份申请人的家人(小孩、伴侣等),曾经回到自己原国家,或是持有原国家的护照。

因此,当申请难民永居的时候,如果真有发生情况改变,申请人应该主动说明,为什么自己仍需要受到英国政府的庇护,并且附上有利的支持证据。

同时,即便没有发生变化,丽莎还是建议,申请人应该在永居申请中,重申一下自己仍然需要受到庇护的原因,同样附上相关证据。

在”犯罪纪录“方面,如果申请人已经过了”肯定被拒“的时间期限,也应该在申请中主动指出来,表达该期限已过,并表达自己现在已经是”行为良好“了。

同时,如果申请人在过去确实有过犯罪纪录,也一定要诚实告知,不要因为害怕被拒就隐藏起来;否则的话,恐怕将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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