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多元化的市场中,经销商是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和繁荣。
对于厂商来说,经销商通过其销售网络把产品销往各地,解决了厂商销售的需求。与此同时,经销商的网络还有可能承担一些质保、维修工作,这大大节约了一些中小厂商的售后成本,是一件一举两得的事情。
对于消费者来说,经销商更像是一个中介,将数种商品集合在一块,让消费者更加方便地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此外,经销商之间也会产生竞争,这会让消费者更加得益。
当然,消费者考虑的层面不单单只有价格,同样还有商品的质量和售后。在今天丽莎给大家分享的案例中(absoluts-bikesand more-GmbH & Co KG v the-trading-company GmbH),正是因不同的售后标准让两家经销商对簿公堂。
虽然此案件的发生地在欧洲大陆,适用欧盟的法律,但对于刚刚脱离欧盟的英国仍有借鉴意义,尤其是当您作为经销商或中间商时,更是需要对商品的各项条款和售后条件了解清楚,防止出现漏洞后被控诉,最后造成经济损失。
那么,当您作为经销商,是应该大力宣传厂商的质保服务,还是闭口不谈,谨言慎行呢?这里有多少可以操作的空间,是否会出现违法行为呢。
案件背景:
此案涉及到两家贸易公司之间对商品售后问题的争执,并且涉及3轮诉讼。
在前两轮的裁决中absoluts-bikesand more-GmbH & Co KG(下称“A公司”)原来是作为被告的角色,而在第三轮裁决中A公司成为了原告,也就是在上诉的过程中,从应诉人变成了上诉人。
同样的,在前两轮的诉讼中the-trading-companyGmbH(下称“T公司”)原来是作为原告的角色,在第三轮成为了被告,也就是从原告或者上诉人变成了应诉人。
这两家公司都是Victorinox军刀的经销商,均在电商平台亚马逊销售,二者是实实在在的竞争关系。
在亚马逊平台的界面中,A公司在商品的简介中没有包含任何关于商品的售后信息,但在详情介绍页中小标题提到了“操作说明”的链接。
通过这一链接,消费者被引导到商品的厂商的网页,其中包含商品的详细信息以及保修范围,其中提到:“Victorinox保修涵盖材料和工艺上的任何缺陷,期限不限(电子产品为2年)。正常磨损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也就是说,A公司在其销售网站界面中没有明确提到质保和售后信息。当T公司发现之后,认为这是一个漏洞,是A公司没有尽到自己作为销售商的责任,于是便将A公司告上法庭。
不写明保修售后条款,竞争对手诉诸法律要求禁售
其实这个案件的主诉争议就是在于A公司没有在销售界面中明确提及保修和售后信息,T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将A公司告上法庭:其理由是根据德国的不正当竞争法,要求A公司在没有告知消费者法定权利和制造商质保的前提下,不能在此地区销售此类产品。
然而,T公司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做出了不利于T公司的裁决。
T公司又来到德国哈姆地区高等法院上诉,这是整个案件的第二次诉讼。在这次诉讼中,高等法院支持了T公司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2d条第1款的第9项规定:企业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的保证和条件。
此外,根据1999/44/EC欧盟消费品销售和售后法令第6款的第2项规定和2011/83/EU消费者权益指令中第6款第1项(m)的要求,认为提供相关的担保信息的义务是由贸易商来承担的。
因此,在二审宣判中,F公司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小小保修案,三诉终定性
这一结果自然让A公司感到失望,于是这次反客为主,由应诉人转变为上诉人,向德国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反对德国哈姆地区高等法院的判决,要求恢复一审的判决。
德国联邦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如下的梳理:
首先,A公司的这种体现保修条款的行为,是否违反了2011/83/EU消费者权益指令中第6款第1项(m)的要求。
这一法条是这样表述的:商户应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在适用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售后协助、售后服务和售后保障存在的条件。
理论上,这一售后的义务是由刀具的生产商家Victorinox来提供的,那么,这一义务是否仅在经销商提供报价后提到这一保修义务后才能产生,还是这是商品“与生俱来”的保修义务。
而联邦法院倾向于这样理解这一法条:如果仅仅存在生产厂商的保障,这一法条并不能明确贸易商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有关该保证的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品的厂家已经做出了保证,在德国联邦法院看来,这已经做出了一项承诺,贸易商并不是需要说明售后保障的主要责任人。
如果是这样理解此条款,那么是否就意味着A公司没有过错,也就无需承担标明保修信息的责任了呢?
我们此时需要回到法条中来,可以发现,法条中有“在适用的情况下”这样的说明。那么,什么是属于“在适用的情况下”呢?
这里,需要引入另外一个概念,那就是经销商与消费者的关系,以及经销商在此关系上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当顾客在亚马逊平台下单了A公司的商品,在欧盟的法律中,这属于“远程合同”,两者达成了远程销售合同后,就对彼此产生了责任和义务。
可以粗浅的理解为:商家需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按时发货,消费者需要在接收货物之后按时付款。
如果是这样的话,其实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就达成了一种“在适用情况下”的协议,出于对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如果经销商以商品的质保作为主要的卖点,那么就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质保条件和服务。
最后,德国联邦法院结合此前的法律确立了如下的原则:
如果经销商将厂商的质保用于商业用途,则消费者不会因信息不足而受到误导,这符合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是一件好事情。但在这样的情况下,经销商在其销售过程中将商品的质保作为核心的卖点,那么则必须要提供详细的质保信息。
如果经销商没有提及厂商质保,销售的过程没有将其作为卖点,不是以此为前提条件与消费者建构销售合同,那么不能认为经销商的核心卖点是质保,因此经销商没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担保说明。
在做出这样的结论之后,联邦法庭把案件驳回到地方法院,要求他们根据上面的原理,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丽莎建议: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其实可以发现,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经销商在宣传和售卖的过程中是否将商品的质保作为主要的卖点来进行宣传。
如果是这样的话,消费者存在获得质保的合法权益,那么经销商理应在宣传和签订消费合同时与消费者明确有关的保修事项和条款。
如果并非如此,那么经销商是没有义务提供担保要求的,质保的责任是在于商品的生产方。
在这里,丽莎想提醒广大在英国做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的莎粉,并非所有的进口到英国的商品都能获得生产方的完整质保,因为期间维修和运输成本较高。
作为经销商,需要合理地确认自己所售卖商品的保修责任,不要过度夸大或强调商品的质保属性,这样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这里也有弊端,这可能让您作为经销商失去了竞争力,因为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您销售商品的附加条件或能够提供的服务太少,着实会影响到您的销量,从而影响经济效益。
因此,丽莎建议您需要在宣传和自己所能提供的服务方面掌握平衡,对于不明确用词和表达,可以寻找专业的商业律师帮您分析其中的利弊。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如果您在跨境电商方面,或者英国贸易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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