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您听说过欠钱不还,还要求贷款方赔钱的事吗?
没错,这不可思议的一幕的的确确发生了,而且最后还闹到了英国高等法院。
在我们的印象中,如果借款方没能及时还钱,那么贷款方是可以“随意处置”借款方所抵押的资产。但在这个案件中,为何借款方还能挑出贷款方的问题?并要求其赔款呢?
这其中就涉及到有关借贷关系中的合同问题。如果您个人或您的公司有借款或贷款的行为,您是否仔细检查过其中的各项条款呢?如果稍不留神,不仅可能无法追回欠款,还有可能被借款人“倒打一耙”。
今天丽莎与大家分享的案例Lombard North Central plc v European Skyjets Ltd (in liquidation)可能对您的借款或贷款有所警示,不论是作为借款方还是贷款方都需要仔细审核借贷合同,以防止未来出现意外情况。
案件背景:
2008年,本案的贷款方Lombard North Central Plc(下称“贷款方LNC”)根据贷款协议向借款方European Skyjets Limited(下称“借款方ESL”)出借了877.1万美元用于购置庞巴迪里尔喷气式飞机。
按照合同的要求,借款方ESL以所购置的飞机为担保抵押物,因此,贷款方LNC获得了在法律上对飞机的第一优先权。这877.1万美元的担保贷款共分为120个月偿还。
2009年10月,借款方ESL没能及时支付贷款协议下的第一批到期款项。
而这,只是贷款违约的一个小小的开始。
从2009年10月到2011年10月的2年间,借款方ESL发生了一系列与偿还贷款相关的违约。而这种违约并不是干脆一分钱不还,而是在这一期间陆陆续续地发生,有的时候在时间上拖延,有的时候却是还款额不足。
根据贷款协议,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况,需要对逾期的金额收取拖欠的利息。2011年11月,贷款方LNC决定征收15%的“违约滞纳金”。
借款方无力还款被迫重组,飞机被贷款方收回
时间到来2012年,借款方ESL和贷款方LNC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这也影响到了对违约金的认定和赔偿。
两方在计算欠款和相关违约滞纳金方面出现了各种争议,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贷款方LNC到底有没有权利收取15%的违约滞纳金。
2012年7月,借款方ESL面临重大的财务困境,将公司的50%股份出售给了第三方的投资者,进行了资本重组。
资本重组意味着需要将当前公司的账面的亏损或盈余计算出来,让投资者来判断是否愿意注资,这在期间,借款方ESL不断地质疑违约滞纳金收取的方式和金额。
在2012年年底的一次会议上,借款方ESL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表示无法继续偿还贷款。贷款方LNC立即终止了贷款协议,并要求其支付未偿还的5,879,361美元,并通知借款方ESL,将对抵押物飞机行使其作为贷款方的权利。
飞机变卖来抵债,贷款方却吃上官司,被索赔2600万英镑
事情发展到这里,看似一切都稀松平常。毕竟面对一个无法偿还贷款的公司,贷款方自然是要通过变卖抵押物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贷款方LNC在以310万美元的价格将飞机拍卖后,启动了诉讼程序,要求借款方ESL继续赔偿578万美元的剩余赔偿额度。
细心的莎粉可能会发现,上文中的未偿还款项不是587.93万美元吗?为什么飞机被拍卖310万美元后,仍有578万美元的欠款呢?
这是因为此前借款方ESL有拖欠还款的记录,需要承担相当一部分的违约金,根据贷款方LNC的算法,借款方ESL的欠款还有578万美元。
这样的结果对于借款方ESL来说是无法接受的,于是乎,他们提出了2600万英镑的损害赔偿反诉,否认贷款方LNC终止贷款协议和出售飞机的权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贷款人LNC在出售飞机时都违反了其作为抵押债权人的义务。
也就是说,贷款方LNC自己损失的578万美元还没要回来,反倒是被借款方ESL“讹了”2600万英镑。
贷款方是否有权终止贷款?法院怎么判?
在借款方ESL看来,当贷款方LNC在2012年10月10日接受延迟付款,并给予借款方ESL额外的时间来清偿仍未偿还的金额之时,就已经放弃了将逾期还款视为违约事件的权利。
除此之外,借款方ESL还试图依靠贷款协议中的“不弃权”条款(’no waiver’ Clause)和往来邮件中包含的“不弃权”声明,来证明贷款方LNC没有权力终止贷款。
“不弃权”条款,几乎存在每一份融资文件当中,这是为了保护融资方的利益并尽力确保融资方不会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无意地或非正式地放弃了主张相应救济措施的权利。这些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贷款方给与借款方某些方面的宽限,并不代表贷款方同意合同的相关条款已经被修改了。
举个例子说,如果还贷的日期本来是1号的,但是贷款方允许借款方在某个月10号还贷。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这类条款的规定,借款方不可以以这次事件,来争辩说合同中的还贷日期已经改成10号了。同样的道理,如果贷款方这一次允许借款方少还一些钱,并不代表说借款方下次也同样可以要求少还钱。
但是,借款方ESL在这次案件争辩的理由是,贷款方过去允许它逾期还贷,没有被视作违约。现在同样是逾期了,咋就违约了呢?也就是说,你上次做了好人,现在为啥就不能再做好人了?
法院看来最后的判决是,借款方ESL违约是既定的事实,但不能因为贷款方LNC已经同意给出额外的时间来偿还金额,就认为其已经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
在法院看来,按照“不弃权”条款,贷款方LNC未能或延迟行使合同中的某一项权利,并不是说他已经选择放弃了合约。也就是说,贷款方的某些好心不应该被借款方来利用,成为其变成合约已经不再有效的理由。
最后,法院支持了贷款方LNC的做法,认为其有权终止贷款协议,拍卖飞机获得补偿是一种合理的行为。
此外,关于贷款方LNC给出的高于市场利率的违约滞纳金的问题,法院驳回了借款方ESL的观点。在法院看来,贷款方LNC有权在违约事件发生后要求立即支付全部未结余额的条款作为惩罚条款。
简言之,借款方ESL非但没能获得自己所谓的6500万英镑的“赔偿”,它还需要偿还欠下的578万美元。
丽莎建议:
虽然这个案件听起来确实有些奇怪,但借款方既然能够提出索赔的要求,就与其借款合同不无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借贷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不论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都需要质押资产,这是在防止无法偿还贷款时,对于贷款方的一种保障。
当然,借款合同也是来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的一种方式,帮助维护双方各自的权益。
如果一旦出现违约,不论是作为贷款方还是借款方,需要依从借贷协议的要求进行符合规则的响应。
一般来说,如果出现贷款违约,按照上述案件借款方的理论,例如接受逾期付款或提供更多时间支付未偿还的款项,可能会被视为放弃违约事件。
为了避免这样的纰漏,丽莎建议各位莎粉,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一般的商业合同,需要严格地按照合同行事,否则就有可能产生类似上述案件中的误解和纠纷。
让原本是好心的帮助行为(同意其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却助长了对方的气焰,最后有可能演变成压垮自己的一根稻草。
其次,合同撰写和内容条款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点。如果在这其中有措辞或表达不当,那么很有可能会招致意想不到的麻烦。
对于公司之间的借款往来,丽莎建议您更为小心,因为商业之间的借款融资往往是数额巨大的。如果上述文章中类似的案例,高昂且费时的法律诉讼暂且不提,如果因此导致资金链破裂,那么对于公司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
在此,丽莎建议您在做商业之间的借款或个人之间的大额借款时,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帮您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这样会保护您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好的,关于公司之间的借贷问题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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