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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能对半分?为了争财产,夫妻打官司花掉20万英镑

很多人一提到离婚分财产,第一反应就是:一人一半,五五分。但现实往往没这么简单。孩子怎么安排、谁更需要住房、离婚后生活如何继续——这些问题,很多时候比“分多少”更重要。也正因为没有提前想清楚这些关键点,不少人在谈不拢之后走上诉讼,付出的代价往往远超预期。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真实案例——JK v LM [2026] EWFC 32 (B)——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双方在离婚财产上如何分配的问题上始终没法达到一致,仅法律费用就已经花了超过20万英镑。

故事背景

在本案中,我们把两位当事人称为H先生和W女士。

2012年9月,两人结婚。那时候的他们,年纪相仿、事业稳定、收入也不错。H先生做商务拓展,一年大概7万英镑;W女士在一家全球银行做项目经理,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婚后,他们有了两个孩子。一家四口,生活可以说是稳定、体面,在外人看来是“挺成功的家庭”。

这些年下来,他们也确实攒下了一笔不小的家底——大约230万英镑的资产:一套价值120万英镑的婚房、一套正在出售的投资房、一处海外度假房,还有各自婚前带来的出租房产和养老金。在当时,这些东西更像是“共同努力的成果”,而不是将来要争的东西。

但变化,很快就来了。

2020年疫情期间,由于长期居家与压力叠加,在这对夫妻之间隐性的矛盾逐渐显现。双方围绕家庭财务、收入贡献和支出安排发生争执,关系迅速恶化。

2022年11月,H先生在海外提起离婚程序,但不久后撤回,双方转而同意在英国推进他们的离婚事宜。

冲突升级 两人财产闹不清楚

2024年,两人的离婚进入法律程序阶段。双方依据《Family Law Act 1996》申请相关命令,H先生搬离婚房。同一时期,关于子女安排的争议进入《Children Act 1989》框架下处理,并在2025年5月形成最终命令:两个孩子主要与母亲W女士生活,父亲在周末及假期与子女相处。子女问题算是暂时落地了。

接下来,就是最难、也最容易“打起来”的部分——分财产。

2024年5月,H先生提交Form A,正式启动财务救济程序。2025年1月,法院主持的金融争议解决听证(FDR)未能促成和解。此后一年,双方在多个问题上持续对立,包括房产估值、婚前财产的性质、是否存在不当支出,以及养老金如何处理。几乎每个点都在争。

更现实的是,这场争执非常“烧钱”。到案件进入最终审理前,双方已经花了超过20万英镑的律师费。甚至有一段时间,两人还不得不自己上阵打官司。

到2026年2月,案件进入为期三天的最终审理。在法庭上,双方提出了截然不同的分配方案。

H先生的逻辑简单直接:既然是婚姻期间积累的资产,那就对半分(50/50):

  • 房子卖掉平分
  • 养老金也尽量拉平
  • 分完之后彻底“各走各路”(clean break)

而W女士的想法更偏向现实安排:

  • 自己保留婚房(因为孩子跟她住)
  • 指出H先生在婚姻后期有不当支出,要求“加回”(addback),金额接近20万英镑
  • 一些婚前资产不应该拿出来分

也就是说,一个强调“公平分一半”,一个强调“现实怎么过日子”。

法院怎么看:不是所有案子都能对半分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回到法律框架,即《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第25条所确立的原则:在考虑公平分配之前,必须优先评估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

法官据此认定,本案虽资产规模不小,但在满足双方住房及生活需求后,并不存在足够的“剩余”用于简单地实现平均分配。也正因为如此,这个案子被认定为一个典型的“需求型案件”(needs case),而不是那种可以简单按50/50分的“分享型案件”。

因此,接下来——围绕具体争议,法院逐一作出判断。

首先是房价。H先生想用房产中介的估价,推翻双方共同委任专家的报告。但法院没有接受,理由很简单:你没有通过正式程序去质疑专家意见,那么事后就不能再换说法。中介估价,只能作为很有限的参考。

其次是“你有没有乱花钱”。W女士提出接近20万英镑的addback主张。但法院认为,这类主张门槛很高,通常只适用于明显的转移或隐匿资产。本案中,大多数支出更像是“不太明智”,但还不到“需要追回”的程度。而且,如果为此做全面财务追溯,既费时又不成比例。结论是:不支持。

再来看婚前财产。H先生希望把自己的出租房“隔离”出去。但法院注意到,这些资产在婚姻期间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服务于家庭整体利益,而且H先生也把不少财务决策交给W女士处理。如果只保护一方,会显得不公平。最终,这些房产被纳入分配范围。

至于住房问题,法院把重点放在孩子身上。W女士的住房需求被评估为约85万英镑,而H先生为65万英镑。差距的核心原因其实很直接——孩子跟谁生活。

养老金方面,法院没有选择简单对半,而是更灵活处理:考虑到双方还有工作能力、收入也不低,不需要完全拉平,但W女士仍需将其在职养老金的一部分(26.37%)分给H先生,同时保留她的婚前养老金。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婚房转移至W女士名下,由其在六个月内解除H先生的按揭责任;若未能完成,则房产出售但收益仍归W女士。第二套房产出售,所得归H先生所有。第三套房产由双方互享优先购买权,若均未行使则出售并平分。养老金方面,W女士需将其在职养老金的26.37%转移给H先生。

双方在财产分配完成后实现“清算式分离”,即不再保留持续性的经济义务。

丽莎评论

该案再次表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家庭法实践中,“对半分”并非默认规则。即便在资产规模达到数百万英镑的情况下,只要资源不足以在满足现实生活需要之后再进行平均分配,法院仍会优先考虑居住、子女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

在这一逻辑下,公平更多体现为对现实处境的回应,而非形式上的均等。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尽早明确子女安排,并围绕“现实生活如何继续”来评估财产分配,而不是单纯执着于比例上的公平。

同时,这个案子也提醒当事人,不要轻易依赖“对方乱花钱”的指控来争取更多资产,因为法院对所谓addback的门槛设得很高;而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姻中被用于家庭用途,也很可能被纳入分配范围。换句话说,很多人以为“理所当然”的东西,在法律上其实并不稳固。

总之,从实务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有较多资产,或双方财务结构较复杂,提前签署婚前或婚后协议会更加稳妥。虽然这类协议在英国并非绝对具有约束力,但自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以来,只要程序公正、内容合理,法院通常会予以充分考虑。与其在离婚时花费高昂成本争议,不如在关系稳定时就把规则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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