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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起和英国“做生意”的海外公司雇员,也可申请工作签还能带家属来英

在英国内政部即将于今年4月11日起正式推出的“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Global Business Mobility)中,丽莎已经介绍过了其中5个分支中的3个分支。

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将会介绍剩下了两个签证分支/路径,分别为“Service Supplier”(服务供应商路径)和“Secondment Worker”(借调/派遣路径)。

Service Supplier(服务供应商路径)

所谓的“Service Supplier”签证,意指通过这类路径,来自英国海外的“服务供应商/人员”将可以来到英国当地,为特定的项目工作/提供服务。

不过,虽然这些“提供服务的人”(也就是申请人)是受雇于英国海外公司(服务供应商)的约聘人员或自雇专业人员;但是呢,申请人想通过Service Supplier签证来英工作,还是需要“获得赞助”。

这类签证和我们之前已经介绍过的3类Global Business Mobility中的分支/路径一样,都是属于“赞助制”。

至于由谁来提供“赞助”,内政部要求这需要是在英国当地的公司,该公司和海外服务供应商之间有签订“符合内政部要求的”贸易合同。

→ 怎样是“符合内政部要求的”贸易合同?

这表示,这份“合同”需要符合以下:

已经向内政部注册;

提供的“服务”是符合且适用英国国际贸易协定(UK’s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

合同内容中,有确认申请人将以“服务供应商”来英为该英国当地公司(也就是赞助人)工作。

同时,英国本地公司想要成为“赞助人”,也需要先向移民局注册,获得移民局的授权才可以。

→ 除了以上,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一定“技术层级”(Appropriate skill level)

这可以分成以下两类:

申请人必须符合“列于Global Business Mobility适用工种列表”上的工种;或者

申请人必须持有大学学位或同等级的技术证书,除非受雇于海外服务供应商的申请人,所从事的“服务”类别可以允许申请人无需提供相关证书/证照。

不过,如果申请人要在英国从事的“服务”,原本根据英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就已经要求当事人必须持有专业证书或注册,否则不能在英国从事该服务的话,那么申请人还是需要遵照法律的要求。

同时,想要满足上述“技术层级”的要求,申请人的相关专业技能和经验,需要符合以下: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至少有相关领域(要来英国提供服务供应的“领域”)——已有3年的专业经验/行业经验;

如果申请人提供服务的领域,属于英国与加勒比海国家经济伙伴协议(CARIFORUM-UK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之下的行政主厨或主厨供应服务(Chef de cuisine),申请人所需的专业经验则是6年;

如果申请人属于“自雇”的海外服务供应商,所需行业经验也是6年。

→ 海外工作要求

此外,对于申请人还有一项要求,就是:

申请人必须目前正在为海外服务供应商工作(职员),或者自己本身就是服务供应商本身(自雇),当然了当事人的公司或自己必须是将为赞助人(英国公司)提供服务的;

并且,申请人在此之前,已经有为上述“海外服务供应商”累积工作至少满12个月的时间了。

最后,申请人一旦成功获签,来到英国只能做以上所述的“赞助工作”,以及志愿工工作;不可随意在Service Supplier签证期间自由更换其他工作。

Secondment Worker(借调/派遣路径)

属于Global Business Mobility大项中的最后一个分支——Secondment Worker(借调/派遣路径),指在“高价值合同或投资”中,由海外雇主(合作方)借调、派遣旗下职员到英国本地合作的公司,做为服务于该“高价值合同或投资”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全新的“人才调动”路径。

Secondment Worker(借调/派遣路径)也同样属于“赞助制”。负责“提供赞助”的赞助人,类似于上面的Service Supplier签证,需要是和海外企业签订“高价值合同或投资”的英国本地公司。

同样的,赞助人是需要事先向移民局“注册”的。内政部也指出,赞助人需要将该“合同”注册于移民局,然后申请人才能通过“服务于该合同”来申请Secondment Worker签证。

此外,在申请人(也就是将从海外公司派遣至英国的职员)的“工种”上,也需要符合“列于Global Business Mobility适用工种列表”上的工种。可以说,Global Business Mobility下的所有路径,都需要满足这项要求。

→ 海外工作要求

类似于Service Supplier路径,Secondment Worker签证同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当下”已经正在为和“赞助人”有签订合同关系的海外公司工作;同时,申请人已经为该“海外公司”工作至少满足12个月的时间。

→ 上述两类签证路径皆可申请家属“陪工”且皆“不具永居导向”

和丽莎已经介绍过的前面几类同属“Global Business Mobility”的其他3个分支一样,Service Supplier和Secondment Worker路径也都同样“不具备”永居导向,但也都同样可以“携带家人”陪工。

和丽莎已经讲述过的几类商业签证一样,家属的“陪工签证”会和主申请人的到期日维持一致;也就是主申请人的签证哪时到期,家属的签证也就会跟著哪时到期。

→ 财务(存款)要求?

在“财务要求”上,Service Supplier和Secondment Worker路径也都是一致的。如果家属是从境外申请,或者在英国境内申请的当下(当天),往回算起“尚未在英国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存款证明”要求:

配偶/伴侣:285镑;

第一个孩子:315镑;

第二个或以上的孩子,每位:200镑。

或者,如果申请人的雇主(赞助人)可以证明,将会负责“家属”来到英国第一个月的生活资金所需的话(达到以上金额的要求),那么申请的时候将可以“不需要”存款证明。

而在“申请人”本人方面,则同样是需要满足以下:

如果是从境内申请,并且从申请日期算起,申请人(在此之前)已经在英国居住满12个月,那么申请人自动就被视为满足“财务要求”,不需要提供财务证明;

如果申请人是从境外申请,或者尚未在英国境内居住满12个月的情况下,那么申请人将需要提供至少满足1,270英鎊的存款证明,并且该“存款”必须存满28天;或者

如果赞助人(雇主)可以在申请人的CoS上明确指出,他们会(在申请人有需要的时候)负责承担并维持申请人来到英国后“第一个月”,也就是最多1,270镑的生活费用的话,申请人也可以不必提供存款证明。

→ 签证中断期/冷冻期?

最后,不论是Service Supplier或者Secondment Worker签证,都要求申请人在每6年(任一6年)期间,不可以持有任何“国际商务流动人才”或“公司内部轮调”类别签证超过5年以上。

不过,两类签证都没有“最低薪资”门槛要求。在申请(准备)上可能相对更为“直观”一些。

好了,说到这边,我们总算是把英国内政部在《HC 1118》中所有的新商业类签证路径都介绍完了。如果莎粉们对于这方面或者最新移民法变化上,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留言询问我们。

丽莎也会根据大家的反馈,之后继续针对大家比较有疑问或感兴趣的话题,为莎粉们补充说明。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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