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粉们,周一好!希望莎粉们都有度过一个愉快的周末。
新的一周开始,同时做为新年首篇移民文章,丽莎想和大家先来聊聊许多人都关注的”英国工作签证“(这里指现Skilled Worker或原Tier 2普通工签)的技术性问题。
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或多或少可能都了解,有关工签申请的相关流程,或者至少其重要性。但您知道吗?在终于申请到工签后,如果雇员不能在一定时间内就职(也就是开始为新雇主上班的话),是可能导致签证被取消的。
根据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Sponsor Guidance),第S3.9指出,如果被赞助的雇员,超过了以下日期的28天后,仍然尚未开始为新雇主工作的话,那么雇主(赞助人)必须终止对于该雇员的赞助(意即其工签将失效):
CoS上表明的开始日期(Start Date,包含移民局审查工签申请期间,所有针对CoS起始日期的更改后的新日期);
被赞助雇员的(新)工签开始生效的日期;
雇员的工签申请被核准的日期。
那Notice Period怎么办?
紧接著的S3.10明确指出,雇员合同中的”通知期限“(Contractual notice period)是可以被接受的”例外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雇员是因为新旧雇主(赞助人)之间的转换,要换到新雇主的时候,需要给旧雇主通知,并且做完”通知期限“所要求的时间,那么这时候超过以上所说的”28天“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即便这个”例外“可被接受,如果新雇主发现这样一来,雇员势必将会超过28天才能开始(新)工作的话,雇主是需要通过SMS系统,告知移民局的。
不过,移民局也要求,雇主应该尽早做出计算和规划:
移民局的意思是说,虽然上述”例外“可以被接受,但新雇主在为雇员申请新签证的时候,在申请CoS时,就应该先把雇员可能的”通知期限“也给计算进去。
比如说,新雇主知道即将赞助的雇员,跟旧雇主之间的合同,有著两个月的Notice Period,那么新雇主在为该雇员申请CoS的时候,应该把该”通知期限“给考虑进去,这样的话CoS上的Start Date(新工作起始日期)就应该设置在”该两个月“后。
不过当然了,新雇主也需要注意的是,一份CoS的有效期是3个月,就是说移民局要求,新工作的开始时间,需要在下发CoS那天算起的3个月之内(或者说CoS的开始时间,需要在申请的3个月之内)。
这也代表,新雇主虽然在申请CoS的时候,是应该事先把新雇员的Notice Period考虑进去,但也可能会有Notice Period特别长的情况,那就需要注意不能提前超过3个月,并且在之后通过SMS系统来告知移民局有关新雇员在Notice Period后的(新)起始日期。
可是,如果是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延迟呢?
比较好的消息是,根据移民局的新冠临时政策,截至目前仍允许因疫情而”延误开工“的情况,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而导致超过上述28天才开始上班/新工作的话,这样的特殊情况或者说是例外,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比如说,海外雇员因为新冠交通因素,一直难订到航班飞来英国开始工作,是可以被接受的”例外“。不过当然,雇员应该保存好相关证据和说明,以便移民局询问。
再进一步说,除了上述提到的”28天规定“,工签雇主和雇员还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同时也有要求,受赞助雇员一年当中是不能够出现超过4周的无薪假,也就是缺席(Absence)的。
不过,同上述道理,如果该雇员是受到新冠疫情因素而导致”缺席“超过4周的话,这样的”缺席“也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否则,一般情况下,如果雇员缺席超过4周时间,雇主也是必须取消对于该雇员的赞助(视同该工签失效)。
然而,移民局需要做得更多?
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移民局虽然允许疫情的”特殊例外“,但这样的例外毕竟只是暂时的,而非长久之策。
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因为新冠疫情,原来相关政策是没有明确允许其他如紧急医疗、航班取消或其他意外/计划外(非新冠相关)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延迟开工“。
可难道其他这些突发事件就不应该被考虑进去吗?
我们或许能够理解,移民局原来设置S3.9是基于什么样的道理,比如说移民局可能想要避免有些申请人,故意提早申请工签,所以可以提前算入未来的”满5年“永居时间,可是却迟迟还不入境英国、开始新工作。
但吊诡的是,如果说真是为了以上这种”防范“目的的话,但这类政策并不只适用技术工签类的长期工签,这项原则也同样适用临时性/短期工签(Temporary routes)。
这么一来,我们似乎就更难说服自己,真的知道移民局这类规定的用意和意义在哪了。
丽莎结语:
另外值得提出的一点是,虽然移民局设置了这项”28天规定“,但是呢,根据他们自己的说法,他们对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其实还是有酌情处理的,并没有真的那么绝决地对待所有案件。
移民局也确认,在过去两年里,其实他们也没有针对任何违反这项”28天规定“的人,采取合规性的强制手段(Compliance Action)——当然了,根据我们的理解,这主要是跟新冠疫情有关。
更加有趣的是,S3.9只出现在工签赞助人相关指导文件中,而非纳入移民法里面。这或许也是为什么,移民局并没有真的(很常)进行强制手段的缘故。
话已至此,在已经迈入2022年的现在,移民局难道不需要重新审视相关政策,对于那些过气并且不符现代情况的规定,做出一些修改或改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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