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四的文章中,我们和大家分享了最近一则有关”20年非法居留“的成功案件。在该案件中,这位客户因为在某些年份无法提供完整证据,移民局便以此为理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后来,这位客户在丽莎移民部的协助下,通过上诉成功拿到了身份,并且还成功让法庭责令移民局,让移民局赔偿了客户的司法费用《20年居留申请: 证据有缺仍成功,还要到移民局赔偿!》。
那么有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明明是20年居留,其中有些时间段拿不出相关地址或居住证明,最后案件仍会成功?还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那这样的话,假如有当事人的证据不足够,又应该要如何准备20年居留申请呢?
又或者,申请人应该要如何搜集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确实在英国连续居住了20年的时间?
→ 回答以上问题前,我们先简单复习一下:什么是“20年非法居留”申请?
按照英国移民法的要求,一个人只要连续在英国生活20年,不论这个人在英国的居留是非法还是合法的(或者也可以是非法居留和合法居留的累计),那么一般就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这类申请完全是基于当事人在漫长的时间里所积累的人权。
相较于孩子7岁申请和10年合法居留永居申请,20年非法居留申请除去要求当事人在英国的居住时间非常长之外,其余的要求还是相对比较宽松的。
当事人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甚至是非法工作的纪录,一般不至于对申请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的人权申请一般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移民局遣送自己是非法和无理的;否则申请就会被拒绝。20年非法居留申请则没有这个要求。
当事人只要可以证明自己在英国生活20年了,没有严重的犯罪纪录,也就是说不是一个坏人,申请基本都是应该批准的。
不过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如果在这20年期间有坐牢的话,坐牢的时间是不能够计算在内的;但坐牢不被认为是打破了居住的连续性。
→ 20年非法居留申请,最难的是什么?
那就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一直连续在英国生活的。
这一般是要求当事人需要针对每年的居留来提供证据的;并不是说当事人只要拿出一张纸,证明自己什么时间入境英国的就可以的。
这个要求其实是不容易的。因为20年的跨度时间长,当事人的好多证据都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
同时,由于当事人一般是没有合法身份在英国的,所以很难像一般签证申请人那样,可以提供水电单、房屋租约和雇佣合同等方面的文件。
另外,对于雇主们来说,虽然很多申请20年身份的人一直以来都有打工;可是雇主会担心如果为当事人作证的话,很可能为雇主本身带来麻烦(因为他们等于承认了聘用非法劳工),所以当事人一般也很难从雇主那边要到相关证明。
→ 那么,当事人如何搜集证据,以证明已经在英国连续居住20年?
根据丽莎处理这类申请的经验来说,申请20年居留,下面这些证据基本都是需要准备的:
- 移民局的档案
移民局的档案一般可以提供下面的信息:
-当事人入境英国的时间
-当事人过去的报到纪录
-当事人过去申请身份所递交的居住证明
-当事人获得身份的纪录
-当事人或自己的律师,过去和移民局联系的纪录
这些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居住证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表律师向移民局要求索取这些纪录。这类档案一般需要1-4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取得。
- 税务局档案
有些符合申请20年非法居留身份的人在刚进入英国的时候,原来是可以打工的。不少人因此都有不短时间的报税纪录。
英国税局的档案基本可以提供下面的信息:
-当事人的报税情况和时间
-当事人雇主的情况
-当事人和税局联系的纪录
这些纪录可以准确证明当事人在相关年月里是生活在英国的。这些文件自然是可以直接在申请中使用的。
税局的档案一般需要约1-2个月的时间才可以调取。
- 医疗纪录
如果申请人有GP,又或者曾经到过医院或私人医务所看病的话,那么医院的看病纪录,医疗报告或付款的收据等也能做为居住证明的。
- 银行流水单
大约在20年前的时候,在英国开银行户口还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当时要求的文件比较简单,所以很多没有合法身份的当事人,当时也能够开户。
如果申请人有英国银行账户,那么账户的流水单就可以是一个证明申请人在英国居住的有力证据。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银行要求过去几年的流水单。一般来说银行能提供高达6年,有些甚至能给出7年或更长时间的流水单;详细情况因个别银行而定。
- 其他任何信件或传单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的任何信件或者收据,只要上面有时间,地址和当事人的姓名,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这可以是水电煤气单,政府信,税单,电话单,私人信件(例如是亲友间的书信或明信片),宣传单张(例如是超级市场或服装品牌的的传单),甚至是快递通知(例如是告诉当事人领取邮件的信或收/送件的收据),或者是超市的信件,广告等。
- 证书或者学习纪录
如果申请人在该20年间有上过任何兴趣班或课程,例如是语言班,并且有取得证书的话,该证书或者是学习课程的出勤率,费用收据等都可以作为居英证明来提供的。
- 以上都没有?
假如申请人不幸把所有信件或纪录都丢掉或遗失了的话,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找自己身边的朋友、邻居、老师、同事或任何认识的人,帮忙做个证人,证明申请人是连续在英国居住的。
(比如说,当事人在20年当中的一、两段时间,无法拿出以上那些文件或证据;那么可能通过身边的”证人“来为自己作证,证明自己在相关的时间段中,确实是居住在英国的。)这样一种请身边人来为当事人自己”作证“的方式,称之为”证人供词“(Witness Statement)。
→ 证人供词(Witness Statement)里一般要包括的信息有(但不限于):
他/她(证人)和申请人是何时认识的;
是怎样认识的;
平常多久见面一次;
他们的家离多远;
一般会做些什么;
彼此之间的了解程度;
过节有没有一起去哪里玩;
大家喜欢的餐厅是哪家;
喜欢的剧院是哪家;
最近一次见面是什么时候和做了什么等等。
基本上“证人供词”的信息愈详细愈好,最好再加上大家的合照、视频或聊天纪录。如果只是简单的几句话,说自己是谁,认识谁多长时间了的话,这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最理想当然是找律师做个正式的法律宣誓,确保证人口供的真确性,让移民局能够信服。
→ 证人供词:移民局 vs 法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分别以法庭和移民局的角度来看,一般而言法庭会比移民局更可能接受“证人供词”。这是因为,对于法庭来说,他们通常采取”概率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y)的标准。
意思是说,针对一个案件,摆在(法官)眼前的证据,更可能证明或导向什么样的事件/事实。比如说,一个人在20年的时间当中,只有单一或二的时间段,并且该时间段仅有一两年或短短几年,无法拿出具体地址文件而需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连续居住在英国(例如更多在英国的照片、证人供词等),并且申请人是有合理理由的;那么法官在看到这些证据后,很可能会去推断,从所有这些证据看来,申请人所描述的更可能是事实,申请人有很大可能是一直都居住在英国的。为此,法官就会给予核准。
然而,移民局的”标准“却往往会更高。很多时候,移民局会要求申请人,在20年当中的每一个时间段(每一年),都需要能够拿出相关的证据(地址证明),来证明当事人确实连续居住在英国。这也能够说明,为什么在昨天和大家分享的案件中,该客户的20年申请起初为什么遭到移民局的拒绝(《20年居留申请: 证据有缺仍成功,还要到移民局赔偿!》)。
但有趣的是,也正因为如此,当申请人上诉成功后,法庭的角度可能会认为,即便当事人不能拿出长达20年当中”每一年“的证据,但通过”概率平衡“判断出,当事人是更可能已经在英国连续居住满20年了。在这样的前提下,移民局(先前)非得要求当事人”每一年“都得拿出他们满意的证据,就显得不合理。
又或者是说,当事人甚至提供了护照等旅行文件,证明根本自20年前入境英国后,就不再有其他的出入境章,用以进一步证明当事人一直都居住在英国;假设这时候移民局说,当事人依然有可能通过非法途径再次出境又入境英国——那么法庭之后也很可能会认为,移民局这是”不合理“的判断,移民局不应该基于”怀疑罪犯“的角度去怀疑或考虑申请人。
也就是说,当上诉成功后,申请人可能进一步要求法庭责令移民局,赔偿当事人的司法费用。
而继续说回“证人供词”。一般来说,虽然很难说移民局什么情况下一定会接受证人供词(Witness Statement)。但丽莎认为,如果说“证人供词”的信息非常详细,并且所需要涵盖的时间范围没有很长的话,移民局在审核的时候,还是很有可能接受的。
比如说,当事人在20年的时间中,有19年的时间都能够提供上面1至6点提出的相关文件来作为自己的居留证据,只差最后一年需要提供“证人供词”。
那么这个“证人供词”的信息,如果足够详尽并能够使移民局信服的话,那么移民局还是可能接受这类证据,并且核准申请的。
又或者,即便移民局不愿意核准申请,一般到了上诉的阶段,详细的“证人供词”法官也能够接受的(如前面提到的”评断原则“)。
最后还有一点要提醒的是——“证人供词”必须要和申请人的说法保持真实一致。不应该为了说服移民局或法官而添加非真实的要素,否则一对比之下,双方的破绽其实也就很容易被发现了。
文末,丽莎也要提醒:
由于”20年非法居留申请“的时间跨度大,需要准备的资料比较多,建议当事人最好是提前6-12个月的时间来开始准备申请。
此外,20年居留申请——不是申请永居,而是2.5年的特许居留(DL)。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成功获签2.5年身份后,一般需要再续签3次,再满”10年“后,才能够申请英国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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