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在英国打拼多年的移民朋友来说,永居(ILR)和入籍几乎是终极目标。但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移民道路上,有一个“一票否决”的隐形门槛: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
根据英国《移民规则》第9部分第9.4.1条的规定:
如果一名移民曾因犯罪被判处12个月以上刑期,无论事情过去多久,都会对其永居和入籍资格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这不仅是签证层面的障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直接触发强制遣返(deportation)。
可能很多人想问:如果当事人已经付出代价、服完刑、彻底改过自新,难道还不够吗?
今天丽莎和大家分享的案件(Majer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5] EWCA Civ 1597)的结局可能让人心寒,即便当事人已经改过自新,也没有逃过被遣返的命运。
15岁来到英国,却走上被驱逐的结局
本案的主人公马杰拉先生(Mr Majera)是卢旺达人,早在1997年,当时年仅15岁的他来到英国。
也就是说,他的青少年时期、成年生活,几乎全部在英国度过。然而,命运的转折点出现在2006年。
那一年,马杰拉先生参与了性质严重的抢劫犯罪,最终被判处IPP(Imprisonment for Public Protection,公共保护型不定期刑),最低刑期为7年。实际上,他在狱中服刑长达9年才得以释放。
就英国移民法而言,这几乎会触发最严厉的后果。
内政部下达遣返令,上诉直接被驳回
2012年,内政部对马杰拉先生作出遣返决定。
2014年,他第一次针对遣返令提出上诉,但结果是失败。
2015年9月,马杰拉先生获释。
2015年之后整整六年,他一直在英国生活,努力重建人生。他以为今后的日子就会逐步恢复正常,他也想要改过自新,他再也没有卷入任何犯罪行为。
然而,直到2021年10月,内政部才对他提出的撤销遣返令申请作出决定,结果让人意外:他的撤销申请被拒绝。
而其中的核心原因是:公共利益仍然强烈支持遣返马杰拉先生。
依照《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第117C(6)法条,只要被认定为“外国罪犯”,且刑期超过4年,在针对驱逐出境的上诉中,该罪犯只有在能证明其案子中存在“极其特殊情况”(very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才有可能在上诉中取得胜利。
这给马杰拉先生带来了沉重一击,过去犯下的罪行,即便已经服刑结束,还是找上门了。
马杰拉的反击:我已经不是当年的那个人了
在2022年9月的上诉听证中,马杰拉先生拿出了自己的观点:
- 自出狱后多年未再犯罪;
- 距离原犯罪行为已过去16年;
- 狱中表现优异,假释委员会认可;
- 法医心理学家出具报告,明确指出:他在极其不利的环境下完成了自我重建;
- 再犯风险极低,且“极为罕见”。
马杰拉先生的观点还是非常鲜明的,而且也拿出了相关的证据,说明自己已经彻底改变。
可喜的是,初级法庭(First-tier Tribunal)支持了他的说法,法官在裁决中表示:
- 他的犯罪改造过程是卓越、令人钦佩的;
- 时间的推移已经降低了公众对驱逐出境的公共利益考量;
- 他的个人处境非常特殊,理由充分,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因此,初级法庭的结论是:这些因素足以压倒遣返的公共利益,应撤销遣返令。
然而,这个结果并没有持续太久。
形势逆转:一路打到上诉法院,内政部反击成功
内政部迅速向上级法庭(Upper Tribunal)提出上诉,理由非常明确:
- 一审法庭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标准;
- 过度强调“改过自新”;
- 没有解释为什么这种“改过自新”的程度,足以“击败”立法明确强调的遣返公共利益。
不出意外,上级法庭同意了内政部的观点,推翻原判,并重新作出裁决:即便承认其表现良好,也不足以达到“极其特殊情况”的高度。
这次挫败没让马杰拉先生放弃,于是,案件最终来到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在HA (Iraq) [2022] UKSC 22案中的权威立场:
- 如果所谓的“改过自新”,只是不再犯罪,通常几乎没有权重;
- 即便有积极证据证明再犯风险低,也只是公共利益考量中的一个小因素;
- 遣返的公共利益,不只是防止再犯罪,还包括:威慑力、公众信心、制度完整性。
总结一下:上诉法院认为“改过自新”在遣返案件中,法律上本就只能占很小的比重。
法院最终裁定:上诉失败,维持遣返决定。
丽莎小结:移民朋友们要严格遵守英国法律
从表面看,马杰拉先生的案件是一场关于“是否悔改”的争论。但从法律深层逻辑看,问题的核心是:移民法规是否会给“外国罪犯”第二次机会。
在当前英国社会“反移民”的大环境下,是很难让有犯罪历史的移民证明自己已经“悔过自新”的,人权原因往往次于公共利益。
这个判决释放出一个非常清晰、也非常残酷的信号:
- 时间本身不会自动“洗白”犯罪记录。
- 改过自新≠法律上的“足够理由”。
- 在遣返案件中,人权让位于公共政策的情况非常普遍。
尤其是对希望申请永居、入籍的人来说,一次严重犯罪,往往意味着终生阴影。刑法意义上的“服刑完毕”,并不等于移民法意义上的“一笔勾销”。
在这里,丽莎想要提醒广大移民:遵纪守法,不只是道德问题,而是移民生涯的生死线。
对于移民而言:
- 犯罪的代价,远不止刑期;
- 当事人失去的,可能是整个未来和过往付出的时间成本;
- 法院可能会同情当事人的努力,但不会为此重写立法。
在移民法中,尤其是在涉及遣返、永居和入籍的问题上,制度关注的从来不只是“当事人有没有悔改”,而是:
- 是否曾经严重破坏英国社会秩序;
- 英国是否仍然有必要通过个案,来维护移民制度的威慑力;
- 如果让当事人留下,会不会削弱公众对制度的信任。
换句话说,移民法处理的是“国家利益”,不是个人救赎故事。
英国移民规则已经明确规定:曾被判处12个月以上监禁刑期,通常将被视为不具备“良好品格”,不仅仅直接影响永居和入籍申请,而且还会被强制遣返。
对所有移民来说,这起案件至少给出了几条非常现实的提醒:
- 不要低估任何刑事风险的移民后果:哪怕你认为只是“一次失误”,在移民法里可能是终局性事件。
- 刑事律师≠移民律师:很多刑案在处理时,并未充分考虑移民后果,等意识到时已无法补救。
- 一旦涉及重罪,幻想“以后再解释”往往为时已晚:移民法不是回溯性宽容的制度。
- 如果已经有犯罪记录,越早咨询专业移民律师越好,有些策略,只在时间窗口内有效。
如果您对此案有任何问题,或是在移民法规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丽莎移民部。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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