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知道

10年合法永居中的“逾期居留”,如何才能被豁免?怎么判断?

近几年来,有关于10年合法永居申请,在该“10年”中能否出现“逾期居留”(Overstaying)的情况,出现了好几个法庭判决而带来的讨论。

说到10年合法永居(10-year Long Residence),许多人都知道,这代表,当事人可以通过连续合法居留英国达到10年的时间,来申请英国永居身份。

不过,有关于这方面,移民法第276B的相应条款(Paragraph 276B)却也有给出,可以被许可的“例外情况”:

简单翻译上述以蓝色标记的几点,意思就是:

-(i) (a) 申请人必须已经在英国连续合法居住至少10年;

-(v) 申请人在英国的(这10年)居留期间不得违反移民法,除非是适用移民法第39E的情况,逾期居留的时间段才会不被纳入/可被忽略。满足下列情况,过去曾经出现在“签证和签证之间”的逾期居留(Overstaying),也将被忽略:

-(a) 之前的/前一个申请是在2016年11月24日前递交,并且该申请是在原来签证过期后的28天内递交的;或

-(b) 之后/后一个申请是在2016年11月24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并且适用移民法第39E。

说白话,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在该“10年”期间,曾经在申请(后来/之后的)签证之前,有过一小段时间的逾期居留,并且该签证申请后来也成功(也就是当事人有获签)的话,那么该段“逾期居留”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

那么上述“一小段时间”怎么看,我们还需要搭配移民法第39E的内容(有在相关规定/允许的“期限”内,完成递交申请):

→ 几条看似简单的法条,却一再引起新的讨论!

不太了解上面这些法规代表什么意思?以下连续几个相关判决,可以给我们进一步解答。

R (Masum Ahmed) v SSHD [2019] EWCA Civ 1070)

首先,在2019年这则来自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中,法官做出了和文章开头提到的相关移民条款,有所“矛盾”的判决。

因为,当时上诉法院的判决竟指出:

在“10年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任何签证之间,出现了“逾期居留”(Overstay)的情况,即便只有一天,也会导致无法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要求。

在这里,该判决认为移民法第276B的“每项要求”必须独立来看-换句话说,就是申请人必须满足每一项“独立”的要求;因此,即便是第276B(v)也不足以弥补第276B(i)(a)的要求。

于是,该判决一出,引起一片哗然……

批评声浪认为,这样的判决,根本直接和移民法规以及移民局(原来)在决定这些签证申请时所采取的立场,是相互矛盾的。

Hoque & Ors v SSHD [2020] EWCA Civ 1357

上面的“矛盾”,后来在2020年这个“Hoque”(简称)案件中,终于得到进一步解释。

案件的实际内容这边不再延伸讨论(感兴趣的可以复习丽莎曾经写过的这篇文章:《Hoque案件对于10年合法居留的“逾期居留”给出的解释》);但可以总结出的是,Hoque案件对于什么样的“逾期居留”可以被忽略,而不影响到“10年合法居留”,可以通过下面两个例子来帮助我们了解:

1) 一位留学生以学生身份合法待在英国已经9年时间。之后,在当事人的学生签证即将到期前,当事人又申请了续签。

该续签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于是当事人以人权理由提出上诉,该上诉又遭到了拒绝。

在上诉被拒的结果出炉的14天内,当事人再次递交了一个新的人权申请(我们假设申请的这天是2020年8月29日)。

该申请一直没有出结果,就这样等到了当事人在英国已经待满10年了,于是当事人提出10年合法永居申请,取代原来的人权申请。

在这个例子的情况下,法官认为:这位留学生是不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

原因是,自2020年8月29日直到现在,当事人就没有持有任何合法身份而居留在英国,因此并不满足所谓移民法第39E的豁免情况,无法依赖移民法第39E来忽略过去(一小段时间)的逾期滞留。

2) 再举一个例子,假设同样是一位留学生,同样已经在英国待了9年时间,之后的续签申请同样被拒了。

不过,这位留学生在该续签被拒的14天内,赶紧再递交了其他签证申请,并且这个新的签证申请被获准了,当事人成功拿到了签证。

不久后,当事人在英国(总共)待满了10年,于是提出10年合法永居申请。

那么,这种情况就满足适用移民法第39E,对于过去签证和签证之间,曾经存在的未持有合法签证而滞留英国的时间段(逾期滞留),给予“忽略不计”。

换句话说,在第2个例子中,当事人是可以满足“10年合法居留”要求的。

Asif (Paragraph 276B, disregard, previous overstaying) Pakistan [2021] UKUT 96 (IAC)

2021年3月,Asif这个案件更进一步表明,即便是“签证和签证之间”的逾期滞留(Overstay)时间特别长,也不会改变当事人可以符合要求的事实。

这也就是说,当时在Asif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及时)提出上诉,耗费漫长过程后决定撤回上诉,再及时申请新身份(并通过司法审核才最终拿到该合法身份),整个过程使他的签证和签证之间,也就是“中间”这段逾期滞留时间特别长,达到了507天之久……

但即便如此,负责审理案件的上级裁判法庭仍判定,只要当事人能够满足Paragraph 276B(v)的(a)或(b),该“逾期居留”就不应该对于之后的“10年合法居留”造成负面影响。

说白话,也就是在满足前面提到的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该“逾期滞留”时间段,即便长达了507天(或者甚至更久),仍然可以被计入“10年合法居留”当中,进而满足“10年”的合法居留要求。

于是,从Asif案件我们可以知道:

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满足要求,其判断的点在于,当事人是否符合了前后所需的“条件”,而不是在于“逾期居留”时间段的长或短。

→ 然而,讨论到这里仍未结束!新的判决再次扑面而来!

在最新一起名为R (Waseem & Othe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long residence policy – interpretation) [2021] UKUT 146 (IAC)的判决中,负责审理的上级裁判法庭这次遇到的问题是:

如果“逾期居留”不是发生在中间(10年当中),而是出现在“10年的尾端”呢?

简单说明一下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最初是在2009年以学生签证合法进入英国,后来更进一步转成PSW签证(当时还有PSW签证)。

在PSW签证将到期之际,当事人成功申请了企业家移民签证并获签,该签证效期持续至2017年6月24日。

2017年6月22日,尽管当事人在英国合法居留只有超过8年多一点的时间,当事人向移民局提出了10年合法永居申请。

不出意外地,当事人的申请被拒了。当事人接着提出了上诉,不过该上诉因为当事人并没有参加听证,而遭到驳回。

后来,当事人再向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前后申请两次,皆遭到拒绝;最后,当事人在2019年1月31日,用尽了其上诉权利(Appeal rights were exhausted)。

于是,当事人把握在该日起的14天内,提出新的身份申请(把握在没有了上诉权/上诉权用尽的14天内申请新身份,是合法的);这一次,当事人依旧是提出了10年合法永居申请。

当事人认为,他将在2019年3月21日达到“10年”连续居留,并且移民法允许申请人提前28天提出申请,所以他在2019年2月4日提出永居申请,时间上是完全刚好的。

→ 可这一次,法官不再和当事人站同一阵线

简单总结,上级裁判法庭给出判定时,基本也是基于前面提到的判定方式。

就是说,当事人的“逾期居留”(Overstay)究竟是不是出现/发生在“合法签证和合法签证”之间?

也就是,该“逾期居留”是有期限或者说有个终结的时间点的(Book-ended ),还是说没有一个明确期限/终结点的(Open-ended)。

从上面这个案件的情况来看,法官判定,这是属于“Open-ended”(没有明确结束点的“逾期居留”),也就是当事人最后那段没有持有合法签证的时间(逾期滞留时间),最终的导向不是获得一个合法签证,不属于“签证和签证之间”的滞留情况,所以不能被忽略/豁免。

因此,最后“那段时间”属于逾期居留(且无法被忽略),当事人并不允许将该时间段算入“10年合法居留”当中。当事人的案件遭到驳回。

丽莎结语:从一连串的英国法庭判决看来(包括以上的最新判决),我们基本可以更加确定有关这方面的移民政策和法庭角度。

其实对于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说,他前面已经累积了那么长时间的合法居留,离“10年”已经不远了;最后功亏一篑,对于他还是比较可惜和残忍的。

如果说,他最后不是直接去申请10年合法永居,而是再去申请一个合法身份,成功获签后再申请10年合法永居,结果反而可能非常不一样的。

这个案件再次提醒了我们,如果您有类似的案件情况,或者您正不确定下一步如何执行,请进早咨询专业移民建议,让专业移民律师为您分析,确保您在移民申请上,可以少走一些冤枉路。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法律方面还有任何衍生或其他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觉得丽莎的文章不错?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您的支持是丽莎继续前进的动力,我们将尽力为莎粉们提供最新最全的实用信息。

任何英国税务问题,也可以咨询丽莎会计行。

> 📱 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 📱 <

如果莎粉们对于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想要了解如何使用丽莎APP,莎粉们可点击这里 ↓

《您的掌上律师行:如何使用丽莎APP?》

丽莎以简易图表,一步一步带您使用丽莎律师行的专属APP。

您和我们只有一键之隔。委托我们,您完全可以更加省时省力。对于住得远的莎粉,您更可以省下车费和舟车劳顿。丽莎只想为您做得更好。您说,我们做!委托丽莎,从来没有如此简单过!

如果莎粉们对于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或者通过我们旗下官网《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UK-LISA)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咨询丽莎。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发表评论

请同时留下您的联络信息,您的个人联络信息将不会被公开。*表示为必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