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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禁令再延至下月底,房东租客须知道什么?

在周一的二条房产新闻中我们提到,英国住房大臣Robert Jenrick又新宣布,把原定于本月21日到期的“法警不可执行驱逐”禁令,又继续延长至了2021年3月31日。

这代表,多数情况下,这个新冠时期的临时法律将保护大部份租客,免于在可能最艰难的时期中,因遭到驱逐而无家可归。

这样的法规是否真的解决或有助解决英国原本就存在的“无家可归”问题这里先不谈,但可以见得的是,不少房东对于禁令一再延长可能感到无措;而租客方面也或许不够理解,这样的“禁令”真正意涵又是什么,下面丽莎将为大家整理一些须知要点:

禁止法警驱逐不代表,房东不能开始启动程序

实际上,上述所谓的“禁止驱逐”,指的是法警(Bailiff,负责执行强制驱逐),在多数情况下,直到3月31日是无法执行驱逐,也就是不能上门把租客给赶离出租房。

但这并不禁止,有意想要驱逐租客的房东,开始启动相关的驱逐程序。

比如说,房东目前(即便在上述“禁令”期间)仍然可以给出第21条通知(Section 21 Notice)或第8条通知(Section 8 Notice);之后,如果租客没有在“通知”的期限内搬离出租房,房东也仍然可以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强制命令-如果到了这一步租客仍然没有自愿搬离,最后一步才是法警上门强制驱逐。

但当然,在“禁令”期间,法警多数情况下是“暂停”行动的-就是得等到禁令结束后(目前是3月31日后),法警才能开始行动。

→ 什么情况例外?

极个别的恶劣情况,例如:

拖欠租金已达至少6个月(或以上)

出现反社会行为如非法占用、实施家庭虐待等

也就是说,目前的“禁令”也不是一个可以让恶劣租客无法无天的保护符-如果房东遭遇极个别的租客(如上述)甚至犯罪情况,法警仍然可以上门强制赶走租客。

→ 房东为何需要尽快启动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房东打算尽早驱逐租客,不应该等到3月31日后才开始启动程序,这是因为:

唯有向法院申请强制命令后,才能有后面法警执行强制驱逐,房东没有经过法庭同意,是不能强制行动的

在向法院申请前,房东依法必须先给出相应的通知(Notice 21或Notice 8);如果您是目前给出通知的话,这代表您需要提前给出6个月的通知(6-month notice period)

换句话说,从房东打算驱逐租客,直到真正能够强制驱逐,整个周期是可以很长的-这对于租客来说,几乎保护租客能够继续居住至今年8月,不会被强制赶走

但对于房东来说,也代表如果房东真正想要驱逐租客,应该尽早开始准备,并且第一步是得先给出“通知”

丽莎补充:对于第21条通知(Notice 21),2020年8月29日以后发出的此通知,所需“通知期”是6个月,就是需要提前6个月给出;

对于第8条通知(Notice 8),目前直至2021年3月31日之前,同样需要提前给予6个月的通知。

如果符合上面提到的“极个别”情况(如拖欠6个月或以上租金,或反社会行为等),允许给出一个月的通知期。

租客因新冠自主隔离等情况,期间法警仍无法强制驱逐

也就是说,即便禁令结束了,或者法庭核准了驱逐令,但是租客家中有以下情况,法警也暂时无法执行强制驱逐:

租客家中有人出现新冠症状或已经确诊

租客家中有人需要自主隔离

租客家中有人属于临床上极其脆弱的高风险族群

正常情况下,法警要执行强制驱逐前,必须先给租客提前2周的通知,告诉租客哪时会上门。

如果租客符合上述情况,需要法警延后或暂停执行,需要主动通知法庭和法警,向法庭和法警说明情况。

→ 疫情是否为不可控因素,允许租客无责任提前结束租赁?

丽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或者法律规定,新冠期间租客可以随意结束租约,不履行相关责任;并且,疫情没有使房屋变为不可居住的状态,所以不能作为提前结束租约的理由。

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签署租约,合同就开始生效,任何一方不可以违约;租客也有责任继续交付房租,直到租约到期。

但是,如果实在受疫情影响,租客担心租金问题,丽莎建议租客应该及时和房东沟通。

比如说,可以和房东商讨,是否同意另寻他人接手租约。房东可以寻找新的租客,并要求原租客承担寻找新租客的相关费用(如广告、中介费等)。

或者,业主可允许在经济补偿(即补偿费)的基础上终止租约。

但当然,如果房东同意寻找新租客来接手租赁的话,租客仍有责任(在找到新租客前)继续按照租约要求,执行作为租客的义务,包括交付房租。

其实对于房东来说,如果新租客接手,能确保房东继续准时收租,一般房东也不至于特别刁难或拒绝的。

丽莎建议,特别时期的艰难情况下,房东和租客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尽早商讨出双方都同意的安排或解决方案,其实是确保双方利益的最有效率方法。

如果关于以上方面有任何疑问,任何相关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我们专业的房产和诉讼部门,愿意陪同莎粉们走过最艰难的时期。

→ 丽莎提醒:没签租约并不代表房东就能随意驱逐租客

一般来说,如果房东想要把房子出租,通常都会事先和租客签下一份租约。

但有时候,房东可能只是单纯想短时间和他人共享一个房屋,租客并不是租住占有整栋物业,又或者因为其他因素而没有签下租约(但当然,丽莎建议不论房东或租客,最好都要在租赁开始前签订一份合法租约,更好保障双方权益)。

在没有签订租约的情况下,这个关系(房东和租客之间)一般会被称为“准许使用权”(Licence)。

和租约不同的是,这个“准许使用权”没有给予使用者/租客(Licensee)任何“独家使用权”(Exclusive Possession),只是令使用者/租客不会被认定为非法占用他人财产而已。

而且“准许使用权”一般是6至12个月的时长,比租约较为短一些。

不过,即便是“准许使用权”,物业拥有者/房东(Licensor)也不能对于使用者(租客)说赶就赶。

就算物业拥有者想要把房子收回去了,也不能随意地把使用者(租客)的东西直接丢掉或将房子的门锁换掉来试图赶走租客,不让租客进入出租房。

物业拥有者(房东)如果想要让使用者(租客)离开,是需要和一般有签租约的房东一样,必须依法给予租客足够时间的提前通知(Notice)。

如果使用者(租客)最后不愿意搬出去,物业拥有者(房东)也得向法院申请到驱逐令,才能够驱赶租客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以上内容有更多疑问,或者对于相关法律方面有任何不确定、需要协助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让专业律师给您协助。

任何英国税务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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