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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公司破产倒闭,政府推多项豁免措施

根据《2020年公司破产和治理法》(Corporate Insolvency and Governance Act 2020),目前针对“公司破产”(其实也就是“公司清算”),给予了因新冠疫情而制定的“临时措施”法定权力。

说白话,就是英国政府最早在2020年9月的时候,针对“公司清算”方面宣布了一些新冠时期的临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减少企业真正走到“破产”也就是清算那一步。

毕竟,新冠疫情属于一种计划或意料之外的“突发”,许多企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波及,但与其让受影响的企业纷纷破产,对于政府来说更好的解决方法,是通过一些措施尽可能帮助企业走过艰难的时刻,之后仍有恢复的可能。

简言之,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允许了以下临时措施:

对于有义务执行年度股东大会的企业,允许执行会议方面的更多弹性,例如可以通过虚拟会议,也就是视频会议的方式执行-这样的临时安排,已经允许延长至今年3月30日。这代表,股东们可以继续通过远程的方式,来检视并表决公司的重要事务。

“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和“清盘申请”(Winding-up Petition)已被暂停核发/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欠债(Unpaid Debt)是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话,那么在“相关期间”债权人(债主)给出的Statutory Demand将是无效的。

这个“相关期间”指的是临时措施的适用期间,目前已经被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就是说“相关期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终止条款(Termination Clauses)仍被禁止。所谓“终止条款”就是说,当一个公司出现了无力偿债或资不抵债的时候,进入了破产相关程序当中,这时相关供应商(Suppliers)可以停止原有的供应服务。

这样的条款对于供应商来说是一种保护,毕竟不论一个企业走入了“公司拯救措施”(Rescue Process)或者最终“公司清算”(Liquidation),供应商继续供应下去,对于供应商那方来说,也是更大的风险。

然而,为了避免企业最终真的走向破产一途,目前政府的临时措施是禁止“终止条款”的。就是说,在目前的新冠情况下,供应商基本还是需要继续提供“供应服务”,好让企业有可能继续维持生意。

但当然,政策方面对于“供应商”也是有所保护的。比如说,法律允许供应商在“相关期间”提供的服务,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债务偿还(如果最终进入“清算”的话);同时,法律也保护对于“小供应商”或者继续供应将会造成供应商自己本身营运困难的话,将可以免除于上述的“禁止”要求。目前,这样的“临时措施”,同样延长至下月底(3月30日)。

对于“暂缓程序”(Moratorium Procedure)的新修改,也就是放宽申请“暂缓程序”的相关规定,也已经被延长至2021年3月30日。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公司或企业,在过去12个月处于需要进入破产程序的话,可能申请“暂缓程序”来获得“喘息期”,喘息期(Breathing Space)内公司将能获得一定时间去做相关安排,例如去做“拯救”计划。

最后,政府也暂停对于公司董事(Director)需要承担Wrongful Trading(在知道公司面临破产危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进行交易)的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适用期间为2020年3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4月30日。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Wrongful Trading”之外的相关责任,公司董事(Director)仍然需要继续承担其他所有相关义务,没有改变。

→ 上述相关“临时措施”,政府计划再延一年!

对于许多相关企业来说,比较好的消息是,英国商业部和破产服务局已经共同发布,计划将上述“临时措施”继续延长至2022年。

为此,相关法案已经被提上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希望把握在现有相关临时法令于今年4月30日截止后,能够继续延长相关法律效力。

→ 一些有关“公司破产”的说明/解释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是通过正常程序,一切按流程走,并且有把需要偿还的债务给偿还,平常该交的税也都有交,没有违反税局的规定,那么通常这样的“公司清算”(Liquidation),基本不会对公司的董事(Director)造成什么严重的影响。

通常这类的公司清算称为“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股东自愿清算),也就是关闭公司并不是出自于公司资不抵债、还不了欠款而把公司关闭的,一般只是因为公司的股东单纯想要结束该公司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清算是因为Compulsory Liquidation(强制清算)或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债权人自愿清算),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公司已经还不起欠款,债权人/债主涉入了公司的清算(比如债权人直接向法庭申请对于该公司进行清算,好拿回他们被积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完全失去了掌控的能力,所有的事情都是由债权人和法庭来安排的。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不论是两者之间的哪种情况,公司的董事(Director)通常之后都会被禁止5年内不能够再成立、管理或宣传任何有着和已被清算的公司相同或类似名字的生意(这包括公司注册和交易时使用的名字)。

同时,如果公司关闭是用来故意逃避税务责任的话,税局还有权力把其税务责任转移到公司董事身上。

所以说,有些人在收到税局的调查信之后,想说税局要来查自己的公司了,就打算干脆把自己的公司给关闭,觉得说如果公司关闭的话,税局也就无法来罚款了。这样的想法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因为就算是公司不在了,税局还是可能针对董事开罚的。

此外,在公司“清算”之前,其实还可以有一个程序叫做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公司债务自愿安排),意思是虽然公司(当下)已经无力偿付债务,但是通过公司债务自愿安排(CVA)来跟债权人(Creditor)之间达成一个协定,公司(也就是债务方)同意会定期偿还一定金额的债务给债权方,直到还清债务为止(这样的安排需要获得债权方的同意)。

这么做的目的在于,暂时避免公司(也就是债务方)“被清算”,并且在此期间公司也还是可以如常做生意。

但当然,达成CVA之后公司是需要按照协定内容定期还款的,如果做不到的话,仍是可能被债权人“被迫清算”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以生意/企业方面来说,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公司作为这个社会的一员,应该要“负责任地”进行贸易。

也就是说,如果明明知道公司即将进入资不抵债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停止贸易,而不是放任让公司的情况越来越糟。

否则的话,公司的董事(Director)就可能需要为此承担个人责任,并不是把公司关闭了就完全可以一走了之。

(当然了,由于前面提到的“临时措施”,公司董事暂时是可以针对像这样的“Wrongful Trading”免责的,原因是政府希望鼓励企业与其破产倒闭,可以找到继续营业的解决方法,这对于公司里面的雇员来说,也是避免被裁员或失去工作的对应措施。)

不过,当公司董事发现企业可能即将发生资不抵债而难以经营下去的情况时,还是应该主动采取相关行动来尝试避免公司进入更糟的情况。

比如说真的觉得资金周转有困难,很难定期支付租金或者水电等能源费用,更好的方式应该是先去和房东或能源公司(和另一方)沟通,看看对方能否同意延期支付,或者分期付款甚至打个折等。

另一方面,企业为了经营下去,必要的时候也必须考虑是否应该裁掉几个员工,比如说公司本来有10个员工,为了避免倒闭所以选择裁员2名员工。

简单说,当意识到企业可能进入危机的时候,公司董事应该适时做出合理安排和步骤,尽可能避免企业最终进入资不抵债甚至更糟的情况。

→ 最后补充一下,前面提到的“小供应商”适用条件:

公司雇员少于50人

总资产等于或少于510万镑

年营业额等于或少于1020万镑

上述条件中,同时符合其中两项即可

总的来说,有关公司清算或者之前的安排和相关计划,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文章很难一一列举。

所以如果莎粉针对自身情况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早咨询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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