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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判决!逾期居留近一年半,竟可算入10年合法永居!

说到10年合法永居(10-year Long Residence),许多人都知道,这代表,当事人可以通过连续合法居留英国达到10年的时间,来申请英国永居身份。

不过,有关于这方面,移民法第276B的相应条款(Paragraph 276B)却也有给出,可以被许可的“例外情况”:

简单翻译上述以蓝色标记的几点,意思就是:

-(i) (a) 申请人必须已经在英国连续合法居住至少10年;

-(v) 申请人在英国的(这10年)居留期间不得违反移民法,除非是适用移民法第39E的情况,逾期居留的时间段才会不被纳入/可被忽略。满足下列情况,过去曾经出现在“签证和签证之间”的逾期居留(Overstaying),也将被忽略:

-(a) 之前的/前一个申请是在2016年11月24日前递交,并且该申请是在原来签证过期后的28天内递交的;或

-(b) 之后/后一个申请是在2016年11月24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并且适用移民法第39E。

说白话,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在该“10年”期间,曾经在申请(后来/之后的)签证之前,有过一小段时间的逾期居留,并且该签证申请后来也成功(也就是当事人有获签)的话,那么该段“逾期居留”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

那么上述“一小段时间”怎么看,我们还需要搭配移民法第39E的内容(有在相关规定/允许的“期限”内,完成递交申请):

→ 几个帮助厘清的相关案件:

看到这里,有些莎粉可能还是不太了解,上面这些法规代表什么意思。

下面我们继续说明……

事实上,有关这方面,过去有两个受瞩目的判决,已经为我们做出了解释。

R (Masum Ahmed) v SSHD [2019] EWCA Civ 1070)

首先,在2019年这则来自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中,法官做出了和文章开头提到的相关移民条款,出现前后“矛盾”的判决。

因为,当时上诉法院的判决竟指出:

在“10年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任何签证之间,出现了“逾期居留”(Overstay)的情况,即便只有一天,也会导致无法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要求。

在这里,该判决认为移民法第276B的“每项要求”必须独立来看-换句话说,就是申请人必须满足每一项“独立”的要求;

因此,即便是第276B(v)也不足以弥补第276B(i)(a)的要求。

于是,该判决一出,引起一片哗然……

批评声浪认为,这样的判决,根本直接和移民法规以及移民局(原来)在决定这些签证申请时所采取的立场,是相互矛盾的。

Hoque & Ors v SSHD [2020] EWCA Civ 1357

上面的“矛盾”,后来在2020年这个“Hoque”(简称)案件中,终于得到进一步的解释。

案件的实际内容这边不再延伸讨论(感兴趣的可以复习丽莎曾经写过的这篇文章:《Hoque案件对于10年合法居留的“逾期居留”给出的解释》);但可以总结出的是,Hoque案件对于什么样的“逾期居留”可以被忽略,而不影响到“10年合法居留”,可以通过下面两个例子来帮助我们了解:

1) 一位留学生以学生身份合法待在英国已经9年时间。之后,在当事人的学生签证即将到期前,当事人又申请了续签。

该续签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于是当事人以人权理由提出上诉,该上诉又遭到了拒绝。

在上诉被拒的结果出炉的14天内,当事人再次递交了一个新的人权申请(我们假设申请的这天是2020年8月29日)。

该申请一直没有出结果,就这样等到了当事人在英国已经待满10年了,于是当事人提出10年合法永居申请,取代原来的人权申请。

在这个例子的情况下,法官认为:这位留学生是不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

原因是,自2020年8月29日直到现在,当事人就没有持有任何合法身份而居留在英国,因此并不满足所谓移民法第39E的豁免情况,无法依赖移民法第39E来忽略过去(一小段时间)的逾期滞留。

2) 再举一个例子,假设同样是一位留学生,同样已经在英国待了9年时间,之后的续签申请同样被拒了。

不过,这位留学生在该续签被拒的14天内,赶紧再递交了其他签证申请,并且这个新的签证申请被获准了,当事人成功拿到了签证。

不久后,当事人在英国(总共)待满了10年,于是提出10年合法永居申请。

那么,这种情况就满足适用移民法第39E,对于过去签证和签证之间,曾经存在的未持有合法签证而滞留英国的时间段(逾期滞留),给予“忽略不计”。

换句话说,在第2个例子中,当事人是可以满足“10年合法居留”要求的。

→ 那要是“逾期滞留”的时间特别长呢?

这就要看到最新出炉的一个来自上级裁判法庭的判决:Asif (Paragraph 276B, disregard, previous overstaying) Pakistan [2021] UKUT 96 (IAC)

在这个判决中,当事人(化名Asif)原本已经合法待在英国好几年。

后来,在2013年2月,他提出了续签,但该申请遭到拒绝。

于是,他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及时提出了上诉(In time appeal);并在后来,不想继续耗时的上诉流程情况下,又在2014年7月,主动撤回了其上诉。

撤回上诉后,他在规定的28天期限内,也就是同年7月,再次递交了一个新的身份申请。

这个新的申请依然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但后来在当事人提出司法审核的挑战后,最终,他终于是获得了合法身份(也就是该申请,最终在赢得司法审核后,获得了移民局的允许,核发给了当事人身份)。

然而,前前后后折腾下来,等到当事人再次拿到合法身份的时候,已经是2015年的11月23日了。

换句话说,这“中间”的逾期滞留时间,长达了507天之久。

再后来,当事人(Asif)提出了10年合法永居申请,并把过去那段“507天”,也纳入了他“10年合法居留”的时间计算当中。

移民局拒绝了他的申请,因为他们认为,当事人不能够直接依赖(前面)Hoque案件的判决,直接把这段长达507天的“逾期居留”,算作“合法居留”当中(移民局的角度认为,这一段时间,就是当事人的非法滞留,不应该无限延伸Hoque案件)。

这使得,这个案件(Asif)最终来到了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

→ 上级裁判法庭的法官怎么说?

有趣的是,上级裁判法庭决定站在当事人(Asif)那方,并再次指出了过去2019年那个有争议的Masum Ahmed判决,所提供或者说延伸出来的观点,是完全不可以拿到这些(相似)案件上的。

就是说,依照过去Masum Ahmed案件中的观点,可以说是完全罔顾Paragraph 276B(v)的-也就是只要出现任何一天逾期居留,不论如何,都不可以被计入“10年合法居留”当中。

这个论点在这个最新的上级裁判法庭判决中,法官再次表达出了反对意见。

并指出,有关过去的“逾期居留”能否被计入“10年合法居留”中,是需要依照Hoque案件给出的指示。

这基本代表,如果当事人的情况,能够满足Paragraph 276B(v)的(a)或(b),该“逾期居留”就不应该对于之后的“10年合法居留”造成负面影响,也就是相关的“时间段”,是可以一起被计入“10年合法居留”当中,而满足这个“10年”的合法居留要求的。

而在Asif的案件中,由于他满足了Paragraph 276B(v)(a)的要求;并且根据Hoque案件给出的指示来判断,当事人之后是有拿到合法签证的。

所以,他在(前一个)签证和(后一个)签证之间的“逾期居留”(Overstaying)时间段,虽然长达了507天,仍然可以满足要求。

法官表明,看当事人是否满足要求,其判断的点在于,他是否符合了前后所需的“条件”,而不是在于“逾期居留”时间段的长或短。

只要满足了必须的要求,就是符合了Paragraph 276B(v)所述的豁免情况;因此,相应“逾期居留”时间是应该可以被忽略,进而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

丽莎结语:

通过今次的判决,可以说又给相关申请人打了一剂强心针。

终于,在过去受争议的Masum Ahmed判决将近两年时间过去了,英国的移民司法终于不再走回头路,坚定地摆脱过去争议判决的阴霾。

有了这个新判决,往后移民局在审核相关申请上,一定程度上就会更加注意,避免做出争议决定,而招致更多挑战。

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们来说,如果您的情况能够符合上述Paragraph 276B(v)的“豁免情况”,这也代表您,可能可以比自己原本想像的,更快符合申请永居的资格,能够更早通过“10年合法居留”申请到英国永居身份。

如果莎粉们对于自身的情况,有什么不确定的地方,想知道自己是否适用“豁免”而能够更早拿到永居,请不要犹豫,直接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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