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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新文件:永居不达要求可自动降级“续签”,申请人不可上诉或行政复议

英国内政部今天最新发布了一份有关移民局收到当事人的“永居申请”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该永居申请“Vary”为签证(续签)申请的文件。

意思是说,当申请人的永居申请,因为无法满足所有永居条件,但可以符合签证(继续续签)要求的时候,内政部能以该(同)路径的签证申请,来“取代”原有的永居申请,使得申请人还是能够被核准合法身份,继续待在英国。

这份最新指导文件适用于家庭团聚类申请,孩子7岁申请,香港BNO和创新签证路径;详细地说,就是适用于Appendix Family Life,Appendix Private Life, Appendix Innovator,Appendix FM和Appendix 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下的申请路径。

→ 一份“全新”的指导文件

内政部指出,这份今天(6月24日)发布的指导文件是一份“全新的”政策文件,过去从来没有发布过。而之所以内政部想要发布这份文件,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人,在申请永居可无法满足永居相关要求的时候,一旦移民局拒绝了当事人的永居申请,不会使得当事人落入“没有合法身份”的结果。

只要當事人能夠符合其申请路径的“续签”要求(比如持有配偶签证的当事人,可以继续满足“续签”要求);那么当申请人提出的永居申请(例如同样是配偶签证的“转永居”申请)无法符合永居的相关要求而不能被核准的时候,移民局就可以转而去看“该申请”是否可以被“Vary”成续签。

指导文件指出,这项“申请可被Vary”的信息,在当事人申请永居的表格上,就会清楚提到,当事人基本必须在表格上确认,他们清楚知道这项手续或者说规则。

不过,移民局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首先必须去看,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永居”申请;只有在当事人无法符合永居申请的情况下,移民局在“拒绝”该永居申请前,必须接著去看,当事人是否符合“继续续签”的情况。

如果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认为该当事人是可以符合“续签”要求的话,必须在移民局的系统上注明,移民官员打算将原永居申请“自动Vary”为续签申请。

然后,移民官员还需要去看,申请被“Vary”后,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医疗附加费(Immigration Health Surcharge)。一般情况下,上述这些路径在签证申请(续签)的时候,都是适用医疗附加费的(永居申请则是无须支付医疗附加费的)。

→ 接著,移民局需要通知当事人,有意将其永居申请“改为”续签申请

文件指出,一旦移民局考虑要将当事人的永居申请“改为”续签时,需要写信通知当事人。在移民局的信中,需要涵盖以下内容:

通知当事人——他们不符合申请永居的要求,所以移民局必须把他们的永居申请给拒绝。而一旦拒绝了,当事人的3C签证将会失去效用,这将会影响到当事人(累积的)连续居留(Continuous Residence);

告诉当事人——向他们解释移民局认为他们无法满足永居要求的原因。

此外,移民局在信中还需要传达以下:

基于以上描述的原因,移民局打算“Vary”当事人的申请,但这也代表当事人需要先支付(或者说“补上”)相应的IHS(医疗附加费用);

如果申请人属于Innovator(创新签证)或香港BN(O)路径,他们必须在14天内就把IHS费用给支付;

如果是属于剩下的家庭团聚类等其他路径,则是必须在14天内支付完毕IHS费用,或者申请“费用免除”(如果当事人符合Fee Waiver的话);

如果当事人没有遵照以上要求,在期限内完成IHS费用支付(或“费用免除”申请)的话,当事人的“续签”将会被视为“无效”(Invalid)而遭到拒绝(Rejected);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成功“Vary”了,他们并不会收到原来永居申请的移民局费用“退费”;不过,当事人也不必额外支付“续签”的签证申请费用(指“移民局费用”,医疗附加费仍是需要补上的)。

而以上所指的“14天”,是自移民局“通知信”寄出的当天开始算起。

→ 一旦申请人完成上述流程,并且符合续签要求,移民局就应该核准续签身份给申请人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如果申请人是申请“Fee Waiver”的话,移民局必须等待Fee Waiver申请结果出炉后,再进一步去考虑当事人的续签申请。

假如,当事人的Fee Waiver申请不成功,移民局必须再给当事人14天的时间,让当事人在“该14天内”去完成IHS费用缴交。

在当事人完成支付IHS费用后,或者说当事人(原本)Fee Waiver申请成功的情况下,移民局就可以核准当事人的续签。

→ 要是当事人不同意永居申请被“改成”续签申请呢?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这类“永居改成续签”情况,当事人是不具备上诉权利,也无法提出行政复议的。

如果说当事人在移民局通知要将其永居申请“Vary”成续签申请的时候,并不同意移民局的看法(比如说,当事人认为自己明明符合永居申请的所有要求,所以移民局应该核准其永居申请,而非改为续签申请的话),当事人是可以在移民局给出通知的14天内,回复移民局,告诉移民局自己认为他们在审核中有错误的地方。

在回复移民局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针对“该理由”附上相关说明资料来加以证明和解释的。

举例说明:假设当事人是因为在某12个月的时间段中,离境英国超过180天,并且移民局认为其“缺席”的理由不符合“可豁免”理由的话;当事人可以给出进一步解释,向移民局证明,为何他们的结论是有误的,比如附上更多说明资料来解释,当事人的“缺席”明明属于“可豁免不计”的范围内(Permitted Absences)。

这样一来,如果移民局接受了当事人的解释,就应该核准当事人的永居申请(而非改成续签)。

而如果,移民局在考虑过后,还是认为当事人不满足永居的相关要求的话,也需要再额外给出14天的时间,让当事人如前面所述程序那样,去支付IHS费用,或者申请Fee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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