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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抛利好政策,特许身份领福利将更容易?!

不晓得莎粉们是否有印象,一段时间以前,丽莎曾经通过《丽莎知道》分享过一则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移民判决:ST (a child, by his Litigation Friend VW) & VW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1085 (Admin)。

在该则判决中,高等法院判定了移民局原来的”限制申领英国福利“政策(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Act 2009)的Section 55。

Section 55要求,移民局在做出(相关)决定的时候,需要为(有牵涉其中的)孩子来考虑——优先考量”孩子的最大利益”。

→ 可是,移民局原来的政策,并没有反映出Section 55?

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南非籍母亲,通过自己5岁的英籍孩子,以Appendix FM路径(家庭团聚路径),申请到特许身份。

不少人应该都知道,自从2015年开始,申请并获得特许签证的当事人,基本不再能够“自动”获得申领英国福利的权利。

这代表,当事人拿到特许身份后,上面会明确指出,当事人不能够去申领英国福利(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除非,当事人能够成功向移民局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Apply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

而案件中的南非母亲也没有幸免,她虽然最初拿到的特许签证,并没有NRPF(不能领福利的限制);但后来申请续签的时候,移民局虽然核准了她的申请,却也附加了NRPF。

这使得这位母亲最终将案件带到了法庭上,并且不只是针对她自己的案件,更是对于移民局原有的整体政策,提出了挑战。

通过该”挑战“,高等法院直指——移民局原来的相关政策,没有做到“保障”孩子的权益。

意思是说,法官认为:当移民局在考虑,是否应该对于一个申请人,施以或除去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的时候,是必须遵从Section 55。

也就是,移民局应该考虑到,他们做出的”决定“,是否对于(可能受影响或牵连的)孩子,有/能够满足“保障其最大利益”。

可是法官却发现,移民局原来的相关政策(不论是相关法规,或者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都没有对于这方面给出具体的指引——就是说,对于负责审理的移民官员来说,他们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去遵从,去告诉他们,什么情况下应该除去或不要施以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

就这点来说,是违反Section 55的。

→ 于是,将近半年过去了,移民局终于修改了相关政策?!

好消息是,距离上述判决出炉过了将近6个月后的现在,移民局总算是发布了相关政策的修改。

在最新版《Family Policy-Family life (as a partner or parent), private life and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指导文件中,移民局特别修改了有关NRPF(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不能领福利限制)的相关内容。

最新内容特别引入了有关Section 55的要求,指出:移民局官员在决定是否要移除或维持对于申请人的”不能领福利限制“时,需要将”当事孩子“的最大利益考虑进去。

”当事孩子“并不限于是申请人本身,也包括是依赖主申请人的人(Dependant)。

这个意思是说,即便孩子没有一起跟著申请身份,但只要该孩子可能会受到影响,移民官员就不得不把”孩子的最大利益“给一并考虑进去,确保做出的决定不会有违孩子的最佳利益。

→ 这样的”变化“带来什么实际影响?

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改变领福利限制”(Change of Conditions)的话,移民官员不仅要考虑当事人“已经”陷入贫困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即将”陷入贫困的风险。

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移除这类限制的话,即便当事人”尚未“陷入贫困中,但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即将”有陷入贫困的危险;或者说,再不领取福利就撑不下去了、就可能流落街头了……

那么,即便当事人在申请的“当下”还没有陷入这样的危机当中,移民局也应该考虑让当事人获得可以领取福利的权利。

进一步说,结合上面提到的最新变化,如果说因为当事人的收入过低/不足以支持孩子的生活,而(可能)使孩子陷于危机当中的话,那么移民局也应该将这样的情况考虑进去;为了避免让孩子陷入危机当中,是应该考虑让当事人获得领取福利的权利。

当然了,移民局的文件也有指出,不论当事人是符合上述哪类情况,都应该在申请的时候,自主附上相关说明和证据,向移民局解释清楚并证明自己的真实情况。

提出说明和支持证据,是申请人自己的责任,移民局是没有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情况下,自己去调查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申请特许身份的时候,就随著申请一同解释自己的情况,证明为什么自己需要领取福利的话;新的变化也象徵著,对于符合相关情况的当事人,移民局将可能在给予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同时除去对于当事人申领福利的限制。

如此一来将会更方便当事人,不必拿到身份后,才又再去申请移除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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