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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申请符合“孩子最大利益”要求,可直接获签“免福利限制”身份!

大家好,在今天的移民文章中,丽莎要继续讲讲英国内政部在《HC 1118》移民法修订通知中,已经宣布的其他移民变化,本篇文章将针对丽莎在过去几篇文章中没有提到的签证路径或申请来特别说明。

1. 学生类相关路径

这里的”学生类“指的是包含:学生签证,短期学生签证和毕业生签证。也就是说,针对”留学生“方面的变化,主要为以下:

针对”学生签证“的打工权利方面,允许已经申请毕业生签证(Graduate)并正在等待移民局结果的学生签证持有人,在当事人已经完成其学位课程,并且做出”有效“毕业生签证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在等待期间就开始为(新)雇主做全职工作,加速留学生”求职效率“;

在财力证明(财务要求)上,如果学生签证申请人在移民局(对于申请做)决定的当下,账户里的存款低于移民局要求的门槛的话,那么不足的金额必须是已经拿去支付学费、租房押金,或者其他和当事人即将来英留学相关的开支才可以;

在学生签证的”Academic Progression“(申请“继续学习“)方面,内政部也最新确认,如果申请人属于综合学位课程(Integrated programmes),在无法完成更高层级学位课程(如综合硕士/博士)而需要”往下“就读更低层级学位课程(如学士/硕士)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视为”Academic Progression“;

在”短期学生“路径方面,内政部明确了申请人的”短期课程“,必须满足至少6个月的时长;

在”毕业生“路径上,重申并明确了申请人必须原持有学生签证(Student Visa)才能够申请转到毕业生签证,而不是只要有在英国学习/有参加英国课程就一定可以符合申请。同时,在新冠特殊政策的”远距教学“上,也延长留学生可以继续(先在)国内远距上课的时间,目前延长至2022年4月6日——这个意思是说,如果已经申请到学生签证的当事人,因新冠因素在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暂时无法来到英国而继续待在国内远距上课,申请人之后来到英国完成课程后,仍可能符合(接下来的)毕业生签证申请,在上述期间的”远距授课“不会直接导致申请人未来无法符合转成毕业生签证;

而对于毕业生签证的申请人来说,过去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护照或其他旅行文件做为身份认证;内政部也将此规定给放宽,允许申请人可以使用其他非旅行文件如BRP卡来做为身份确认。

2. 香港BN(O)签证路径

在持有BNO签证的当事人想要申请”转永居“而尚无法满足永居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可以满足”继续续签“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永居申请就不会直接遭到移民局的拒绝;移民局可以直接把该申请给“Vary”(以续签申请“取代”原来的永居申请),而核发BNO签证让当事人可以继续合法待在英国。

在移民局把该申请给“Vary”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支付所需移民医疗附加费(Immigration Health Charge);如果当事人不支付医疗附加费的话,申请仍然会遭到”Reject“的方式,以”申请无效“来拒绝。

这一点变化其实和我们周二提到的创新签证(Innovator)的“转永居”变化异曲同工。

而在BNO路径的申请方面,也和Innovator路径提到的变化一样,一旦申请被“Vary”之后,申请人无需补交续签的申请费用;但同时,原本的永居申请费用也同样不会被退还。

3. 特许身份领福利

内政部的最新修改指出,以Appendix FM申请特许签证的当事人,在当事人满足移民法Section 95所指的已经“陷入贫困”或者即将“有陷入贫困危险”的情况,并且该情况(将)影响到相关”孩子“(当事人孩子)的最佳利益的话,移民局就应该考虑进去孩子的”最佳利益“是否受到保障。

这个意思是说,如果移民局在考虑过后认为,申请人(也就是孩子父母)的“已经陷入贫困”或“即将陷入贫困”,将会影响到孩子的最佳利益;那么移民局在给予当事人特许身份的时候,就不应该附加”限制申领英国福利“的要求(No access to public funds);反之,如果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的情况并不满足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最佳利益的话,移民局仍然可以在核发特许签证的时候,附上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

上面的叙述听起来有些复杂?其实内政部的意思很简单,这次的修改主要由于先前一个名为ST (a child, by his Litigation Friend VW) & VW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1085 (Admin) 的判决。

该判决指出内政部原来对于Appendix FM(家庭团聚)的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政策,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Act 2009)的Section 55。

白话地说,就是移民局在考虑——是否应该对于一个申请人,施以或除去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的时候,是必须遵从Section 55,也就是移民局需要确保,做出的决定是有“考虑进去”——保障并捍卫“孩子的最大利益”。否则的话,移民局的做法将违背法律的要求。

→ 那么,最新修改代表什么?

也就是因为上述的判决,内政部(不论是否情愿)修改了相关移民规定,这样的变化代表移民局未来在考虑一个人的特许身份申请时(这里单指通过Appendix FM(家庭团聚)途径的申请),需要去看——是否在给予身份的时候,需要强加上NRPF(不能领福利)的限制。

如果说申请人的情况已经满足,移民局给予NRPF限制的话,会影响到孩子的最佳利益,那么移民局在核准申请的时候,就不应该给予NRPF限制。

这一点和原来的所有特许申请,在拿到身份的时候,都会”先有“NRPF限制的情况已经有所不同;但当然,这也不是说未来不论怎么样的特许申请,移民局都不能给予NRPF限制。

丽莎建议,当事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如果认为已经满足“陷入贫困”或“即将陷入贫困”,并且这种情况将会影响到孩子利益,而需要申领英国福利的话,在身份申请的时候就应该把相关证据一并递交上去,让移民局一起考虑。

这样一来,之后申请被核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直接拿到”没有NRPF限制“的身份,无须额外再去申请一次“改变领福利的限制”(Apply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

丽莎结语:

在以上提及的”新变化“中,不少莎粉应该对于第3点变化感兴趣。

对于这方面,丽莎需要提醒的是,此次的变化主要针对的是”有孩子“的申请人,并且申请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主动提出“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情况是需要申领英国福利,并且也符合上述”影响孩子最佳利益“情况的。那么,移民局在审核的时候,才能够一并考虑进去。

而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需要有说服力,并不是说只要申请人提供了,移民局就一定要核准的。移民局仍然有权力在认为申请人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施加NRPF限制的(当然了,申请人在拿到身份之后,也还是可以再次尝试申请将NRPF限制给移除)。

另外,对于不符合上面条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希望申领英国福利的话,一般需要之后通过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Apply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来将NRPF限制给移除。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如果您对于最新移除NRPF限制政策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有申请需求的话,也可以联络丽莎移民部门。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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