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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移民局“管太宽”!配偶签赞助人交税不正确,为何申请还能获准?

英国上级裁判法庭刚出炉了一则名为Fatima (paragraph 1 (d) Appendix FM-SE: interpretation) Pakistan的案件。

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个巴基斯坦人,想要依靠丈夫的英籍身份,申请自己的配偶签证。

当事人的丈夫作为她的赞助人,有著一份可以满足配偶签证收入要求的固定工作。

只不过,于2020年3月份的时候,当事人的丈夫(也就是“赞助人”)因新冠疫情的因素,被他雇主放到了”留薪停职“(Furlough)上。

本来根据内政部当时颁布的政策,放在”留薪停职“上也不会对于当事人的配偶签证造成什么重大影响;然而,由于当事人丈夫的雇主在没有提前告知该丈夫的前提下,就在当事人(也就是太太)申请配偶签证之前,自主将该丈夫从公司的Payroll中移除。

雇主之所以这么做,目的是为了减少对于雇员NI税和所得税的开支。

可雇主的这种“擅自行动”,造成了当事人的配偶签证申请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移民局给出的理由是,赞助人(当事人的丈夫)的工作是捏造的、并非真实的,而赞助人提供(有关该工作的)Payslips(工资单)也因此是虚假而不可信的。

→ 当事人感到非常委屈,于是提出了上诉

收到了移民局的拒绝后,当事人向初级裁判法庭提出了上诉。

事实上,初级裁判法庭也是支持当事人的,认为当事人丈夫在为其公司工作的2017至2020年间,他的这份工作(收入)是真实可信的(Credible)。

初级裁判法庭也认为,对于当事人丈夫(配偶签赞助人)来说,他也确实对于他的雇主自2019年3月份擅自将他从Payroll上移除这件事不知情;因为他的雇主根本没有提前给予他通知。

所以,在比对了赞助人递交的银行信(Bank statements)和工资单(Payslips)后,初级裁判法庭表示,当事人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他们那方(说法)的真实性。

可是移民局却不认同这样的说法。移民局认为,赞助人是有所预谋的,因此赞助人所提供有关于该工作的工资单(Payslips)并不可信。

由于不满意初级裁判法庭准许了当事人的上诉,移民局于是紧接著向上级裁判法庭提出了上诉。

→ 上级裁判法庭如何看待这起案件?

移民局在向上级裁判法庭提出上诉时表示,虽然初级裁判法庭认为该赞助人的收入是真实可信的;但移民局认为,很明显地,赞助人的受雇情况在特定日期之后,就没有了明确纪录(因为他被从Payroll移除)。

同时,移民局也提出,从该特定日期开始,赞助人也因此没有正确支付NI和所得税给英国税局(HMRC);从这个角度来看,又怎么能说赞助人的收入是“合法”的呢?

然而,根据移民法的Appendix FM-SE 中的条款1(d),要求当事人/赞助人的收入或存款必须是“合法取得”的。移民局认为,如此一来赞助人便无法满足该项要求。

移民局还说,赞助人的情况并不符合英国就业法律的规定。

上级裁判法庭反驳,移民局上述说法简直就是“管太宽”:

上级裁判法庭发现,从赞助人递交的Payslips可以看出,他每个月(工资单)还是有被扣除NI和所得税;而且扣除后的金额,和每个月汇到他银行户头的钱(他实际上拿到的金额)是相符合的。

上级裁判法庭也指出,赞助人的该份工作也是真实存在而非捏造的。因为如果该工作是捏造的话,他根本不会有钱可以每个月固定开销在维持家庭的费用上。

而且,既然说赞助人的Payslips已经有确实把应交的税给扣除,并且实际上赞助人也只有拿到税后的钱;从他的角度来说,他就会认为雇主已经把他每个月该交的税,自动交给了HMRC。他并没有被告知已经被雇主从Payroll中移除,更不会知道雇主擅自把从他收入中扣除的税暗自留下来。。。

所以,上级裁判法庭认为,单就赞助人这方来看,他的收入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如果说要将赞助人所不知情的雇主行为,通通推到赞助人身上让他承担的话,已经是对于上述Paragraph 1(d)过于宽泛的应用。这已经超过了当事人(这里指申请人的丈夫)需要承担的范围。

判决的最后,上级裁判法庭再次和申请人站在了一起,推翻了移民局的说法。

丽莎结语:从今天分享的这则最新判决可以看出,在移民申请当中,虽然申请人需要对于自己提供给移民局的每一个信息(递交的每一份文件、说的每一句话)负责;但这种“负责”却也不是无限上纲。

以上面当事人丈夫的角度来说,他是很难对于雇主的“过失”去承担责任的,因为以他的角度来看,首先他对于雇主的行为并不知情,再来就是他已经承担或者付出他应该遵守的法律责任(他确实有被扣除应该扣除的税,实际也是只拿到税后的金额)。

因此,虽然实际上,他的雇主确实在操作中有过错,但如果一昧地将所有的过错都丢到当事人(赞助人)身上要求他承担,也是不正确的,是错误解读了Paragraph 1(d)的应用。

进一步说,今天这则案件也说明了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详细说明并准备好相关证据的重要性。这样在必要的时候,申请人的证据就能替自己说话,为自己辩驳。

同时,这样的案件也再再表示,移民局的做法并不是都是正确的(而且实际上常常出错)。所以,如果当事人并不同意移民局的决定,并且有合理理由的话,完全可以替自己据理力争的,不需要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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