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知道

欢心满满参加活动,到了才发现取消了!票务,活动方到底谁

随着新冠大流行在英国的常态化,英国夏日大大小小的活动也都与大家重新见面了。

相信很多莎粉也趁着这个夏天打卡了不少夏日活动,这就少不了和各类票务公司打交道。

但您在订票之时有仔细阅读票务公司的相关条款吗?

如果您的活动顺利如期举行,完美结束,您可能还真的不用操心这个问题。但如果您的活动被突然取消,您知道应该如何维权吗?

这个问题在今天丽莎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件中,变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票务公司和活动主办方互相推卸责任的事情。

我们的主人公也是很“惨”,在抵达活动现场前没有收到任何取消通知,到了现场才发现活动被取消,自己的酒店、机票以及最宝贵的时间全都白白浪费。

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这一案件最后闹到了最高法院,那么,出现这样的问题到底谁应该负责呢?

案件背景:

案件中的Tiketa(下称“T公司”)是一家票务公司,经营欧洲各类文化演艺活动的门票,是一家专业的票务代理公司,在第一轮的诉讼中,T公司是作为被告的角色,但在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它又成为案件的索赔人,也就是从应诉人变成了上诉人。

Š(下称“M购票者”)从T公司那里购买了一场活动门票,一开始M购票者是索赔人,当T公司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后,M购票者成为了被告,也就是从上诉人变成了应诉人。

而这一案件另一个关键方,就是活动的主办人——Baltic Music(波罗的海音乐),它在两次诉讼中均是被告的角色。

2017年12月7日,M购票者在T公司的网站上购买了将于2018年1月20日举办的活动门票。

在购买之时,T公司在其网站上曾标注该活动是由“波罗的海音乐”组织,并留下网址和联系方式获得相关的信息。

除此之外,T公司还用红色字体在其网站上标注“活动组织者对活动及其质量和内容以及提供有关活动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出票之后,M购票者发现门票的条款包含“不可退,不可换”的要求,并且如果活动取消和推迟,活动的组织者“波罗的海音乐”将会负责。

可以说,上述的一些条款对于票务公司来说是“正常”的免责声明,对于普通的购票者来说,这些声明一般都是草草掠过,没有仔细查阅。

M购票者看到活动门票已经成功预订,于是就预订了各类相关的酒店、机票等相关旅行事宜。

人到现场,才发现活动已取消

2018年 1月20日,M购票者满怀热情地来到活动现场。

而迎接他的,不是氛围满满的活动盛况,而是一纸通知,称该活动不会举行。

这让M购票者非常失落,自己不仅长途跋涉来到活动现场,还已经花费了住宿、机票等相关费用。为什么票务公司没有提前告知自己呢?

时间来到1月22日,这时,“波罗的海音乐”才通知T公司,该活动已经被取消,购买的门票可以退款。当天,T公司就通知M购票者,表示门票可以在售票处或在线退款。

但这一做法让M购票者非常生气,他认为,T公司应该在活动开始之前就通知他活动被取消,而不是等他到了现场才发现取消,并且还在活动取消的两天后通知他退款的事宜。

于是乎,M购票者要求T公司赔偿他的机票和酒店等相关旅费,除此之外,还要赔偿他与活动取消相关的非金钱损失。

然而,T公司的回应也非常直接:M购票者应该去联系“波罗的海音乐”,T公司只是门票的经销商,因此不应该对活动的质量和取消负责。

此后,M购票者也联系了“波罗的海音乐”,但他的要求没有得到回应。

咽不下这口气,两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一个票务公司,一个活动主办方,双方谁都不想进行赔偿,开始了“踢皮球“模式。

在自己维权无果后,M购票者在2018年7月18日将两家公司(T公司和“波罗的海音乐”)告上立陶宛维尔纽斯市地方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包括票价、旅行费用、以及因取消活动有关的非金钱损失。

2018年10月8日,维尔纽斯市地方法院判决,要求T公司向M购票者提供赔偿,并在提起诉讼之日起以每年5%的利息计息,直至完全赔偿为止。

对于这一判决,T公司当然无法接受,于是选择提出上诉,而地方法院驳回了T公司的上诉。

于是,T公司向立陶宛的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两大问题成关键,最高法院来定性

这时,T公司变成了上诉人,M购票者和“波罗的海音乐”成为了应诉人。顺带说一句,“波罗的海音乐”之所以成为了应诉人,是因为T公司想让对方来当垫背。如果自己官司打输了,T公司的意思就是说,钱应该由这家活动主办方来赔。

立陶宛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中有两个最主要的争议点:

其一:根据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2011/83》第2(2)条中对“交易员”的定义,当消费者购买活动门票时,作为中间人行事的第三方是否可被视为这一法律规定中有义务约束力的贸易商?那么作为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的一方,消费者是否可以向其提出索赔呢?

其二:根据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2011/83》第8条的规定,商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以简单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也就是说在消费者付款之前,需要中介机构在网站上提供此类信息,告知消费的义务,并且熟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则,并通过点击确认的方式成为达成交易条款的一部分,那么以此能够推脱中介机构的责任吗?

立陶宛最高法院的解读是,根据《消费者权益指令2011/83》第2(2)条对“贸易商”的定义,它不仅包含为自己的贸易目的订立合同的人(公司),还包括中间人(中介机构)。

与此同时,法院又搬出了《消费者权益指令2011/83》第6条关于“远程合同”的规定:所有的贸易商都有义务提供其所代表的相关信息,比如交易者的身份,交易成立的地理位置等。

上述的两条法律的共同作用下,确认了中间人(中介机构)也需要对消费者产生相关的责任,因为两者(票务平台和活动主办方)都可以单独成为受此法律条款约束的贸易商。

也就是说,即便是T公司在网站中,以及在M购票者购票前已经声明了一些免责条款,或将责任转移到服务的提供者的条款,但在法律层面,T公司作为票务公司还是受到《消费者权益指令2011/83》的约束。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T公司认为这一问题和本案无关,毕竟它已经在消费者购票之前做出了充足的免责声明,但是,最高法院并不这么认为。

最高法院表示,T公司的网站笼统地引用远程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在网站上列出了一个可勾选的框,让消费者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接受。

虽然这样看起来是消费者已经认可了各项条款和条件,但实际上,在《消费者权益指令2011/83》第8条中,是要求这些条款和条件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的。

除此之外,还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以“耐用介质”(如纸质合同)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合同/条款,以便消费者能够在必要时行使其权利。

也就是在这两个核心问题之上,最高法院都没有支持T公司的说法。

在做出这样的结论之后,最高法庭把案件驳回到地方法院,要求他们根据上面的原理,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从丽莎的经验来看,这一案件大概率会继续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最初的宣判——T公司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丽莎提醒:

虽然本案的发生地和判决地点都在欧洲,所遵循的也是欧洲的相关立法,但是对于英国来说也有值得借鉴的意义。

无论您是专业从事相关票务、服务、商品的中间人(中介机构),还是您本身就是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商家,上述两种身份都有可能受到远程合同的信息义务的约束。也就是说,都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

这种约束会使得作为中介人(中介机构)也需要承担对消费者的相关义务,与此同时,本案的判决还强调了,即便使用电子合同(远程签署合同)也需要保证消费者能够通过“耐用介质”的形式来查看之间合同。

这种“耐用介质”可以是纸质的合同,也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送给消费者,可以理解为:消费者能以固定的方式和形式轻松地访问合同条款。

在这里,丽莎向提醒广大在英国作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票务以及服务行业的莎粉,不论您的角色只是一个经销商,还是一份咨询、一件商品、一项服务的提供者,您在与消费者产生合同关系前,务必要让消费清晰明了地明白相关的政策,以“耐用介质”的形式将合同保留给消费者,这样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当然了,最重要的事情还是需要依照合同行事,否则就不会出现违约的问题,更不会有后续的维权发生,这才是避免相关法律问题的关键所在。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如果您在跨境电商方面,或者英国贸易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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