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分财产时,很多人会担心对方“抢走”自己的一切,尤其是在财产差距较大的家庭里,大家可能会想尽办法保护自己的财富。但通过隐藏资产或依赖复杂信托结构,真的有效吗?
今天,我们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MK v SK [2026]。这段长达19年的婚姻,涉及数千万美元企业资产、跨国信托和奢华生活开支。然而,丈夫在离婚时却声称自己几乎一无所有。案件的结果告诉我们: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财务透明和合理规划,远比任何“花招”更可靠。
故事背景
2005年,W女士和H先生在海外相识,并很快结婚。他们的婚姻持续了19年,于2024年1月分居,婚姻没有孩子。
根据法院资料显示,H先生是一位颇有成就的商人。90年代,他通过出售互联网初创企业,实现超过1000万美元的收益。1998年,他与商业伙伴共同创立了一家国际科技集团(各持50%),并成为该集团的首席执行官(CEO)。
同年,他向控股公司出借1000万美元股东贷款,这笔贷款在接下来的20年中被逐步提取,用于维持双方的生活开销。
在这段婚姻中,这对夫妻过着相当优渥的生活。法院记录显示,他们长期在不同国家租住高端住宅,频繁进行奢华的国际旅行,日常消费水准不低,还投入了大量资金于马术等兴趣爱好,整体生活成本约为每年100万美元。
也就是说,H先生担任集团首席执行官逾20年,期间无雇佣合同、薪资、奖金或报酬,他们每年100万美元的生活开销完全由业务开支及贷款资金支撑。
此外,这对夫妻还在全球各地拥有房产。2021年3月,他们在英国购入一处房产,价格约为81.5万英镑,随后又投入约70万英镑进行翻修。房产登记在W女士名下,但资金来源仍然是H先生此前向公司提取的贷款。
表面上看,这是一种“企业家家庭常见的资金安排方式”:公司负责生活支出,股东通过贷款或结构安排取得资金。只要公司运转顺利,这样的模式似乎没有问题。
然而,婚姻破裂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离婚诉讼开始时,丈夫突然变穷了?
在婚姻破裂、财务程序启动之后,H先生向法院呈现的财务状况是:集团经营困难,收入下降,负债超过2.5亿美元,现金流为负,甚至已接近资不抵债。他个人没有可观资产,也没有任何可动用的信托权益。
换句话说,这位曾经通过创业实现千万美元收益、持有集团50%股权、担任CEO二十余年的商人,就在离婚的阶段声称自己“几乎一无所有”。
W女士对这一说法显然难以接受。她向法院主张H先生存在隐瞒行为,其声称几乎无资产属虚假陈述,其可支配资源包括持有集团40-50%股权的A信托,且其他信托及结构可能藏有更多未披露资产。
根据法院资料,H先生在2017年的时候设立了信托(A Trust),按照文件描述,该信托是为H先生父亲的六名孙辈设立的。通过一系列公司结构,这个信托持有集团约40%至50%的股份。形式上,设立人和保护人均为第三方,H先生本人既不是设立人,也不是明示受益人。如果单看文件,这个信托与H先生似乎没有直接关联。
但在2024年5月,W女士提供的一张照片:一块白板上画着集团与信托结构图。在结构最上方,写着H先生的名字,旁边标注三个字母——“UBO”。在公司和信托领域,UBO通常指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即“最终受益所有人”。然而,H先生否认这行字是自己写的,也否认其含义与自己有关。
法院认为,这块白板反映的结构和事实情况高度一致,这张照片成为了案件的关键证据。也就是说,无论是他亲笔所写,还是在其指示下形成,都说明他在内部语境中被视为该结构的最终受益人。
法院怎么判?
在审理MK v SK一案时,法官特别强调:当一方未能进行全面、真实的财务披露时,法院有权作出不利推断。法院并不只看法律文件的表面形式,而是考察实际控制与可支配资源。
法官进一步指出,如果H先生真的已经彻底放弃了自己在集团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很难解释:为什么他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不领取任何工资,却依然能够维持高额生活支出?为什么所谓为“六名孙辈”设立的信托,从未有任何分配记录?为什么面对法院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托受托人的回应如此有限?以及,为什么还存在另一个无法合理解释的B Trust结构?
法院最终认为,H先生刻意通过复杂的跨境结构,使自己在法律文件上与财富保持距离,但并未真正放弃对资源的控制。
在资产规模难以精确计算、且大量财富源自婚前的情况下,法院并未采用“对半分”的分享原则,而是转向“需要原则”(needs-based approach)。也就是说,不去机械计算总资产比例,而是确保W女士在未来能够维持合理生活水平。
最终,法院判决W女士保留英国房产;H先生需承担约270万英镑与贷款相关的责任;另支付52.5万英镑用于清偿W女士债务;再支付155万英镑作为收入需求的资本化补偿。在款项支付完成前,还需支付每年10万英镑的临时赡养费。
丽莎评论
本案可以给大家几个重要的提示:
首先,诚实披露财产是必须的。
案件中,H先生试图通过复杂信托和公司结构“掩盖”财富,但法院发现他仍然控制这些资源,且有证据(如白板标记“UBO”)显示其最终受益人身份。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家庭法强调财务披露义务。
如果一方未披露资产,法院可以:作出不利推断(adverse inference),即假设未披露资产存在且可供分配;在财务裁决中倾向另一方的合理需求(needs-based approach);直接调整资产划分,甚至拒绝不披露方提出的合理诉求。
所以,不管是高净值还是普通收入夫妻,隐瞒财产不仅风险大,而且可能加重对自身的不利裁决。
第二,可以考虑婚前或婚后协议提供一些保护。
婚前/婚后协议(Pre/Post-Nuptial Agreements)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以作为法院参考,尤其是双方完全自愿、财务充分披露、独立法律意见的情况下。在这样财产比较复杂的家庭,一份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对财产和婚后经济责任的预期,减少争议。但是请记住,它无法完全剥夺另一方在合理需求上的权利。如果希望在离婚时保护个人财产,可以考虑提前咨询律师,看看立一份能够满足合法、合理的条款。
第三,保留关键证据
在财产复杂或跨境家庭中,任何可能显示资产控制权、资金流动或实际受益情况的证据都非常重要,因为法庭还是要讲证据的,并不只是一方说有一方反驳没有就可以,口头证据效力较低。尤其是合法取得的对对方资产状况的证据,可以反驳他的披露不真实,包括银行记录、信托文件、公司会议纪要、通讯记录甚至照片,都可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例如本案中,W女士提供的白板照片直接证明了H先生是信托的最终受益人,从而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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