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父母不知道,在英国,只要子女满18岁,父母就没有权力替子女做任何决定,也不能管理或支付他们的事务,即便子女有心理或身体残疾。
如果父母想替成年子女作决定,就必须经过法院批准。那么,法院一般会怎么做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Parr v Cheshire East Council and another company——来讲讲法院是如何判断和处理的。
故事背景
Ruby患有多种严重且罕见的疾病,包括Idic 15(15号染色体部分重复)、Lennox–Gastaut综合征(重度癫痫)和全面发育迟缓。她无法说话,使用轮椅,通过胃造口(PEG)进食。
她每天癫痫发作次数通常超过30次,并伴有慢性肺病,夜间必须依靠BiPAP呼吸机和氧疗维持生命。她随时可能需要气道和呼吸支持,也多次被送入重症监护病房。医生一致认定:Ruby缺乏就其个人福利和健康作出决定的行为能力,而且这种情况不会改变。
Ruby一直与母亲Alison Parr及两名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父母虽已离婚,但父亲仍定期探望。
Parr女士原本是一名NHS注册护士,2010年辞去工作,成为Ruby的全职照护者。Ruby在家中需要全天候照护,而正式付费护工仅每周提供两晚支持,每月只有两晚临时照护。同时,Parr女士还创立了慈善机构Ruby’s Fund,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SEND)的儿童及家庭提供支持,Ruby也因此在当地社区中颇有知名度。
18岁以后该怎么办?
在Ruby未满18岁之前,Parr女士作为母亲,是依法拥有“父母责任”,在医疗、照护、紧急决策中拥有天然的话语权。然而,按照英国法律,孩子年满18岁后,父母责任自动终止。即便孩子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父母也不能再当然地代其作出医疗和福利决定。
为此,2024年12月3日,当Ruby仍为17岁时,Parr女士向保护法院申请,被任命为Ruby的个人福利监护人(Personal Welfare Deputy,PWD)。但2025年1月9日,法院指定法官在未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拒绝了“准许申请”。这一决定很快引发媒体关注,并被提交至英国下议院质询。
2025年6月4日,法院确认此前裁定是在无听证情况下作出的,命令该案依据《2017年保护法院规则》第13.4条,作为重新审议申请继续推进。
2025年10月28日,在一场由ITV Granada记者Elaine Willcox旁听的听证会上,法院作出透明度命令,允许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报道,并正式准许Parr女士继续其申请。
随后,地方当局和综合护理委员会(ICB)被列为被申请方。地方政府保持中立,ICB出庭但未明确反对。
最高法院怎么看?
案件最终由Poole法官审理,法院需要回答两个问题:
- 是否应当任命Parr女士为Ruby的个人福利监护人?
- 是否应当允许公开Ruby及其家人的姓名?
法院强调,根据《精神能力法》(MCA 2005),任命个人福利监护人非常少见,法律更倾向于协作式决策,而非将权力集中于一人。但Ruby的情况,被法院称为“例外中的例外”。
法院认定:
- Ruby从未具备、也永远不会具备作出健康和福利决定的能力;
- 她每天都面临大量医疗和照护决策,其中不少具有生死意义;
- 照护体系中人员流动频繁,信息断裂严重;
- Parr女士对Ruby的病情、紧急风险和最大利益具有无可替代的专业与经验优势。
法院特别指出,任命监护人并不会剥夺Ruby的自主权,因为她本身无法行使这种自主权;相反,这一任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一个法律上被承认、能迅速发声的人。
最终,法院裁定:
- 任命Alison Parr女士为Ruby的个人福利监护人,任期不设期限(直至另行命令);
- 允许在新闻报道中公开Ruby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但继续限制披露其具体居住和照护地点;
- 透明度命令持续有效,直至Ruby去世后八周,或法院另行决定。
丽莎评论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旦孩子年满18岁,即使其存在严重的智力或心理残疾,父母也不再当然有权替其作出决定。除非获得法律授权(通常来自保护法院Court of Protection),父母不能自行支配成年子女的财产,也不能替其作出重大的健康或福利决定。
展开来说,在孩子满18岁后,父母不能仅凭“我是父母”给孩子做以下决定:
1/决定重大的医疗治疗(尤其是有争议或侵入性的)签署
2/长期照护或居住安置决定
3/管理或处置成年子女的银行账户、财产、赔偿金
4/替成年子女签署法律文件
5/在紧急医疗中“强制”医疗机构听从自己的决定
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在处理成年但缺乏行为能力者的事务时,会依据《精神能力法2005》来做决定。法院首先判断该成年人是否因为心智或大脑的损伤而无法理解、权衡、记住或表达与某一具体事项相关的信息,如果不能,就认定其在该事项上缺乏行为能力;一旦确认缺乏能力,法院不会问父母、医生或机构“谁更有资格”,而是只考虑相关决定是否符合该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在判断最大利益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该人的医疗状况、生活质量、尊严与舒适度、过往和目前能表达的意愿、家庭关系、照护的连续性以及现实可行性。
如果现有医疗和社会服务体系能够在协作下稳定、可靠地作出这些决定,法院通常不会介入;但如果决定频繁、复杂、紧急,或专业系统存在沟通混乱、责任不清、导致该成年人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况,法院就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判决或任命监护人来确保其最大利益能够被持续、合法地保护。
法院的核心目标不是把权力给父母或机构,而是用最可靠的法律方式,确保这个成年人在无法为自己作决定的情况下,其生命、健康和福祉得到真正的保护。
还需要先说清楚一点:法院虽然依据《精神能力法2005》来处理这类事情的,但法律不是死板的条文,它设定的是原则和框架,具体怎么应用,要看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在很多案子中,法律更希望的是,由医生、社工和家属一起,在“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原则下,一件事一件事地作决定。所以在现实中,哪怕一个人严重残疾、这辈子都不可能自己作决定,法院通常也只是当某个具体问题出现争议时才出面裁决,而不是直接指定一个长期的“个人福利监护人”。
Ruby的案子之所以罕见,不是因为她缺乏行为能力,而是她的情况特别复杂,需要频繁、紧急的生死决策,而现有的医疗和照护体系难以靠临时协作保障她的利益。
如果您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师可以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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