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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失误,雇员承担!移民局光明正大搞程序不公?

对于移民申请来说,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英文我们一般称之为“Vary applications”)?

同时,对于工签(甚至其他需要赞助人)的申请来说,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纯粹是因为赞助人的失误(而且申请人甚至并没有收到通知),就导致申请人的申请遭到拒绝,这是否存在着程序上的不公平?

上面这两个问题,其实都可以通过以下一个案件得到解答。

在来自上诉法院的判决中(Topada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0] EWCA Civ 1525),面对的是一位原本想要通过雇主的赞助,申请Tier 2工签的当事人。

(注:Tier 2类签证现已由最新工签制度所取代,相关(旧有和新的)对照路径,可以参考本段下面的附图。)

当事人来自孟加拉,最早是通过Tier 4学生身份来到英国。

后来,找到愿意赞助雇主的他,递交了Tier 2普通工签申请。

在当事人工签申请的审核过程中,移民局因为对于当事人“职位”的真实性存在疑虑,所以要求当事人的雇主,也就是赞助人提供有关该职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工作描述、工作职责,以及解释为何雇主的公司需要聘用这个职位(当事人的职位是客户经理)等。

除此之外,移民局也要求雇主/赞助人需要提供公司的商业账户银行信、公司全部职员名单、HMRC参考号、公司的网站和相关市场信息等……

然而,当事人的雇主并没有在移民局给出的期限内,给予移民局答复。

于是,移民局在没有提前告知当事人(也就是申请人)的情况下,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

至于当事人的申请情况,由于当事人认为移民局的拒绝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其申请被拒后,提出了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

注:由于计分制签证(包括工签在内,不论新旧制度)没有上诉权利,所以当事人需要采用行政复议(之后仍不满意结果,才采取司法审核)。

在这边,需要先讲一下相关时间点,以助理解后面的判决结果:

当事人的工签申请,是在9月27日被拒,之后随即提出行政复议。

10月18日,当事人提出人权申请,表示要以该“人权申请”用以取代当事人原来的工签申请-也就是移民局最终的考虑结果,只需要针对其“人权申请”,不再是原来的工签申请(Vary applications)。

10月31日,当事人先前针对“工签申请”的行政复议遭到拒绝。

→ 案件的“两点争议”?

当事人认为:

首先,后来的人权申请,应该已经取代了原来的工签申请;

就算第一点不成立,原工签申请没有被取代;移民局针对原来工签申请的“拒绝”,也构成了程序上的不公平(Procedural Unfairness)。

当事人表示,移民局因为当事人雇主没有及时回复移民局,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该职缺的“真实性”,就直接拒绝其申请是不公平的-因为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完全不知情,不知道移民局需要向雇主索要额外材料。

所以虽然其雇主有被通知,但是在当事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就跳过当事人,并将其申请给拒绝,是存在程序上的漏洞。

→ 那么,上诉法院又是怎么说的?

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首先第一点:当事人的人权申请,并不能取代原来的工签申请。

这是因为,判定当事人是否能够成功“Vary applications”,必须要看什么时间点,“原先的”申请已经出了结果;因为之所以可以用之后的申请去取代原先的申请,必须是在原先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之前。

然而,不论是行政复议,或者是上诉(如果具有上诉权利的话),基本都不能被视为(移民局)审核过程的无限延伸。

也就是说,法官认定针对当事人原来申请的结果,也就是其工签申请的结果,早已在9月27日出现。

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之后的人权申请,是在9月27日前递交的,否则不能被视为“取代”成功。

当事人之后提出的行政复议,并不能被视为“原来申请”的延伸;所以当事人用行政复议结果是在10月31日出来为判定的时间点,实际是不正确的。

至于当事人提出的第二点,有关“程序上的不公平”方面,上诉法院法官也没有站在当事人这一边。

法官指出,移民法条第77J明确指出,如果(移民局想要确认该工签职位的“真实性”),是可以向申请人或赞助人索要额外证据的;如果额外证据没有被提供的话,移民局是可以拒绝当事人申请的。

因此法官认为,移民法已经清楚表达,移民局如果(直接)向雇主/赞助人索要额外证据的话,是不会造成程序上不公平的。况且,法条上也有说明如果赞助人不配合的结果,就是会造成申请被拒绝。

→ 新工签制度也难以避免!

值得注意的是,新工签制度虽然为雇主们带来了更加弹性便利的变化(例如不需要再打招聘广告,适用工签的职位更多等);但是对于职缺真实性(Genuine Vacancy)的要求,并没有被取消。

所以说,虽然今天的案例中当事人的申请是旧式的Tier 2工签;类似情况拿到新工签申请来说,也是成立的。

丽莎提醒所有想要帮雇员赞助工签的雇主们,通过这个例子能够更加注意,因为雇主的赞助责任绝不是在雇员递交工签申请的那一刻就结束了。

反之,从该刻起恐怕才是雇主更加重责任的开始。

当然,很多时候其实也不是雇主不愿意担起责任,而是雇主不清楚其中的重要性。

丽莎在这边也建议,雇主们可以尽早咨询并委托专业移民律师,寻求专业意见,帮助雇主们在赞助雇员方面更加省心,省下不必要的麻烦。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有类似疑问,或者其他更多英国移民问题,欢迎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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