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移民文章中,我们提到了内政大臣布雷弗曼(Suella Braverman)对于创设难民”白名单“的计划。今天我们接续这个话题,来聊聊目前这个”白名单“究竟是如何运作的。
其实最早呢,英国有关”白名单“的政策,开始于1996年。中间经过几番”改版“后演变至今,最近的版本应该要属《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的Section 94为主。
而也就是在《Section 94》当中,可以很清楚地看见被列入所谓”白名单“的国家/地区(甚至人群)都有哪些。(详细清单可参考周四文章:《英国将设难民白名单: 来自“安全”国家, 加速遣返!》)
那么,当一个人是来自/属于”白名单“上的类别时,这个人的难民申请就会被推定为”显然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并且该申请将会被”Certified“(以此认证/判定;不过不会有所谓的”认证“文书)。
在这里,相关法规是说——当申请人来自/属于”白名单“国家/地区/类别时,移民局就需要将该申请”做出(上述)认定“(Certify);除非,申请人能够满足(证明)其申请并非”显然没有根据“(ClearlyUnfounded)的。这个过程,我们一般称之为”可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意思是说,申请人可以在申请的时候去为自己辩护,以上移民局直接要做出的”推定“是不可以适用在当事人本身的案件(也就是依”个别“案件而定)。
→ 那么”明显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又是怎么被推翻的?
在这方面有一个比较显著的判例(ZL and VL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3] EWCA Civ 25)。当时在该案中,负责裁决的上诉法院就指出:”如果一个难民申请——不能在任何合法的观点上成功,那么该申请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或者,可以这样解释:”如果该申请能至少‘在一个合法论点/事实’上成功,那么该申请就不能够被判定为明显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
也就是说,一个难民申请必须是”基本上没有成功的机会“了,才能被认定为”显然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
再进一步说,如果说申请人在难民面试时所描述的内容,移民局的面试官员认为听起来很古怪或不太可能的话,一般也不至于直接导致申请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而是说,只有当面试官员确信,没有任何人会相信申请人的故事时,才可以将该申请/案件”Certify“(认定)为”明显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基于该申请”缺乏可信度“的理由。
这么看来,申请人如果要证明自己的申请并非”明显没有根据“,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因为其裁决或者说判断的”标准“是比较高的(不是单纯依靠”起疑“就可以对申请人”Certify“的)。
此外,就申请人本身而言,即便是来自于一个对大多数人来说,普遍认为”安全“的国家/地区,并不等于该国家/地区对于申请人”个人“而言,就一定是安全的(可能因为个人的情况,使得当事人在该国家/地区并不安全)。这也就是为什么会说,对于属于”白名单“申请人,其申请就一定是”Clearly Unfounded“的假定,基本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也因此,如果申请人不认为自己应该被”Certify“的话,在申请的时候就应该去说明,为什么他/她来自的国家/地区,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安全的,可是对于当事人本身而言,却并不安全。
最后,在ZL and VL的案件中,上诉法院也给出指示,表示当移民局在考虑个别案件时,应该采取以下程序:
- 考虑申请/案件的事实实质和细节;
- 考虑案件(内容)本身与已知背景数据的关系;
- 全面考虑其内容是否能够相信;
- 如果不能的话,那么是否部分内容是可以相信的;
- 考虑如果最终全部或部分被相信,这是否和《难民公约》相容而不违和。
从本质上讲,当移民局在考虑这类申请的时候,是需要做出全面性的考虑的。而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说,一个人的申请直接就该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
→ 那如果申请真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了,后续会怎么样?
当移民局认定当事人的申请为”Clearly Unfounded“之后,当事人是无法上诉的(因为没有上诉权)。
(其实在过去,申请人是可以在境外上诉的,也就是”先遣送,后上诉“。)但这一规定自2022年6月28日起《2022年国籍和边界法》生效后,该法的Section 28就将原本仅存的”有限保障“给移除了。
当然,对于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后的最坏情况,就是当事人之后被遣返回自己原来的国家/地区。
不过,丽莎也要提醒的是,即便移民局不给上诉权,也不代表当事人就完全不能挑战他们了。当事人还是可以提出”司法审核“,去挑战移民局给出的”Clearly Unfounded“决定。
→ 最后,内政部若真想”加速处理“(Fast Track),合法吗?
简短的答案是——”合法“。也就是法律上来说,他们是可以这样做的。
首先,就《难民公约》的角度来看,只要英国政府能够相应的”程序/流程上的保障“,行使”加速处理“(Fast Track)就不会有违《难民公约》;其次,英国政府在过去也不是没有做过”Fast Track“,只不过后来相关政策在2010年11月的时候,被当时新上任的保守党政府给废除了。
2008年的一则相关判例(Saadi v United Kingdom (App no 13229/03)),最终也证实了”Fast Track“政策的”合法性“(但要注意的是,当时英国政府会赢该官司的原因,是在于他们的相关政策中,有给予适当的”保障措施“;包含拘留中心提供完善的设施、医疗,而且最重要的——免费法律援助)。
这也就是说,到了現在的内政部如果想要”重启Fast Track“也不是不可以;可是政府应该要确保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否则的话,其”合法性“恐将备受挑战。
丽莎结语:
其实,在目前英国的难民申请延迟问题如吹气球般严重的情况下,Fast Track(加速处理)可能不完全是一件坏事。只是说,我们认为英国政府可以把”加速处理“用在对的地方。
比如说,对于基本”非常确定“的难民申请,可以通过如”快速通道“(Fast Track)的方式,让申请人们能够更快拿到身份。这么一来,也是一种有效率处理难民案件积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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