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丽莎要来分享一则移民案件。
不过,虽然说是和移民申请有关的案件,但这次纠纷的双方,却不是申请人和移民局,而是申请人和其委托律师。
所以更确实点说,这更算是针对双方“纠纷”的诉讼案件。
案件的当事人化名为Y女士,是个来自哈萨克斯坦的成功商人。據描述,Y女士坐拥“绝对的财富”。
不过,后来Y女士因为被当地政府指控为“严重金融犯罪”,逃到英国申报难民。
Y女士的指控是和她前夫的“更严重”指控有关。Y女士认为“这些指控”是受到了当地政府的迫害,非常害怕回到哈萨克斯坦会被立刻拘捕,并且遭到不公正的审判,甚至動刑;所以Y女士希望请求英国政府的庇护。
后来,Y女士委任了一家化名为F的律师行,为她处理难民申请。
她找上F律师行的时候,已经申报了难民、参加完“Screening”(难民登记/初步面试),并且被要求递交额外证据、理由来支持她的申请,可是时间很紧张,因为已经接近移民局给予她的(递交证据)期限了。
于是,当时根据F律师行的判断,认为Y女士的案件复杂性比较高,需要证明哈萨克斯坦政府对于她的指控是基于政治操作,这需要来自“专家报告”和“当地律师”的共同见证。
F律师行初步给了Y女士一个报价,认为基于她案件的复杂性,第一阶段的工作需要向她收取250,000至350,000英镑之间的费用;F律师行也有提前给出警告(或者说提醒),最终的收费可能会比初步的估价还要高(因为可能需要做的工作更多、更繁杂)。
后来,Y女士正式委托F律师行,在确认委托的意向书上,F律师行把当初预估的费用稍微往下调整了些,并补充:“现阶段尚无法提供准确的费用核算,但预估完成Y女士的整个难民申请(不包括后续提出上诉),费用将会落在200,000至 280,000镑的区间。”
同时,这份委托文件上也指出,F律师行的每小時钟点费,介于200镑(律师助理)至600镑(移民部门主管)之间。
Y女士确认委托F律师行的时间点,是在2018年11月。不过,就在Y女士的难民申请出结果之前,于2019年5月前,她决定更换律师(也就是换到另一家律师行)。
于是,F律师行就把这段时间内已经为Y女士所做的工作,给出了一份最终的确认账单,共计收费为194,220.36镑;其中141,048.8镑为委托费,53,171.56镑为案件过程中的相关支出费用。
由于Y女士一开始已经有先支付一些费用,所以剩馀需要补给F律师行的最终费用为123,586.05镑。
结果,Y女士并不同意,看到账单大感不悦,认为对方是在乱开价,就是不愿意支付。
F律师行实在没办法,最后只好把双方的纠纷,带到了英国高等法院上。
→ 法官怎么说?
法庭上,Y女士告诉法官,她刚到英国的时候,对于这方面的“收费”是毫无概念的。
可是后来她才知道,也就是从她目前的/后来换新的委任律师那边得知,像她这种难民申请的收费,根本没有F律师行的开价那么高;她目前的律师告诉她,她这类案件的律师费也就差不多10,000英镑,其馀的相关支出则约为8,000镑,根本没有F律师行讲的那么多。
不过,负责审判的法官Leonard先生则回应:没有所谓“正常”或“标准”的定价这回事!并不存在什么“这类申请”的“收费标准”……
法官也说,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律师行本来就有权根据案件的复杂度,收取比较高的费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很难说F律师行所开出的“费率”就是不寻常的,因为根本也没有一个可比的、既定的收费标准。
再加上,法官还发现,在最一开始的时候,F律师行就曾经建议Y女士,可以找找“比较不贵”的律师行来负责她的案件。
所以基本上,Y女士是能够知道,F律师行的收费是不便宜的,而且可能都会比其他律师行更贵。
然而Y女士最初却还是选择了继续把她的案件委托给F律师行,这就表示她其实是选择了“她想要的服务”。
也就是说,虽然F律师行的收费更高,但她相信F律师行有能力帮助她的难民申请,获得最大机率的成功。
总的来说,高等法院对于Y女士的案件,最终的结论是:不认为整个过程中,F律师行有误导或故意多收钱,也没有涉及其他的不法、不公正行为。
Y女士和F律师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完全是你情我愿的,其“收费”在Y女士正式委托之前就已经“诚实告知”,并不存在欺骗或误导的成份。
甚至,F律师行也说了,Y女士有权再去选择其他律师行,做做比较;可是Y女士在这个前提下还是选择了F律师行,那就是她相信并且希望享受所谓“更好的服务”。
丽莎结语:其实,今天这个案件不只可以用在“委托律师”上,延用到其他类似的例子或情况,也是能够成立的。
我们并不知道当初Y女士在申请快要出结果的时候,临时想要更换律师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觉得新律师的服务会更好、更专业,还是纯粹认为对方的费用更合理?
不论原因是什么,毕竟“使用者付费”,Y女士有权更换并选择她更心仪的服务;可是与此同时,她还是需要为先前已经“使用过”的服务付费。
即便或许她认为,她的申请还没出结果,所以不甘心对方跟她收取太多的费用;可是另一方面来说,F律师行也是为了她的申请做了很多工作、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根据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来收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进一步来说,只要F律师行(提供服务那方)一切的流程都是合理合法的,没有涉及欺骗和误导,那么Y女士(使用者那方)如果一开始有不能接受的地方,就应该即时提出,甚至去比价找找其他服务,再决定要委托谁。
否则,如果已经正式委托了,对方也已经为当事人做了那么多工作,最终想要反悔,恐怕法庭也是很难站在当事人那方的。
丽莎也建议,在莎粉们决定要使用什么服务前(不论是法律或者其他服务),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收费标准,并确认这是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最后白纸黑字进行签约。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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