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5月4日,英国移民局针对难民申请人的”工作权“相关指导文件,发布了”更新版“——也就是被称之为”Version 10.0“的新版政策文件。
这个新10.0版本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纠正“前一版-也就是原8.0版本中,被指出”违反法律“的地方。
→ 这主要源自于更早之前的两个案件:
第一个案件名为R (IJ (Kosovo))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0] EWHC 3487 (Admin),是来自于去年12月的高等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是来自科索沃的一位人口贩卖受害者。
她在从人口贩子手中逃出后,向英国移民局申请了难民庇护。
在等待移民局审核她的难民申请超过一年后,她找到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并且向移民局申请合法打工的权利(Permission to work),希望可以做这份工作。
然而,她却因为清洁工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Shortage Occupation),被移民局拒绝给予“打工权利”。
于是,她针对该“拒绝”提出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挑战移民局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
→ 而第二个判决,则发生在今年的一月:
这个判决来自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案件名为:R (C6)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asylum seekers’ permission to work) [2021] UKUT 94 (IAC)
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自阿富汗,基于“国际保护”理由,向英国移民局申报了难民。
这个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比较复杂,使他自2016年起(中间经过申请被拒,又提出上诉的过程),由于一直尚未确实拿到正式难民身份,所以无法在英国合法打工。
在该期间,当事人找到了一份外卖送货司机的工作,想跟移民局申请合法工作权利(Permission to work);
但和上面第一个案件类似,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因为他找到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所以申请遭到了拒绝。
于是,当事人针对移民局“拒绝给他合法工作权”的决定,提出了司法审核,并且对于移民局(原有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提出了挑战。
虽然说,在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案件中,当事人个别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他们基本都是基于同样的理由,使得申请“合法工作权”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就是说,移民局基本都是基于当下的政策(指8.0版),因为当事人(想要做)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不在移民局的“短缺工种清单”(Shortage occupation list)上,而使得“工作权申请”被移民局拒绝。
但其实,移民局给出这样的决定,是符合移民法规的。
因为根据规定,明文要求就确实指出,难民申请人(Asylum seeker)如果提出了难民申请后,等待了超过12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收到移民局的结果,并且该“延误”,并不是出自于当事人的过错(比如说单纯是移民局,拖延了那么久的话),难民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合法工作权”——但是,这个“权利”
仅限于去做“短缺工种”。
(注:想知道目前的“短缺工种”都有哪些,可以查看这个链接: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killed-worker-visa-shortage-occupations/skilled-worker-visa-shortage-occupations)
→ 于是,两则案件的法官,基本都指出:
虽然依照(原本的)移民法来说,移民局的政策确实是这样的;但是,移民官员事实上是有权力,针对个别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给予额外的“酌情处理”,而允许当事人去做“非短缺”工作的。
然而,相关的政策文件当中(指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原8.0版本),却没有明确指出这点。
这导致,遵从该“政策文件”去做决定的移民官员,可能并不清楚他们具有这样的权力,从而做出不正确的决定。
因此,法官皆认为,移民局是应该修改原来的政策文件,好让(之后)审核相关申请的移民官员,能够获得更全面、正确的指引。
→ 这就是后来的“10.0版本”诞生的由来:
于是乎,移民局在10.0版(也就是截至目前“最新版”的)《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中,新增了一段有关“酌情处理”(Application of discretion)的指导说明。
简单翻译一下“它”的意思,是在说:
当(当事人的情况)无法符合移民法规的要求时(指无法“满足”有关“工作权申请”的明文规定),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是有权力去拒绝该(Permission to work)申请的;除非,当事人有提出“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而如果,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考虑进去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时,还需要将该案件情况,通报给内部的移民技术专员(Technical Specialist),对于案件进一步检视(Review)后,才能够决定,是否应该给予“(移民法外的)酌情处理”。
白话解释:就是移民局通过这份最新的“明文规定”,至少给出了最低限度的“例外/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可能性。
→ 然而,只给出“最低限度”的容忍,是远远不够的?
一则来自高等法院,名为R (Cardon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2656 (Admin)的最新出炉判决,更从“孩子权益”的新角度,去看这个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已婚,有老婆和一个21个月大的女儿。
当事人在他对于移民局的“挑战”中提出,移民局当时的政策(这里同样是指前面提到的8.0版本,因为当初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尚未有10.0版出现)——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的Section 55,指出的“需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优先”(comply with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duty)。
负责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Justice Linden指出,在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中,以下的这段话,是具有“误导”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的积极可能。
法官的意思是说,该段话是在积极告诉移民官员,就算拒绝了有著未成年孩子的申请人,他们的“工作权”申请——这对于当事人的孩子也不会造成负面影响。法官指出,这样的陈述明显是错误的,这会使得负责案件的移民官员,在做出决定的时候,会自然地忽略“有关(申请人的)孩子的最佳利益”。
道理很简单,如果申请人不能够工作、有收入,这不只会影响到申请人自己的生活,自然也可能连带影响到未成年而需要被照顾的孩子。
也因此,法官很明确地指出,8.0版本确实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 那么“10.0版”呢?
按照常理推断,相同的叙述段落,在“10.0版”也同样存在(毕竟前面提到的“修改”,并不是针对“未成年孩子”的这段叙述进行修改)。
也就是说,如果该叙述存在于8.0版是不合法的,那么存在于10.0版也同样会是不合法的。
但是呢,法官也说,如果是基于“推断”是可能导致——移民局必须进一步对于现有的相关指导文件(指10.0版)再次进行修改的;然而,由于这个案件原本提出的时候,是基于(当初的)8.0版本的挑战。
法官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10.0版也同样不合法的话,是需要另外再针对目前最新的10.0版本提出挑战的。
在这个法庭中,法官无法直接以推断的方式,去间接判断10.0版本也是不合法的。
→ 那所以,最新判决代表什么?
虽然说,上述新的判决,并不能直接促使或迫使移民局,必须再进一步去修改相关政策文件。
但是呢,一定程度上,也会使得移民局未来在考虑类似案件的时候,需要更谨慎并纳入“酌情处理”的可能性。
否则的话,移民局是可能招致更多对于他们(以及对于新的10.0版本)的直接挑战。
再者,从目前的10.0版本来说,其实它也提供给了移民局,能够去“酌情处理”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移民局是有权力,去允许具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在无法找到短缺工种的情况下,也能申请到合法打工的权利。
当然了,这些“特殊情况”将会需要依照个别案例来个别判断的。
比如说,当事人真的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情况极其艰难的话(甚至涉及到孩子,会损害到孩子的利益;或者当事人存在严重的受害情况等),那么应该要在递交申请的时候,主动并详细地提出说明,并附上相关支持证据,要求移民局给予“酌情处理”。
那么,有着“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是有可能——不会因为找不到“短缺工种”的单纯原因,就100%一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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