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知道

除了难民政策,英将改革国籍法,恐影响孩子入籍!

不少莎粉应该有印象,英国内政部在今年3月末,发布了一份备受瞩目的”新移民计划“(New Plan for Immigration)。

当时,在该计划中,最夺眼球的无非是英国政府想针对”难民政策“的大改(详情可见:《非法移民大赦?英宣布更严处罚措施,随时遣返!不得永居!》)。

但其实,在这份改革计划中,除了针对难民政策,对于英国国籍法方面,也有提出一些修改方向…

有鉴于针对这份“计划”的咨商期(Consultation)即将接近尾声,将于5月6日(下周四)结束,丽莎将在本篇文章说明,有关国籍法修改方面,莎粉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针对“生父”非母亲法定配偶/伴侣的孩子

这种情况是说,如果一个孩子,他的“生父”(生理父亲),没有和生出孩子的母亲(就是孩子“生母”)结婚或结成合法伴侣关系的话,那么即便这个“生父”持有英籍,孩子也不一定能够获得英籍身份。

根据《英国国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的Section 50(9A),在这种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没有结婚的情况下(非合法夫妻/法定伴侣),只有在“生母”是法律上单身(没有老公)的时候,孩子的生父才可能被认定为是孩子的“父亲”。

Section 50(9A)所说的是,可以“提供证据”是孩子“父亲”的人,比如说是通过DNA测试的证明,法庭的命令,或者孩子出生纸上父亲栏位所写的姓名。

这样的情况就可能造成,虽然孩子的亲生父亲持有英籍身份,但如果孩子的亲生母亲没有持有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并且亲生母亲的“法定丈夫”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么,孩子恐怕无法依凭亲生父亲而获得英籍身份。

→ 一则真实案件帮助大家了解:

在过去一则名为K (A Child) v SSHD [2018] EWHC 1834 (Admin)的案件中,当事“孩子”就是面临了这样的情况。

孩子的亲生父亲(化名SK)和亲生母亲(化名MT)感情稳定,居住在一起,并已经承诺携手共度人生。

SK和MT所生的孩子(化名K)在英国出生,出生证明上所写的父亲和母亲,也同样是他们俩人。

然而,即便SK和MT的感情稳定,他们并没有注册正式的法定关系,原因是,MT在法律上仍有一名丈夫(化名RS),两个人之间虽然已经没有感情,但尚未正式离婚。

于是,不论事实上看起来,SK从血缘和感情各方面,都应该是孩子K的父亲,并且RS跟K完全没有关系和联系;但依照Section 50(9A),却认定RS才是K的父亲……

也因此,虽然SK持有英籍身份;但由于MT既没有英籍也没有英国永居,RS也是个巴基斯坦公民,因此K无法依靠SK的身份,而自动成为英国公民(也就是无法根据《英国国籍法》Section 1(1),获得英籍身份)。

→ 不过,该案件也不是毫无帮助

因为,通过K那方提出的司法审核,负责审理的英国高等法院认为,原有的相关法条,事实上是侵害到了K的人权。

也因此,通过了K的案件,英国内政部曾经在2020年5月,开启了新的路径/程序给这些和K有着类似情况的孩子,得以通过“Register”(注册英籍)的方式,成为英籍公民。

不过,通过这种“Register”方式,当事孩子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目前是1,012英镑),这相较于能够“直接获得”英籍身份,还是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等成本。

→ 那么,相关法律将会如何修改?

需要先指出的是,上面内政部虽然开辟了“新的程序”给这些孩子“注册”英籍;但实际上,并没有跟着修改相关法条。

也就是说,直至目前,所有这些能够“注册英籍”英籍的孩子,事实上依靠的,是移民局的“酌情处理”(Discretion);

可是,内政部又没有清楚的条文表明,“酌情处理”的实际内容,比如什么情况下符合酌情处理,以及相关细节等-这对于相关的当事人/孩子来说,是不够有保障的。

也因此,根据”新移民计划“,内政部应该会将上述相关安排,白纸黑字纳入真正的法条中,并且为此开设一个正式的”特定注册路径“,也就是新的“注册英籍”路径。

不过比较可惜的是,内政部对于这方面,似乎没有要走得更远的念头。

也就是说,对于这些孩子来说,真正要能够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应该是让他们无需通过额外“注册”的方式,或者免除高额申请费用,让他们能够更易获取英籍。

然而,从目前内政部的计划来看,要他们修改对于Section 50(9A)的“定义”,恐怕还是比较困难的……

如果他们不愿意修改有关这方面的法规,从孩子父亲的“定义”上做出根本的改变,基本是很难让这些孩子,能够在出生的时候,就直接(依凭生父身份)而自动获得英籍身份的。

针对“无国籍”的孩子(Stateless)

在”新移民计划“中,内政部也有提到,他们认为目前的相关政策是存在漏洞的,因为根据目前的《国籍法》,一个在英国出生并生活了5年的孩子,如果(仍然)没有其他国家的国籍的话(无国籍),那么就可以申请英国国籍。

这个现有的”路径“是根据《1981年国籍法》的Schedule 2之Paragraph 3,简言之,其要求还算宽松,主要适用:在英国出生且未满22岁,已经在英国至少居住5年且一直没有其他国籍的当事人。

内政部指出,这样的路径反而造成了,有些孩子的家长,会刻意不帮孩子注册其他国家的国籍(即便孩子符合申请),只为了让孩子保持“无国籍”的状态,以便取得英籍。

内政部统计发现,在2015年的时候,这类“无国籍”申请一年只有10份,可现在已经上升至每年超过1,000份。

虽然说,目前依然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增加的申请量,确实是孩子家长在“钻漏洞”,但似乎已经奠定了内政部想要做出修改的决心。

→ 他们想要怎么改?

虽然,内政部对此尚未给出非常明确的修改内容,但根据推测,他们将会让国籍法(Nationality law)向移民法(Immigration rules)看齐。

意思是说,根据目前英国移民法针对“无国籍”的申请,如果一个无国籍的孩子,想要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这里指依据《移民法》Paragraph 403,那么想要申请“有限期签证”留在英国的无国籍孩子/申请人,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曾尝试向(其他国家,如中国)的有关当局申请注册,但是却不被允许,并且也无法再得到其他第三方国家(英国和母国以外)的国籍了。

因此,内政部在往后的修改中,可能也会添加类似的要求到《国籍法》当中,用以更加确保当事人申请的“真实性”。

然而,不得不进一步指出的是,一旦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影响到的并不完全只是内政部原本想要“打击”的人群。

这也会影响到那些:无国籍的罗兴亚人(British Rohingya)、科威特和叙利亚难民的无国籍(或不知生父的)孩子,以及适用的LGBT+族群。

就是说,对于那些身处水深火热境地中的当事人,反而可能更加增添他们的困难。

因此,我们认为:

如果内政部真的想要增加类似(移民法中)的申请要求的话,应该允许证据准备上的“弹性”(Flexible evidential requirements)。

比如说,不应该强硬要求,相关文件仅能限于某类特定形式,而增加当事人取得上的困难。

毕竟,对于这些真正的难民来说,他们无辜的孩子本来就因为无法取得其他相应国籍,而陷于一个“无措”的境地当中。

这些孩子的家长在目前的法规下,已经需要至少等待5年,才能够为孩子申请英籍;如果再增加其他太苛刻的要求或条件,恐怕只会使得当事人的处境更加困难。

矫枉,还是不应该过正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不知道莎粉们对于上述”新移民计划“有没有更多的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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