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个体商家在初入某一行业时,往往会选择加盟一个较为靠谱的品牌公司体系,从中获取经验并打开市场。虽然需要支付加盟费用,遵从总公司的相关指示和安排,但另一方面能够迅速在某一地区打开市场,能够把生意在短时间内做起来。
当有了行业经验、供货渠道、稳定客源后,很多个体商家为了摆脱这样的束缚,在加盟合同到期后选择离开,自立门户。
当然,这种行为会有损品牌方的利益,品牌方也会想方设法地阻止这种行为,就比如在加盟合同中加入解除特许经营后的限制性条款。
近期在英国上诉法院中,就有这样类似的案例,加盟商和品牌方在解除特许经营后出现了摩擦。
那么,面对这样的问题,法院是如何审议并判决的呢?今天,丽莎就来和大家分享这一案例(Dwyer (UK Franchising) Ltd v Fredbar Ltd),如果您也是从事相关的加盟生意,或您本身就是一个品牌公司,这一案例或许能够给您一些启发。
案件背景:
在本案中,索赔人是Dwyer(UK Franchisehising)Ltd(下称“D公司”),它拥有“Drain Doctor”的特许经营权,这是一家大型管道和排水维修服务公司。
案件的被告是Fredbar Ltd(下称“F公司”),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为Bartlett先生(下称“B先生”)。F公司由B先生独家经营,而B先生成立F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成为Drain Doctor的特许经营商。
2018年,此前从未从事过管道和排水工作的B先生为了能够成为Drain Doctor的特许经销商,完成了D公司给他提供的管道培训课程。
不仅如此,B先生在身负134,000英镑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辞去了他当时唯一的工作,而当时他可用资产仅为20,000英镑,还需要再向银行贷款5,000英镑才能顺利成为特许经营商。
也就是说,B先生是以全部的身家,背负全家的期望去从事一个自己尚不了解的行业,他家庭的生计与“Drain Doctor”的特许经营权绑定在了一起,如果自己的选择失败,将意味着全家的安息之所受到牵连,这对于B先生以及他的家庭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决定。
然后,之后发生的事情是B先生无法预见的。
十年期的特许经营权,刚过2年就要终止
2018年,B先生成立F公司后,以F公司的名义与D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特许经营权协议。
协议中明确规定,在终止协议或协议期满后的一年内,F公司或B先生均不能在原店面5英里的半径内从事与“Drain Doctor”业务类似或竞争业务。
2018年10月22日,F公司支付了35,000英镑的特许经营费,从2019年1月开始正式开始运营,预计的营业额为147,913英镑。
然而,在交易的第一年,净利润约为35,000英镑,营业额仅为81,816英镑,虽然利润率还算可以,但是营业额并没有达到预期。
这时,新冠大流行接踵而至,因为B先生的儿子身体状况不佳,根据医生的建议以及当时政府的建议,B先生自我隔离了3个月之久,2020年4月,B先生将此情况告知D公司。
这样的决定也就意味着F公司在新冠大流行初期没有运营,D公司随后暂停了对F公司的任何应付款项,而理由就是在这期间公司没有运营。
2020年7月,B先生通知D公司,要求终止自己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并且直言道:即便他无权终止协议(协议为10年期,这时还不到2年),他也打算不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
其理由是,D公司在签订协议时的虚假陈述以及随后的违约行为(滥用资金,并且在需要自我隔离时未能遵守不可抗力条款)。
就这样,B先生自行解除了特许经营协议。
另起炉灶,却遭遇诉讼
在发出通知的同时,B先生停止了“Drain Doctor”的特许经营业务,并且开启了名为“Daily Drains”的相同类型业务。
这意味着,B先生“违反了”之前与D公司签订的条约,在此前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区域内提供和运营与“Drain Doctor”相同的业务。
2020年8月,D公司致函B先生,表示他此前自行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并且B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随后,D公司要求法院下达禁止令,禁止B先生从事相关的竞争业务。
但在2020年9月,当地法院拒绝授予禁令。没办法,D公司开始了上诉之旅。
2021年5月,高等法院因为限定性条款不合理且不可能执行,D公司败诉。
随后,D公司来到上诉法庭,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D公司认为:
在得出结论认为限制性条款不可执行时,法庭错误地考虑了不相关因素。
法庭因此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也就是限制性条款的不合理部分不能被分割(意味着可以继续执行)。
上诉法庭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上诉法庭其实维持了此前高等法庭的裁决,同样认为D公司的限制性条款是不可执行的。
其理由是它们没有在合同自由和贸易自由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而且范围远远超过提供合理保护所需要的范围。
简而言之,此前D公司所要求的限制性条款过于苛刻,法庭认为其超出了正常的合理性,认定此条款无效。
既然此条款无效,那么法庭自然是不会给B先生或F公司下达禁制令的。
法庭认为以下几点因素证明了双方的不平等:
B先生在签署协议前没有管道和排水工作或担任公司董事的经验。
B先生将所有的积蓄都投入到这份特许经营业务当中,如果这份生意不成功,他将没有收入来源,并且面临失去家庭住宅的风险。
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针对限制性条款的任何讨论和谈判(在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基础上提出这一限制性条款)。
特许经营商的失败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因为D公司所生的经营目标与F公司实际实现的目标相去甚远,而且品牌方知道,F公司经营失败的话会对B先生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说D公司掌握了B先生的软点,知道对方没有选择的余地,无论条件多么苛刻,对方都会接受。
法庭还认为,这种关系更类似于雇主/雇员关系,而不是企业对企业的关系,因此更多以雇佣法角度来处理这一限制性条款。
F公司只进行了18个月的交易,并且有一部分时间处于新冠大流行当中,在当地还没有建立起“Drain Doctor”的商誉,限制性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商誉,但是F公司在当地还没有按照预期建立成熟的业务类型和规模。
在申请禁止令方面,法庭还认为,如果F公司在当地有着更长时间的经营,并建立了“Drain Doctor”的商誉,从而给D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的话,一年期的限制性条款也许是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要求执行禁制令,并要求保护其商誉的行为是值得支持的。
但是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法庭自然是不会支持D公司的禁止令要求。
丽莎小结:
其实我们不难看出,这一案件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这不仅仅涵盖了B先生的个人情况,F公司的经营情况,还有当时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及最后合同中“一刀切式的”合同要素。
这一切的条件堆叠在一起,才有了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尽管具有特殊性,但是我们也能看出:法院在评估限制条款的合理性时应考虑许多因素,包括事实和合同背景、双方的相对议价实力以及特许经营商的情况。
对于品牌方来说,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添加限定条件是必要的,但是需要考虑这些条款的实施力度,有效性以及合法性。
一般来说,法庭是不喜欢这类限制性条款的,因为它限制经济活动的自由竞争本质,是阻碍经济发展的。因此,对于这类条款的解释一般多会倾向于严苛。
品牌方在这方面的出发点应该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从对对方进行惩罚的角度来起草这类条款。因此,在对对方的限制地域范围,时间范围上都应该给以慎重考虑,否则这类条款是很有可能被法庭宣布无效的。
比如说,品牌方从来不在某个区域进行经营,或者说经营范围从来没有超过一定的区域,那么在合同中应该对这个区域或者范围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品牌方需要时刻问自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些条款的限制程度有必要吗?
在本案中,尽管特许经营合同有着类似于“竞业协议”的限制性条款,但这一条款是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保护自己的商誉和利益,如果协议的要求大大超出了这一目的,法庭也不会支持的。
正确的做法,或是更人性的做法是将这一条款添加一些不同层级的前置条件,这就需要专业的商业律师为您起草,在保护您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加盟合同的限制条款也应该和劳工合同的限制条款一样,不应该采取公式化的统一格式,而是应该针对不同的加盟商来和对方商议起草特定而合理的限制条款;否则,一旦出现纠纷,法庭可能会做出对品牌方不利的决定的。
对于加盟商(个体商家来说),品牌方的条款并不是“铁板一块”,商业合同是可以互相协调、谈判的,有一定的商议空间。
您需要仔细阅读您与品牌方的合作协议,了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适时提出问询,并及时做出调整。这对于商场新手来说可能有些难,但您可以指派您的律师与对方协调,这样一来减少您法律上的风险。
无论是买卖双方,还是加盟方/品牌方,在专业商业律师参与协调下,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与麻烦,能够在法律层面为您保驾护航。
好的,关于“限制性条款”的话题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商业法律、英国公司法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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