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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移民局自认不合法,将允许境外申请人“免除”费用

如同文章标题所述,有关于移民局“费用免除”(Fee waiver)的申请,又迎来重大消息!

这是因为,移民局主动“自认理亏”,承认目前对于境外申请人的相关政策,是不合理的。

因此,移民局已经最新表明,他们将修改相关政策,让境外申请人,也能够(更为合理地)申请“Fee waiver”。

→ 所以,现在的政策“不合理”在哪?

其实,与其说是目前对于境外申请人的政策是不合理,不如说是境外申请人根本就无从申请“费用免除”。

根据移民局有关“Fee waiver”的最新文件《Fee waiver: Human Rights-based and other specified applications》,里面第7页明确提到,Fee waivers只可以核发给英国境内申请人↓

如果再看到针对境外申请人的相关文件,里面提及到申请“费用免除”的情况时,虽然没有直接说“完全不允许”境外申请;但是,只有给出一些特别例外和特殊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其实是一般人或者说大部份申请人,都非常难达到或符合的:

拿到英国政府赞助奖学金;

受官方认证因国际礼仪/互惠而可获“费用免除”的申请;

因外交理由(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双边方案)拜访英国(使领馆和相关任务)的赞助申请;

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战略方案下的访英申请(和宣传全球性议题有关);

英国内政部认定的“特殊情况”,而酌情给予的费用减免,这类情况一般是战争和天灾等极特殊情况,才可能被接受。

也因此,有3位境外当事人在其“费用免除”申请被拒绝后,纷纷提出了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这3位当事人都指出,移民局目前的政策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并且在他们面对移民局的挑战中,也都依赖了过去“费用免除”申请的相关判决,包括2010年的QB v SSHD [2010] EWHC 483 (Admin),2011年的SS v SSHD [2011] EWHC 3390 (Admin),和最近的新判决Dzineku-Liggison & Ors v SSHD [2020] UKUT 222 (IAC)。

简单说,上述几个判决虽然面对的当事人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可以理出一个共通点,就是“用于判断和确认一个人能否符合费用免除,应该是在于申请人是否支付得了申请费用,也就是有没有能力去支付”。

我们拿上面最近期(2020年)的这个判决(R (Dzineku-Liggison) v SSHD)来看,当初这个判决是有关一个家庭中的3个英国出生孩子,3个孩子都是基于人权提出申请。

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代表,一次性他们就得支付7,665英镑的申请费(而且这笔费用还没有加进去医疗附加费IHS)。

虽然说,这个案件当中的当事人,是在英国境内的申请,所以面对“费用免除”申请方面,不像境外申请人那样严苛;但根据移民局先前的政策,对于这方面的境内申请,也是要求当事人需要处于“极度穷困”或者“即将陷入穷困”,才有可能申请到费用免除。

也因此,即便面对着7千多镑的高额费用,移民局仍然以当事人没有满足“穷困”的理由,拒绝了上述家庭的“费用免除”申请。

所幸,这个案件最终在上级裁判法庭获得了平反;而且,也因为这个案件,移民局在本月5日最新发布的指导文件《Fee waiver: Human Rights-based and other specified applications》中,明确新增并指出:唯一考虑一个申请人是否符合“Fee waiver”的要点在于“Affordability test”(负担能力测试)。

这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并不是正处于穷困,或者即将陷入穷困危机,但若是当事人确实在扣除他们生活所需的数额后,已经没有足够资金能够支付得起移民申请费用,移民局就应该考虑核准其“Fee waiver”申请。

回到境外申请的情况来看,在文章前面提到的3位当事人提出挑战后,移民局在根本还没有和当事人对战的情况下,就自愿败下阵来,承认他们目前对于境外“Fee waiver”的政策,是不妥当的。

这代表(而且移民局也已经承诺),他们将会自愿修改相关政策,让境外当事人,也可以基于“Affordability”(负担能力)来做为考虑他们申请的标准。

虽然,移民局目前没有说明详细会如何修改,以及尚未将修改排上日程-但很可能的情况是,未来对于境外申请“Fee waiver”的相关政策,也将会同步和目前的境内政策类似或甚至保持一致。

这对于想要申请“Fee waiver”的境外当事人来说,自然是一个重大的好消息。也代表更多的人,不再会因为支付不了移民费用就签证梦碎。

→ 那么,移民局的下一步是什么?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移民局已经答应将会修改相关政策,但他们也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点。

这对于情况比较紧急的当事人来说,可能很难等待移民局完成修改政策的那一天。

不过,即便移民局尚未将新的政策给发布出来,丽莎也认为,移民局之后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也应该不至于会一意孤行,不管不顾当事人的情况;否则的话,他们恐怕将为自己招致更多的挑战。这一点是他们极力想要避免的。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也说了,现在如果有人申请Fee waiver(不论境内或境外),都应该自动附上相关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确实负担不了移民申请费用;并且对于情况紧急的人,在申请中还应该附上证据来加以说明,自己的情况如何紧急,移民局将尽快处理当事人的案件。

对于前面故事提到的3位当事人,移民局也承诺,将会以新的“Affordability”测试,来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Fee waiver。

因此,如果您的申请是基于原来的政策而刚遭到拒绝,并且您觉得自己的案件,是符合Affordability测试的,也应该可以尝试要求移民局重新审视(如:行政复议)。

相信移民局不论愿不愿意,都必须以更加公正或公平的方式,来审理当事人的申请,以免替他们自己找来更多麻烦的。

→ 最后,一些有关“Fee waiver”申请的补充:

所谓的“Fee waiver”,指的是移民局允许“特定”申请人具有申请“移民费用免除”的权利。

这些“特定申请人”基本指的是“基于人权”的申请,其类别包括以下:

1) 因赞助人正在领取特定福利而不需要满足最低收入要求的“配偶签证申请”(赞助人因为正在领取特定类别的福利,而无法满足最低收入要求,因此改为只需要满足并证明赞助人能够支持自己和申请人未来的生活,具备合适的经济来源和住房而无需依靠领取额外的福利即可)。符合这一点描述的申请人,具备申请“Fee waiver”的资格。

2) 5年路径的“家长签证”申请

3) 特许签证申请(包含团聚类申请和其他基于人权的申请,申请难民或者人道主义保护身份被拒绝但获得特许身份的申请,以及已经获得特许身份但要继续续签特许身份的人口拐卖受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指出的配偶签证申请属于特例情况,因此如果配偶签证申请的当事人是需要满足最低收入要求的(也就是一般的配偶签证申请),那么是无法申请“Fee waiver”的(符合资格的只有上述第一点描述的情况而已)。

另外,如果申请人是要申请永居身份的话,那么即便他们原本是基于人权类的申请(比如说,当事人已经持有特许签证10年了,所以现在要申请转成永居身份),也是不可以申请“Fee waiver”的。

在这方面移民局的态度基本是,如果当事人想要转永居的时候,仍然支付不了移民局相关的费用,那么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继续续签,直到当事人有能力支付永居申请的费用为止,然后再去申请永居身份。

*根据移民局的更新文件,想要符合申请Fee waiver的条件,除了原来大家熟知的:1) 申请人原本就是极度穷困的;或者2) 申请人一旦支付了移民局费用之后,就会变得极度穷困的两项条件,还纳入了“Affordability test”(负担能力测试)。

也就是如文章前面提到的,申请人如果能够证明他们是无法负担/负担不起费用的(Cannot afford the fee),也可能获得费用减免或免除。

同时,新的文件也强调了对于维护“孩子利益”的重要;也就是说,在基于孩子最大利益的基础下,移民官应该将其当做判断是否核准Fee waiver的主要因素之一。

打个比方,如果申请人的收入不足以承担当事人孩子的特定和额外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孩子的利益,移民局很可能同意当事人的Fee waiver申请。

丽莎需要提醒的是,即便有了相对站在当事人那方的新政策,当事人在申请Fee waiver的时候,都应该主动说明清楚自己的情况,并附上完整支持证据。

这是因为,主动准备好所有证据,是申请人那方的责任;申请人不该等待移民局回头来要。

→ 在实际申请中,申请人需要递交的文件可以包括:

-不少于6个月的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单;

-租房合同;

-过去6个月的水电费单据和地税单据;

-如果领取福利的话,最近的福利部的信件;

-如果有其他大的花销的话,这些花销的收据。

注意:移民局在审查的时候,一般会对申请人收入和花销方面的资料严格审查。如果申请人的花销或者收入中有大笔钱款进出的话,是需要提供详细解释,甚至要提供相关证据的;否则申请将有被拒绝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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