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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移民局开启特许签证“5年”提前永居通道

英国内政部最新发布了一份有关”特许签证“的利好政策(严格来说,这个政策是指针对”家庭团聚“申请的10年路径-Family life (as a partner or parent), private life and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 10-year route to apply for ILR)。

这项利好政策,将允许本来需要持有特许签证满10年(中间经过3次续签)才能够申请英国永居的当事人,只要”满5年“就能申请永居。

→ 什么政策这么好?

这个新的政策虽然是给成年人申请的,但其实针对的对象是”孩子“。

什么意思?

意思是说,根据英国内政部新发布的政策文件《Concession for granting longer periods of leave and early 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能够符合”提早永居“(指虽持有10年永居路径的签证,但允许”满5年“申请永居)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已满18岁但尚未满25岁;

人生中有至少一半的时间,一直居住在英国(移民局在这里指的”居住“是需要”连续居住“(Continuously),并且如果申请人曾经有被监禁的话,监禁的时间是无法被计入的);

申请人必须是在英国出生,或者当初来到英国的时候,还尚未成年、是个孩子;

申请人必须已经持有特许签证满5年的时间;

申请人是适用移民法Paragraph 276ADE(1)并满足相应要求的。

换句话说,这项”提早永居“的特殊政策,一定程度是在保护那些原来”不谙世事“的孩子;不论孩子的父母,过去是否有过违反移民法的纪录(这里一般指的是孩子父母可能原来没有合法身份待在英国),或者是否无法满足移民法的一定要求,对于当初被懵懂带来英国或在英国出生的孩子来说,把同样的”处置“用在他们身上,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比如说,父母当初的一些选择或者行为(无法满足移民法要求的地方),并不是这些孩子可以控制的;所以对于后来父母拿到合法身份(特许签证)后必须满10年才能申请永居——这样的”条件“并不是一定得同样附加在当初这些孩子身上。

就是说”当初这些孩子“现在已经成年的话,内政部是认为可以允许他们,提早(满5年,而非等到10年)申请永居的。

→ 那么,移民局如何考虑这类申请?

最新政策文件指出,对于满足前面列出的5点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提早永居“的时候,移民局会考虑进去以下因素(但不限于):

申请人当初来到英国的时候,年纪为何/当初多大了;

然后,自申请人来到英国或者在英国出生后,已经在英国居住了多长的时间(这也包括先前有过”非法居留“的时间);

申请人和英国之间的”连结“有多强,是不是已经融入了英国社会;

申请人如果过去曾有”非法居留“的纪录,是不是由于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导致的(比如说父母带著孩子,孩子跟著父母基本上无法自主做出其他选择,也不可能离开父母),并且当初申请人是否未成年;

过去曾做过哪些努力,让自己在英国的居留能够”合法化“;

申请当下/目前持有的签证,以及已经累积了多长时间的合法居留;

持了目前的签证,过去是否持有任何合法身份,并且累积多长时间;

如果移民局只给当事人”有限期“签证而非永居身份的话,会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什么不利影响(尤其是对于当事人的健康或者有损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其实,从移民局会考虑的上述因素就可以看出来,移民局在审核这类(新)申请的时候,考量的侧重点会落在哪。

移民局文件指出,当有上面这些因素出现的时候,负责审核申请的移民官员,就应该考虑当事人的”提早永居“可能——也就是说,移民局应该去考虑,当事人仍然留在原本的“10年永居路径”是否合适,然后决定让当事人继续拿2.5年的特许签证(也就是续签),或者是让当事人可以核准永居身份。

进一步说,当事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是应该针对移民局会考虑的这些“因素”去做准备的。

比如说,当事人有满足前面提到的“5点条件”,同时在申请的时候,当事人自主提出了自己已经持有特许签证满5年的证据,并证明自己过去曾有过的“不合移民法”行为(Non-compliance with immigration requirements)并非出自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不是当事人的选择或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说是因为父母带著他们);那么,在当初的“非法居留”是在当事人未成年(甚至未满25岁前)发生的,并且不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情况下,移民局将有权力核准当事人“提前永居”。

→ 移民局什么时候需要考虑让当事人“提前永居”?

政策文件也很明确指出,当特许身份申请人申请“续签”,或者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提前永居”的时候,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申请中提出合理的理由,解释并证明自己为什么可以满足“提前永居”,移民局就应该给予考虑,进而给出合适的身份。

如果移民局考虑过后,决定不给当事人所要求的身份的话,也需要在决定信中说明,他们这么做的理由。

同时,移民局也有权力在当事人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酌情给予当事人“提前永居”(比如说当事人只是申请续签,但移民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提前永居”的条件,那么移民局也是可以核发永居身份给当事人的)。

不过当然了,在当事人没有自主要求的情况下,移民局是没有义务,一定要主动考虑当事人的“提前永居”可能。

因为移民局的内部政策也指出,如果在当事人自己没有要求的情况下,移民官员选择酌情给予“提前永居”的话,负责审核的官员是需要说明,自己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决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移民官员可能也不想自找麻烦的。丽莎建议,如果您认为您符合“提前永居”的条件,您最好自动在申请中说明,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支持您的申请。

→ 最后,小留学生符合这类“提前永居”吗?

其实如果您已经仔细看过上述要求的莎粉,应该在这里可以给出自己解答了。

很明确地,如果要符合这类申请,您首先需要持有特许签证并满足移民法Paragraph 276ADE(1)的相应要求(这些要求基本就是文章上面有说明过的);因此,留学生自然是无法符合相关条件的。

一方面,留学生并不是通过这类特许身份路径待在英国的;另一方面,如果说当事人过去曾是留学生,后来非法滞留英国,再后来取得特许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过去的“非法居留”是自己选择的,也无法满足相关要求。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上述申请有更多疑问,都可以在文章下面留言,询问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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