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法,有一类名为“Zambrano”(欧盟家属照顾者)的身份,其存在是为了要保障,具有欧盟籍身份的未成年孩子,不会因为孩子的主要/单一照顾者不具有合法身份,而使得具有该欧盟藉身份的孩子,会被迫离开他/她的国家。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一个英籍孩子,只有单亲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照顾这个孩子,但单亲爸爸或妈妈为非欧盟藉,如果该单亲爸爸或妈妈不能合法在英国居住下来而被遣返的话,也会导致该英籍孩子无法继续留在英国(毕竟唯一可以照顾孩子的人无法留在英国);
那么,为了保障这个孩子的居英权,移民局必须给予孩子的单亲家长合法身份,让家长可以带著孩子继续留在英国(如果这是让孩子得以继续留在英国的唯一方法的话),这就是“Zambrano”所保障的权利(主要是用来保障该英籍孩子的)。
→ Zambrano照顾者身份 VS 后脱欧时代
如同前面所说,Zambrano是基于欧盟法所给出的身份(英国在脱欧前,原属欧盟一员)。
但既然英国已经脱欧了,那么代表,未来英国也不再需要遵从欧盟法,核准这类身份(对于有英籍孩子的申请人,就需要按照英国移民法的要求,去申请相应身份)。
可原来这些属于Zambrano的人怎么办?
为此,移民局其实有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给出保障。
就是说,符合Zambrano情况的当事人,可以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去申请Pre-settled(尚未定居)或Settled(定居)身份,以保障当事人继续居住在英国的权利。
→ 可是,移民局的“保障”做得并不够?
原本,符合Zambrano情况的当事人,向移民局申请的身份(Derivative right to reside,我们将它称之为“欧盟家属照顾签证”)是不被允许拿英国永居的,不论当事人持有该签证多长的时间。
但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当事人可以申请等同于英国永居的欧盟定居身份(Settled Status),或者尚未满足在英国连续居住满5年的情况,也能申请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这个身份在将来,是允许当事人转成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的。
这也就是说,Zambrano当事人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能够以更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方式,拿到得以永久定居英国的身份。
于是,一则名为R (on the application of Akinsany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的案件,提出了进一步疑问。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个来自尼日利亚的39岁单亲母亲。她有4个小孩,其中一个孩子(10岁)是英籍身份。
这个单亲母亲(化名R)是该英籍孩子(化名A)的唯一照顾者(Sole Carer)。
R最早是通过旅游访问签证来到英国。2012年11月,R通过当时1岁的A(英籍孩子),申请“欧盟家属照顾签证”(Derivative Residence Card)。
R的申请最初并没有成功,是通过了上诉,最终才在2014年9月,成功拿到“欧盟家属照顾签证”;该签证效期直到2019年9月。
不过,在2017年的时候,R由于身体健康因素,无法继续工作。之后,由于没钱交房租,她的房东还要驱逐她。
于是,没有了收入的R,向移民局申请“领取福利的权利”(也就是申请“更改原来不能领取福利的限制”)。
该申请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原因是,持有“欧盟家属照顾签证”的人,是不允许领取福利的(这就像是持有配偶签证的人不能领取福利一样,是硬性要求)。
于是,在移民局的“建议”下,R在2019年4月,申请了Appendix FM下的特许身份(依据英籍孩子申请自己的2.5年身份),成功获签并且获得可以领取英国福利的权利。
再后来,EU Settlement Scheme自2019年3月开始开放申请,R认为自己符合Zambrano的情况,于是便根据EU Settlement Scheme,向移民局申请EUSS下的定居身份(Settled Status)。
结果,移民局认为R已经拿了特许身份,需要依照的是特许身份的10年路径,不再符合通过Zambrano申请欧盟定居身份,拒绝了R的申请。
R随即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对于移民局的挑战。
→ 符合Zambrano情况但非持有“欧盟家属照顾签证”,能否申请EUSS身份?
负责审判的法官Mostyn认为,一个人符合Zambrano,她/他的这种权利,是不会因为持有了符合英国移民法下的身份,就遭到断绝的。
严格来说,Zambrano权利保障的是,英籍孩子不会因为当事人(如单亲母亲)没有合法身份而导致无法居住在英国。
从这个准则来看,这项“权利”并不是把当事人仅仅框架或限制于“欧盟家属照顾签证”这样一种单一的身份当中。
法官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是具有这项权利的(符合Zambrano情况的),那么不论当事人持有的合法身份是哪种身份,这样的权利都不应该“被消失”。
再者,《2016年欧盟法》(EEA Regulations 2016)的Regulation 16虽然有提到,如果一个人具有(该国)永久居留身份,当事人就不该再以Zambrano的权利来(申请)居留;
但法官也说,该法条并没有将限制置于持有“有限期身份”(如特许签证2.5年)的当事人身上。所以如果要引用该法规来加以限制,也是不正确的。
最后,法官表示,移民局目前针对这方面的政策和定义是不合法的,移民局应该要加以修改并澄清(意思是说,修改后,允许只要符合Zambrano权利的当事人,就可以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相应身份)。
→ 可是6月30日“大限”快到了?
对于相关的后续问题,法院下周还会继续听审;这包括了是否应该针对符合Zambrano情况的当事人,允许延长他们的申请期限。
比较好的情况是,最终的结果有可能允许,所有符合Zambrano情况的当事人,不论目前持有的是哪种身份(例如2.5年特许身份),都能够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来更快申请到等同于英国永居的欧盟定居身份(Settled Status)。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不需要等待10年的时间,才能拿到英国永居了。
不过,最后需要补充的是,对于上面案件的失败,移民局已经随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丽莎会再持续关注,接下来一连串的法院听审结果,并把握以最快时间,通过旗下平台和莎粉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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