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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计划本月移送第一批难民至卢旺达,开始发“移送通知”!

根据英国内政部的最新宣布,他们计划自今年6月14日起,开始移送第一批从英国送往卢旺达的难民申请人,正式实施(或者说启动)难民转送。

需要指出的是,在内政部决定要将谁给转送至卢旺达之前,必须要先发给他们考虑要移送的当事人一份通知。这个“通知”并非正式的“遣送通知”,而是用意在于告诉当事人,内政部已经考虑要将其转送至卢旺达了;如果当事人不希望被送往卢旺达的话,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告诉内政部,他们基于“人权”存在著什么样的理由,而不应该被送至卢旺达。

→ 收到“通知”意味著什么?

收到上述“考虑移送”通知后,随著该通知信一般还会附上一份内政部的说明资料,告诉当事人为何内政部会考虑将他/她给移送。

从基础层面来说,会被考虑移送卢旺达的当事人符合几点原则:

当事人以非法途径进入英国;

当事人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比如当事人途经法国,才又到了英国);

当事人来到英国后申报难民;然而,由于前述因素,当事人的难民申请被认定为“Inadmissible”(不允许)。

内政部的文件表示,当事人在英国申报难民的时候,是有责任要告知内政部,当事人之前待过/来自什么第三方安全国家(如果有的话),以及在该地区或国家待了多长时间。并且,内政部可能会向当事人索要相关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是真实的。

要注意的是,如果内政部认定当事人的申请属于“Inadmissible”,考虑要将当事人送往卢旺达的话,那么就不会考虑(审核)当事人的难民申请。

(因为从内政部的角度来说,如果最终当事人真的被送至卢旺达的话,那么当事人的“难民申请”就应该由卢旺达当局来审理,而不是英国内政部;所以内政部不需要重复工作。)

而在当事人收到“考虑移送通知”后,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被移送的话,那么当事人需要在以下时间周期内,向内政部递交理由和证据,向内政部说明为何自己不应该被移送:

如果当事人正被拘留的话,是从收到“Notice of Intent”(考虑移送通知)的7日内,需要给予内政部回复;

如果当事人没有被拘留的话,那么是从收到“Notice of Intent”的14日内,需要给予内政部回复。

如果超过了以上要求的时间段,当事人都没有回复,也没有采取其他行动的话(比如电邮给内政部,要求延长期限),内政部一般就会把当事人的申请判定为“Inadmissible”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 什么情况可使内政部的“考虑”延长?

根据内政部的政策,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考虑移送”通知后,如果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找到律师来协助回复该通知的话,当事人应该电邮内政部,要求延长该通知的期限。一般来说,内政部会同意延长7天的额外时间。

如果在“考虑期”过后,当事人依然没有给予回复,或者说给予回复了但内政部最后判定当事人符合“移送”的话,会进一步给予当事人至少提早5个工作天的“遣送通知”(Notice of Removal)。

→ 但当然,内政部也不能随随便便说移送就移送的?

虽然说,内政部至今也还没有公开一套明确标准,清楚说明究竟他们用以筛选“符合移送”的准则是什么。也就是在众多非法入境、来自第三方安全国的难民申请人当中,他们究竟是如何去挑选“谁”应该被移送的呢?而这一点,也是他们为何招致那么多反弹声浪甚至司法挑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过,尽管内政部的政策缺乏“透明公开”,这也不代表他们可以随随便便爱把谁移送就把谁给移送的。基本上,在他们能够合法将当事人给移送至卢旺达前,他们必须至少经过以下程序:

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查;

经过上述步骤后,判定当事人的申请属于“Inadmissible”;

确认要将当事人移送至卢旺达,是符合Schedule 3的“安全第三方国家”要求的(也就是卢旺达是可以让当事人申报难民的第三方安全国);

确认当事人没有任何基于人权的理由,使得当事人不适用被移送至卢旺达。

这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不应该被移送至卢旺达,那么应该基于“人权”,提出相关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具备(脆弱须受保护)的理由而不应该被送至卢旺达。比如说,当事人有严重且紧急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当事人再被转至其他地方,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又或者是说,卢旺达对于当事人而言,并不属于第三方安全国家等等(比如来自卢旺达的LGBTQ+申请人,近期是有被核准合法难民身份的案例,那么对于LGBTQ+人群来说,送往卢旺达恐怕反而是将当事人放进了更危险的境地当中)。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上述“基于人权”的理由;当事人单单是通过“申报难民”,将不足以成为保证当事人能够继续留在英国的理由。

不过,有一点值得提出的是,虽然内政部没有直接承认,但他们倾向于移送——在英国没有家人亲戚的单身人士(尤其是单身男性)。

内政部也在相关文件中指出,当事人应该要提供给内政部所有在英国的家人和亲戚的信息,这也包括那些跟著当事人一起来到英国(原本不在英国)的家人。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假使内政部真的给出了“遣送通知”,当事人也还是有可能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向内政部挑战其“Inadmissible”或“Clearly Unfounded”(没有基于人权理由使当事人不该移送的)决定。

一般来说,在司法审核期间(在判决结果尚未出炉前),移民局不应该将当事人给移送出英国。

不过,丽莎也要提醒,由于“考虑移送通知”尚未是内政部要移送当事人的正式决定,所以当事人如果收到通知,应该要把握在期限内递交有力的证据和详细的说明,来证明和说服内政部——当事人应该要留在英国,而非被移送至卢旺达。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知道有许多人对于内政部的“难民移送”新政都很关注,所以丽莎也尽可能地在收到最新进展的时候,和大家分享政策的进一步内容。

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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