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刚开始的时候,丽莎报道了一则来自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Court)的判决,该判决影响著众多符合Zambrano情况的人。
判决的过程这边不再重复描述,感兴趣的莎粉可以点此复习:《重磅判决!英籍孩子父母可申请欧盟定居身份,提早拿永居!》
简单来说,判决中的当事人(申请人那方)主要是针对自己符合Zambrano情况,却因为目前(或者说最后)持有的身份,并非一般通過Zambrano而申请到的“欧盟家属照顾签证”(Derivative right to reside,这一般是指Derivative Residence Card),而被拒于EU Settlement Scheme的申请门外,向移民局发出的挑战。
通过这个判决,伴随而来的是最新的法庭命令(Consent Order),该“命令”的内容将更有助于相关当事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做出有效的参考。
→ 什么是Zambrano身份?
严格来说,Zambrano身份(对于英国来讲)是原来英国仍属欧盟一员时,算是遗留下来的产物。
怎么说呢?因为根据欧盟法,Zambrano的存在,是基于为了保障欧盟藉的孩子,不会因为自己的唯一/主要照顾者,不能够合法居留在欧盟境内,而导致孩子会被迫离开自己的(欧盟)国家。
而英国原本是属于欧盟的一员,自然也需要遵守这样的法律(并且,在脱欧后,仍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保障原来这些Zambrano当事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解释:
比如一个英籍孩子,只有单亲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照顾这个孩子,但单亲爸爸或妈妈为非欧盟藉,如果该单亲爸爸或妈妈不能合法在英国居住下来而被遣返的话,也会导致该英籍孩子无法继续留在英国(毕竟唯一可以照顾孩子的人无法留在英国);
那么,为了保障这个孩子的居英权,移民局必须给予孩子的单亲家长合法身份,让家长可以带著孩子继续留在英国(如果这是让孩子得以继续留在英国的唯一方法的话),这就是“Zambrano”所保障的权利(主要是用来保障该英籍孩子,使孩子不会被迫离开英国的)。
→ 有些人会问:既然如此,为何大家不都去申请“欧盟家属照顾签证”就好?
这是因为,通过Zambrano来保障英籍孩子的“主要照顾者”的移民身份,对移民局来说,更像是一种最后的手段或途径。移民局的政策基本并不鼓励当事人通过Zambrano来申请身份(欧盟家属照顾签证)。
因此相对来说,如果要凭藉英籍孩子申请身份,更多的人会选择特许身份,因为申请上相对比较容易;而且,Zambrano途径的“欧盟家属照顾签证”也不允许当事人申领英国福利。
一般而言,由于通过Zambrano申请身份是免费的,因此在申请的时候,移民局会要求当事人证明,自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拿到身份(这一般是指Appendix FM下的家长签证或特许身份);这也就是为什么,身边更多符合Zambrano情况的人,并不是拿Zambrano签证的原因了。
→ 回到EU Settlement Scheme的话题上,最新法庭命令都说了些什么?
根据该法庭命令(Consent Order),移民局同意重新审视现有政策(也就是针对Zambrano当事人,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政策);虽然,移民局一边仍计划,继续上诉。
这代表,根据我们几天前报道的判决内容,移民局如果重新审视这方面的政策的话,基本将会将原来的政策调整成,允许“所有”符合Zambrano情况的当事人,都能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下的相应身份(Settled或Pre-settled);这是不论当事人目前持有的合法身份为何(不必一定是Zambrano的“欧盟家属照顾签证”)。
这还代表,移民局如果调整了政策的话,势必赶不上6月30日的“申请大限”;因此,法庭命令也说,移民局必须将针对Zambrano当事人的期限,给延期至少6周的时间(自调整后新政发布日开始算起)。
→ 所以,6月30日“期限”不再重要?
这也不完全是。因为,移民局虽然答应了延期要求,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希望保障自己居住在英国的相关合法权利的话,赶在6月30日或之前申请,还是有好处的,这特别是针对那些目前在英国没有合法身份的人。
因为,如果当事人赶在“期限”前申请的话,移民局会给当事人一份“申请证明”,该证明可确认当事人在英国合法居住、打工和学习等权利,直到当事人的申请结果出炉。
所以有了这份“证明”,当事人在生活方面(例如租房)会更加便利。
同时,如果当事人原来就是拿Zambrano途径的“欧盟家属照顾签证”的话,该签证在6月30日后也将失效;所以对于这类申请人来说,是必须把握6月30日期限的。
→ 那对于目前持有特许身份的人,可以有更长时间去准备申请吗?
根据法庭命令的内容,这是可以的。
意思是说,移民局需要允许当事人在“现有”的签证到期前,完成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
这基本代表,当事人的“申请期限”,其实就是当事人目前签证的“到期日”。
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您目前特许签证的到期日,是在6月30日之后,那么您将有更长的时间可以去准备申请。
→ 那如果正在申请特许身份或续签的人,怎么办?
法庭命令也指出,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是可以被允许“同时递交”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的。
并且,当事人这么做的话,并不会因此替代掉原来的申请,也不会对原来的申请造成任何负面的影响。
也就是说,移民局可以分别对两个申请进行审核。
而且,如果当事人原来的签证是允许自己在英国合法工作的话,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这么做。
即便是在之后(较糟的情况下),该EUSS申请被拒绝了,也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原来的签证,或者该签证赋予的合法工作等权利。
基本来说,这个法庭命令对于符合情况的当事人来说,是另外一剂强心针。
它保障了对于想要申请EUSS但害怕可能伴随而来负面影响的当事人,令人宽慰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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