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工签赞助”的话题,有些人曾经问过丽莎:如果今天赞助的“雇主”和被赞助的“雇员”彼此认识,甚至是亲戚关系的话,这样可以吗?
事实上,移民法并没有不允许这样的情况。我们以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来看,如果您是您公司的Authorising Officer,也就是使用赞助管理系统(Sponsorship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系统)的”授权管理人“;甚至说您持有这家公司、您本身就是公司的负责人,移民法也没有说您就绝对不能聘请自己的亲戚好友。
只不过,当您要”赞助“他们的时候,是有一些规则需要遵守的。
→ 什么规则?
首先,不论您是雇主或者只是和您的亲戚同公司,比如说您的亲戚即将加入您目前正在工作的公司等,移民局有一条硬性规定是,您不能够是负责给您的亲戚核发CoS的Level 1使用者。
意思是说,如果您是您公司里SMS系统中的Level 1 user(一级使用者),您不可以”亲自“给您的亲戚Assign CoS;必须是公司当中(和您的亲戚没有关系的)其他人,也就是其他的Level 1使用者,才能够来核发CoS。
而这里指的”亲戚“是您的近亲和配偶/伴侣,这包含以下:
您的合法配偶或民事伴侣;
您的未婚或同居伴侣;
您的父母或继父母;
您的子女或继子女;
您的兄弟或继兄弟,或者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
您的姐妹或继姐妹,或者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姐妹;
您的侄子或侄女;或者表/堂兄弟姐妹;
您的阿姨、姑姑、叔叔伯伯、舅舅;
您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姐夫/妹夫、大伯/小叔,嫂子/弟媳,大姑/小姑,女婿,儿媳妇。
同时,不论您的公司当中是由谁来核发CoS,您的公司在核发CoS给您的亲戚时,在该CoS上都需要”注明“,您和该亲戚的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您的公司要聘请您的亲戚,就需要在CoS上附注——这家公司当中,有成员和申请人(也就是您的亲戚)是家人/近亲。
在这边,移民局的要求是,如果您的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您就”必须“注明清楚你们之间的亲戚关系;而如果是大型企业的话,您也仍然应该要”注明“。
虽然说,并不是”大型“企业就可以不注明;只不过这之间的差异是,对于大型企业来说,由于人员众多,是有可能出现负责核发CoS的人,并不知情申请人和已在公司里(工作)的人,存在家人或近亲关系。但当然,这也不是直接说”不知道“就可以算了的。
移民局也会去看,雇主是否有证据和相关纪录可以表明,有去做过调查或确认,可是仍然无法发现”亲戚关系“的(例如,是当事人本身刻意隐瞒或说谎)。在雇主已经事先做了一切必要的动作,可是仍然没有发现(亲戚关系)的情况下,移民局是有可能接受,由于大公司人员众多,确实可能会有无法察觉的非恶意情况。
可另一方面,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移民局会认为,公司方面是必须清楚知道,即将聘用来的人,是否和公司内部成员/员工之间,有任何家人或近亲关系。
所以,一旦中小型企业没有在CoS上具体注明(有亲戚关系的话);移民局就可以给予处罚,这包括直接撤销雇主的”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
→ 除了硬性要求,还需要注意什么?
虽然说,移民法没有不允许这类申请(雇主赞助自己的亲戚”技术工签“,让亲戚到自己的公司工作);但对于移民局来说,他们很有可能怀疑,这类”聘用“是否”真实“。
也就是说,移民局在审核的时候,他们会去考虑:您的公司创建这个”职缺“的真实性,您的企业是否真的需要有这个职位;然后在您招聘和选人的过程中,您的亲戚做为其中一位候选人,又为什么能够符合您的这个职缺,他或她是否具备合适的技巧、资历和经验等,能够胜任这个职位,并且甚至是优于其他候选人。
移民局需要去确认,您不是单纯为了要帮您的亲戚办签证,才去创设一个职位,好能够便利于”赞助“您家人或亲戚的申请;而且同时,即便您确实需要某个职缺,那么您的家人或亲戚也得真的能够适任,才可能使得移民局相信,这不是一种滥用。
根据我们的经验,移民局在处理这类申请的时候,有很大可能会进一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相关证据和资料,去证明该”招聘“的真实性;并且,移民局也可能会要求”面试“。
丽莎建议,当您在做这类申请时,您可以主动附上相关证据和说明,告诉移民局,为什么要选择聘用您的亲戚,以及他们适任的原因;同时,您也可以附上相关材料,向移民局说明您为何需要招揽这类人才,证明您的企业或生意确实有创设该职缺的需求。
→ 那如果是聘用”朋友“呢?
在如果说,您要聘用且赞助工签的人,不属于文章前面列出过的那些”关系“的话,移民局是没有强制性要求说,您一定得在CoS中提及的。
只不过,这就和其他(一般)工签申请一样,您身为雇主,还是需要确保您的”职缺“是真实存在的,您不是为了帮您的朋友申请工签,才去刻意创设了一个新的职位。
丽莎也建议,不论您的聘用对象为何,您都应该要将您招聘的流程详细记录并保存,这包括任何能够证明您“真实招聘”的所有相关证据。以便移民局有所要求甚至怀疑的时候,您可以大方地拿出来“自证清白”。
进一步说,即便能最后成功为您的朋友甚至亲戚申请到了工签,这也不是终点;身为工签赞助人,您仍然需要遵守赞助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而这其中也包含您的“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的责任。
丽莎结语:
我们在过去以来的实际操作中,也不乏碰到有客户的公司,出现”被赞助“的雇员和”公司董事“是亲戚的真实情况;而最后,我们也成功地帮客户申请到工签。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说您的招聘是真实的,您的企业和生意也是真实营运,在”候选人“具有合适背景和经验的情况下;只要这位”亲戚“是通过正常招聘流程而最终被选定的,您的申请还是可能成功的。
但诚实地说,移民局对于这类申请,确实可能存在更多疑虑,他们会担心(甚至有点先入为主地)觉得,申请人和雇主之间可能是有串通或者滥用移民法的嫌疑。因此对于这类申请,不论是申请人(雇员)或者赞助人(雇主),都应该要有做好更细致准备的心态。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在工签申请方面有更多想要知道的,都可以随时联系丽莎移民部。
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还有任何疑问,也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您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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