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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申请依靠“医疗理由”,英国法院给出“高门槛”

英国上诉法院最近出炉了一则有关Article 3的判决。所谓“Article 3”指的是基于医疗理由以第3条人权法(Article 3 Human Rights)所做的移民申请或案件。

这则案件的名称为:AM (Art 3; health cases) Zimbabwe [2022] UKUT 00131 (IAC),案件的当事人化名为AM,来自非洲东南部的津巴布韦。

2000年12月,当时还是青少年的他来到英国和母亲团聚,并和他的母亲同时都在2004年,顺利拿到了英国永居身份。

除了母亲,AM在来到英国后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俩人共同育有一个孩子;这个孩子现在已经是青少年。

AM还有另外三个未满10岁的孩子,是和妻子以外的其他两个女人生的。四个孩子都出生并成长于英国。

此外,AM的父亲和弟弟也居住并生活在英国。所以据他的描述,他在英国是有很完整的家庭生活,他的家人也都在这边。

不过,AM自2004年起(在他还尚未“成年”)的时候,就开始累积了他的“犯罪历史”。2009年,才20出头岁的他,就因为毒品和枪支犯罪,被判处9年的有期徒刑。

即便后来他受到假释,在该期间他又因为再次犯罪而被送回监狱。等到服刑完毕而出狱后,AM又因毒品犯罪被抓;他可以说是自2004至2019年之间,累积了一连串的犯罪纪录,包括严重的持有枪支和弹药等罪名。

正因为如此,内政部于是决定要将AM给遣返回津巴布韦;而AM则在2012年(他仍因犯罪而服刑期间),以他罹患HIV(爱滋病)所需的“医疗理由”,要求内政部撤销对于他的“遣送令”。

AM表示,他在2003至2005年间被诊断出罹患爱滋病,而他的病况需要服用一种名为Eviplera的药物来予以治疗;这种药物不像其他AM使用过的药物那样会带给他强烈的副作用。

然而,他很确定他在英国的话,可以继续接受Eviplera药物的治疗;但如果他被送回了津巴布韦,他可能就无法再获得这对于有效控制他病情的药物治疗了。

这样一来,如果导致他的治疗中止,或者他无法取得所需治疗,他身上的爱滋病毒恐会扩散而危及他的性命。

→ 上诉法院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在审理AM案件的时候,上诉法院认为,对于这类“Article 3”门槛的判断,应该基于以下两个提问:

当事人是否能证明,他自己是个严重疾病的人——简单说,当事人是不是病得非常严重,这个点能否成立?

基于上述第一点,当事人是否还能证明,他的严重疾病在他被遣返回国后,在当地是有无法获得适当治疗或者缺乏该适当治疗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将会导致当事人处于严重、快速又不可逆转的身体健康危机,或者造成严重的寿命损害?

而“Article 3”的理由唯有在所有“门槛”都达到了以后,才有可能成立。

→ 然而,上诉法院并不认为AM有满足上述所有门槛要求?

在审理AM案件的时候,上诉法院发现,AM的病情在他几次没有准时参与诊疗时段以及服用药物的情况下,还是有得到控制。

并且,在津巴布韦当地,也还是有针对爱滋病病情的可取得和可负担的适当治疗。而这些“治疗”对于控制爱滋病情已经普遍被认为是有效的了(即便不是AM指定的特定治疗药物)。

虽然说,当地对于爱滋病的医疗并不是免费的,但费用也只有在一个月2美金的低治疗花费;上诉法院认为,这笔钱(一个月只要2美金)AM完全是可以出得起的,不论是通过在英国的家人提供,亦或是AM自己去赚取。

上诉法庭也说,AM是个优秀的人,他完全有能力在当地通过自己的打工,支持他的医疗花费(即便他的家人不给予财务支持的话)。

也因此,上诉法庭最终,拒绝了AM的案件,维持了内政部原本对于AM的决定。

丽莎结语:从以上AM的案件,其实可以看出英国移民政策(乃至于英国法庭)对于基于Article 3的医疗理由,是有非常严谨的判断的。

当事人并不是简单表示自己需要哪类医疗,或者当地能不能提供该类医疗,就可以触发Article 3的。

而是说,该类医疗对于当事人的病情、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和生命,到底是多么关键且重要的存在。并且,当事人只能接受该特定医疗,或者不接受该医疗的话,就会对当事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且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同时,当事人将被遣返回的国家,是无法取得该类医疗的。

以AM的例子来看,如果说他当初能够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医疗报告,来证明特定治疗对于他的病情和健康,是多么不可或缺的存在,只要没有接受该特定医疗,就一定会影响到他的生命、对他的病情造成严重影响;并且提供津巴布韦当地医疗专家的确认,该药物/治疗确实无法在津巴布韦取得的话,对于他的案件应该会有更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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