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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宣布新“审核规则”,设“额外审查”防堵非法移民!

稍早之前,英国内政部曾经宣布,要废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移民审核演算机制,也就是所谓的“交通信号”机制(Visa Streaming Algorithm)。

简单说,移民局自2020年8月7日起,不再使用过去的“数据演算法”来审核申请-该演算机制,会把申请人根据他们的“国籍”打分,区分成不同程度的“风险”。

如果申请人的国籍被认定为是风险低的,一般就会被分配到处理速度比较快的签证官那里去;而如果被“系统”认定为是风险高的,就会分配给处理速度较慢的签证官。

而且,根据该演算机制,如果“风险高”的申请被核准了-移民局内部会再去审视该“核准”的决定,看看是否正确;

反之,“风险低”的申请只有在遭到签证官的拒绝后,该“拒绝决定”才会遭到审视。

这基本暗示了,被系统评定为“较高风险”的申请人,恐怕遭到拒绝的几率会比较高,因为签证官会更不愿意核准(被系统归类为)风险较高的申请。

→ 内政部宣布推出“过渡”工作流解决方案!

自然,移民局过去的做法,会被认为是一种“歧视”,因为单纯只因为申请人的“国籍”,就使得其申请直接居于弱势,是不适当的做法。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遭到英国移民慈善机构JCWI提出的挑战后,内政部主动提出中止使用该“备受争议”的演算系统,并承诺会推出用以取代的“新机制”。

不过呢,移民局依然还是那个我们熟悉的移民局;原本根据他们先前的宣布,说最早会在去年10月底前,推出新的系统……

但终究,他们还是拖到了今年的这个时候。

于是,根据内政部新发布的《Workflow routing: visitors》指导文件,一个新的“工作流机制”(Workflow routing solution)终于被推出。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新的机制,也不是板上钉钉的,而是一个“过渡机制”。

就是说,内政部在新发布的指导文件中表明,这个临时机制可以让他们边测试边做出改善(如果需要的话)。

他们会持续评估这套“新机制”的有效性,并在未来评估过后,需要做出(重大)修改的话,会再正式发布“更新”指导文件。

此外,目前这份指导文件(也就是“过渡机制”),只适用访问签证(Visitor visa)申请,其他类别的短期签证(例如海外家政工人Overseas Domestic Worker,机场直接办理的过境签证Direct Airside Transit Visa等等…)皆不适用。

→ 那么,新的机制是怎么样的?

内政部宣布,推出一种新的“Ministerial Authorisation”(部级授权)。

新的“授权机制”,已经用以取代过去的“演算机制”。

指导文件指出,新的“MA”机制,使用的是更为严谨的检视和审查制度,有着特定的数据支持-而该“数据”,就是“损害访问签证”的证据资料库。

这些特定数据/证据资料库,可以显示出:一个(新的)访问签证申请,是否应该被更审慎的考虑,基于某个国籍/国家(过去的申请),出现更高的递交假证据或伪造文件的纪录;

或者,来自某国家的申请人,资料库显示,有更多的逾期滞留历史,甚至出现更多的“报难民”情况。

而移民局将会通过这个“MA机制”,去决定是否该对于一个申请,进行额外的审视-而这个“额外审视”的信号,基础也是建立在申请人的“国籍”上。

只不过,文件也指出,这并不代表来自特定国家的申请人,其申请就一定会落入“额外审视”;而是要该申请,也要同时符合“风险特征”(Risk profile)的范畴,才会触发“部级授权”(也就是需要“额外审视”)。

→ 所以,“额外审视”将包含些什么?

这主要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进一步)验证检查;

索要(申请人)更多资料/证据;

面试申请人或者其赞助人。

换句话说,符合“风险特征”(被认定为比较有风险)的申请人,移民局就可能需要采取更为严谨的手段去审核当事人的申请(比如说: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信息,或者进一步要求电话面试)。

→ 可是新机制也是基于“国籍”基础,和过去有何不同?

指导文件也指出,在新的“MA”机制下,如果申请人来自的国家(国籍)被认为是有风险的(出现在“风险清单”上),这只是给签证官一个理由(或者说警示),需要去申请调出“Risk Profile”,以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风险特征”,而需要进一步触发“额外审视”。

一旦调出Risk Profile,发现当事人并不符合“风险特征”的话,那么对于该申请的审核,就会直接基于“以申请人为基础”的方式(Person-centric),就是着重当事人的相关条件(比如去看当事人过去的移民历史,是否有不好的移民纪录等等),去做判断。

当然,如果申请人过去有不好的移民历史的话,一般就会被归成“Complex”(较复杂)案件,可能所需的审核时间比较长。

而如果被划到“Non-complex”(非复杂)案件的,一般处理速度也会(相对)较快。

→ 丽莎补充:一些申请“访问签证”的重点提醒

既然移民局上面新发布的“内部审核机制”是针对访问签证的,丽莎下面就再对这类申请做一些补充,帮助莎粉们了解,也希望可以让大家避免一些雷区。

首先,通过申请普通访问签证(Standard Visitor),申请人可以赴英进行以下活动:

旅游观光,探亲访友

短期商务访问,如参加研讨会

上短期课程(不超过6个月)

短期学术访问/学术研究交换计划

私人医疗因素(赴英接受特定治疗)

同时也要注意,当事人不能持访问签证,在英国进行以下:

受雇英国公司工作或在英自雇

通过频繁赴英达到长期居留英国目的

申领英国福利(Public funds)

就读超过6个月的长期课程

结婚或注册民事伴侣关系(想来英国结婚,可以申请结婚访问签证-Marriage Visitor)

→ 访问签证申请-是否具有移民倾向?

与其他类型签证不同的是,申请访问签证时,签证官的考察重点是-申请人有没有移民倾向。

因此,想要成功拿到访问签证,很关键的一点是:必须向签证官证明,自己没有在英国滞留的倾向。

签证官对于申请人移民倾向的考察,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家庭纽带

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在中国有很强的“家庭纽带”,也就是血缘关系。

简单来说,申请人最好能够提供子女、配偶等,都是居住在中国的证据。

但很多情况中,申请人的子女或配偶都是在国外。

那么,如果申请人提供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都在中国居住,并且自己还时常与他们团聚的证明,这样可以吗?

需要指出的是,对签证官来说,这样的证据恐怕就相对缺乏说服力了。

因为在审核过程中,他们着重参考的是“小家庭”的概念,也就是申请人的子女和配偶的情况。

他们较少考虑“大家庭”的概念-兄弟姐妹,叔侄外甥等人的情况,对申请的帮助较小。

所以在申请时,最好能够提供:自己的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中国、配偶在中国,或者有未成年的孙子女在中国,(他们)需要申请人的照顾等类似的证明资料。

目的就是让签证官相信,如果申请人滞留在英国,那么申请人就会失去这些宝贵的“纽带”。

通过展示申请人的“家庭纽带”,来证明自己并不存在移民倾向。

2)经济纽带

所谓“经济纽带”,就是申请人必须要证明,自己在中国的收入来源,自己的生活重心还是在中国。

在这方面,申请人主要需要提供,自己在中国或其他第三定居国(非英国),有固定资产和存款收入。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了车产、房产等。

存款收入主要包括了投资、薪水、退休金等。

申请人通过展示自己的收入和资产,让签证官相信,自己在中国拥有稳定的经济基础,而不会轻易去割裂这种“经济纽带”。

→ 资料准备(参考重点):

有效的旅行文件或护照,其中必须包含至少一页,双面都是空白面的页面;

目前的在职或在校证明,例如:工作证明(写明职位、年薪、月薪等)或营业执照(如果自己经营事业/股东),或租赁合同(如果通过租赁获得收入),或就读证明等;

收入和资金证明,例如:银行流水或存折(6-12个月)或存款证明(特别提醒:提供银行流水时,不要在短期内有大笔的资金流动;如果有,要主动提供合理的原因,否则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会被质疑,也可能导致拒签);

如果探访亲戚或朋友,需要提交他们提供的邀请函,邀请函应说明停留的时间长度;

如果是商务访问,则需要提供英国公司的邀请函。如果有担保方,请提供担保方的邀请函;

如果担保方为申请人此次访问出资,则需要提供担保方的银行流水(至少3个月);

过去的出行纪录/旅游纪录(最近10年),例如:旧护照(注:良好的移民历史对于申请也有积极帮助。相反,如果之前有不良纪录,如滞留、偷渡等,可能会对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申请人也应该提供自己赴英的“出行计划”,来英国访问的细节,以及预计停留多久。

→ 是否有资格邀请家人探亲访问?

很多人在这方面存在着误区,认为自己不是如英国永居那样的长期居留身份,或是持有特许身份,所以没有资格邀请家人探亲。

这实际上是错误的。

移民局规定,只要持有超过6个月的(长期)签证,包括学生、工作、配偶、特许居留等,都可以邀请国内家人(如父母和兄弟姐妹)来英国探亲访问。这也是英国政府对于人权保护的其中一处体现。

→ 我在“吃福利”,也可以请家人来吗?

这是完全可以的。

只要拥有合法身份,领取福利同样也可以邀请家人来英国。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申请签证时,领英国福利的当事人,请不要提供资金证明和出行费用说明,做为“赞助”国内家人来英旅程。

试想,当事人所领取的福利是由英国政府提供,目的是为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

如果用该福利资助家人来访,就相当于英国政府在间接资助当事人的亲人来英国。显然,英国政府并没有这个义务。

在申请时,应该格外注意这一“陷阱”,不然有可能导致拒签。

→ 个人信息有出入?

最后,有时还存在着这样一些特殊情况:

有些人在英国使用的个人信息(包括名字、生日、居住地等)和国内的不同,这时候该如何处理呢?

这时,可以提供DNA鉴定报告。

也就是说,需要在中英两国间进行细胞采样,然后将资料提交大使馆,用于证明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血缘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说了这么多,希望以上的内容有帮助到大家。

而对于移民局最新的“工作流机制”,丽莎也会持续观察,如果有从我们案件处理当中,有什么新的发现,或者移民局更多的相关消息,也会争取再给莎粉们做出更新。

不知道大家对于上面提到的“新机制”有什么想法呢?如果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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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英国税务问题,也可以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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