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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坚持申请须有生物信息,法庭裁定违法?!

英国上级裁判法庭最新出炉了一个名为R (SGW) v Secretary of Statefor the Home Department (Biometrics , family reunion policy) [2022] UKUT 15(IAC)的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涉及到的是一名来自非洲东北部厄立特里亚(Eritrean)的(英国)难民身份持有人,化名为SGW。

SGW有一个化名为FGW的亲弟弟,目前人在利比亚(Libya)。

FGW也是个厄立特里亚公民,但在2016年10月离开了该国,最后辗转在2018年的春天进入利比亚。

后来,FGW曾尝试渡船逃离利比亚,但因为该船被拦截,其后便被拘到了拘留中心约两年的时间。

在该近两年的拘留期间,FGW因为未成年、身边又没有成人陪同的因素,受到联合国难民专员办事处(UNHCR)的援助,一直奔忙于FGW的释放。

FGW最终于2020年10月获释,UNHCR还为他安置了住所。

由于哥哥的正式难民身份(并且哥哥SGW已经拿到英国难民永居),FGW的律师就建议,让FGW申请依赖于哥哥身份的“难民团聚”身份,到英国与哥哥共同生活。

由于FGW的未成年情况,再加上当地所处地区的不稳定因素,他的律师为他向英国移民局申请“豁免递交生物信息”(免拍照和递交指纹,就能递交申请),希望能让FGW更快可以合法到英国和哥哥团聚。

不过,移民局却直接拒绝了律师的要求;并说,因为FGW没有递交生物信息,所以他的移民申请是无效(Invalid)的。

律师于是提出了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律师提出的挑战主要基于以下:

  1. 移民局认为申请人必须先完成递交“生物信息”(Biometric information),其申请才能够被移民局考虑/审核,是不合法的;
  2. 移民局对于这方面(递交生物信息)没有行使“酌情处理”(Discretion),也是不合法的;
  3. 移民局没有把FGW当做Minor(未成年人)处理,也是不合理的(虽然当时FGW已经快满18岁但仍尚未成年;FGW出生于2004年2月)。

在提出挑战之后,FGW的律师选择不坐以待毙,而是同时尝试别的途径。后来,FGW的案件通过驻突尼斯英国外交官的“特殊安排”,使FGW在外交官的帮助下,得以使用手机装置递交他的生物信息。

不过,由于负责审判上述“司法审核”的法庭已经开启听审,再加上法官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到了重要的法律问题,所以仍然继续把这个案件给审完。

首先,先看到移民局的“递交生物信息”规定

根据现有的法规,实际上是规定“境外”申请人(申请Entry Clearance)是必须提供生物信息的(Biometric immigration document),如果不提供的话,其申请将有可能(May)被拒绝。

同时,虽然现有政策有列出“例外”情况,但“该政策”只适用英国“境内”申请(In-country applications)。

另一方面,移民局原有的“难民家属团聚”政策则指出:

“申请人和其赞助人在移民局考虑其申请前,必须完成安全和身份上的检查;并且,所有境内和境外申请人都必须提供他们的生物信息。”

然而,对于以上移民局政策(对于移民法规)的解释,FGW那方认为——根本并非“其来有自”,所以是非法的。

那么,负责审核的法官怎么说?

法官认为,根据移民法,目前的法规确实是允许“豁免递交生物信息”的“例外情况”的。

可相反的,移民局目前的难民家属团聚政策却“强烈建议”审核案件的移民局官员,只考虑有递交生物信息的境外申请——法官最后判定,移民局这种错误解读/具有误导性的政策,是不合法的。

法官也指出,移民局(当初)坚持把FGW的案件视为“成年人”处理,也是有误的。法官进一步要求移民局,必须加速对于FGW案件的审核,并在14天内给予结果。

丽莎结语:

这个案件再一次向我们证明了,并不是只要是移民局说的,甚至是说只要是移民局的政策,就一定是正确的。

毕竟,移民局的政策某种角度来说,是对于移民法的诠释和解读,既然如此,就有可能存在“错误解读”的空间和可能。

为此,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是有理的,反而不需要惧怕移民局的无理。

当然,从FGW的案件中,我们也看出来,有一个负责且专业的律师,对于申请人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他的律师的坚持,可能他的案件也没有办法走得那么远。

最后,当然,通过这个判决,更多处于类似情况的申请人,之后也能够获益于这个判决。当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有困难递交生物信息的特殊例外情况的时候,移民局是应该予以考虑,而不是不管不顾直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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