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知道

移民局“有效性”新规恐致更多非法滞留,申请“无效”后果可比被拒更严重!

写在前面:今天(1月13日),根据英国卫生部公布的最新数据,英国单日新增确诊为47,525例,死亡1,564例。

和前一日(周二)相比,不论是在确诊数(昨天为45,533例)或者死亡数上(昨日1,243例),都双双有所增高。

这样的数据也使得英国自疫情爆发以来的新冠总死亡数,正式破10万人。

为了控制让疫情不再持续升温,苏格兰首席大臣斯特金(Nicola Sturgeon)最新宣布,本周六(16日)起将进一步“加强封锁”,收紧的措施包括:

-线上购物,线下取货(Click and Collect)服务仅能限于以下“必要购物”:

服饰和鞋店

家用品店

花艺中心

婴儿用品店

电子商品,包括维修

修鞋和锁匠、打钥匙

书店

-顾客不能进入餐厅内取餐,餐厅必须把外带餐点放到门口,让顾客领取

-在苏格兰的所有第四级封锁地区,都不允许在公共区域喝酒(等于外卖酒饮不被允许了)

-立法要求企业必须让员工在家工作,只要可以在家工作的都需要在家工作

-在室内(民众的房屋内)进行服务的行业,仅限于提供家居基本维修和维护服务,不含装修和粉刷

-如无必要,苏格兰居民不得离开家,苏格兰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关于这方面的强制规定

→ 有关移民法的新变化

英国移民局其实在12月31日发布了最新一份英国移民条例修订通知《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 CP 361》,这份通知涵盖的移民变化,已经自发布日(当晚11点)起实施,也就是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虽然感觉上移民局静悄悄地开始新的变化,不过可以稍微放宽心的是,这次宣布的变化不是很多,也基本不是太大的移民变化。

对于莎粉们来说,比较相关的应该是有关访问签证(Visitor Visa)的以下变化:

-来英进行商业访问,可以包含在英国进行市场调研(当事人为英国境外的雇主,来到英国进行市场调研);

-研究人员也可以为境外的雇主,来到英国进行独立研究;

-受雇于英国海外公司的翻译人员,也可以来英访问时,(为其雇主)提供翻译工作,包含笔译和口译。

以上这些变化(或开放),基本更加便于海外企业/人员来英国进行商业和学术访问活动。

简单说,英国政府有意减低一些脱欧后因新的移民政策,造成不利于商业活动和投资等的不利因素。

不过上述变化并不是只适用欧盟人员,对于非欧盟人员也是同样适用的。

→ 注意:有关新移民计分制度下的“申请有效性”新政

由于英国已经正式脱欧,新的移民计分制度也开始实施-移民局其实还悄悄地发布了有关移民申请的新“有效性”(Validity)要求。

意思是说,进行申请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注意自己提出的是否为“有效”申请,满足移民局的“有效”条件。

否则,如果申请被判定为“无效”(Invalidity)的话,申请人恐怕会面临变成“逾期滞留”的非法移民(Overstayer)。

其实,对于移民申请的“有效性”要求,并不算是移民局的新规定。

原本在新计分制度实施前,就存在移民法第34条(Paragraph 34)对于申请“有效性”方面的规定。

即便是现在,也就是新计分制度已经开始实施后,对于判断申请的“有效性”上,也仍然需要考虑进去Paragraph 34。

只不过,原来移民局对于“有效性”的要求,可能允许“改正”空间;就是说,如果因为一些可修正的因素造成申请会“无效”,移民局有权给予申请人一个机会,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修正,而不会直接造成申请的“无效”。

用个简单例子解释:比如说,申请人支付错了申请费,移民局可能写信告诉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两周内补上/缴交正确的费用。

而申请人如果只有费用这点可能造成申请无效,在移民局给出的时间段中完成了正确交费,那么申请就可以被视为/变成“有效”,移民局也就可以审查该申请,而不会直接以“无效申请”来拒绝(Reject)。

→ 申请“无效”的后果,可能比被拒(Refused)更严重

这是因为,对于这些境内申请人来说,一般可能会认为,自己只要在原持有签证到期之前,递交了签证申请,就可以启动移民法Section 3C。

这个Section 3C基本是说,境内申请人在原有效签证到期前,成功递交新的签证申请的话,那么即便在移民局审核期间,原签证到期了,也不影响当事人合法待在英国-这是因为,当事人原来的签证自成功递签后,直到签证结果出炉,可以被视为“签证效期”的(无限)延长,也就是该签证效期被延长至申请结果出来为止。

然而,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Section 3C的启动,针对的是“有效”申请。

换句话说,万一是“无效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人最终陷入“非法滞留”的窘境。

怎么说呢?同样举个简单例子解释:假如申请人确实是在原签证到期前,递交申请了,比如说就刚好在签证到期前两天递交了;结果,该申请在一周后收到了移民局的拒绝(Reject),因为认定该申请是“无效”(Invalidity)的。

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原持有签证已经到期了,已经递交的申请又被认定为“无效”,就无法启动Section 3C-从这样的情况看来,几乎等同于申请人没有在原签证到期前提出申请(因为该申请是无效的,如同“不存在”一般)……

这样的结果将会导致,申请人在英国形成了“非法滞留”,因为已经没有持有合法签证待在英国了。

反而,如果申请人做出的是“有效申请”,并且该申请是在原签证到期前递交的;那么即便该申请后来被“拒绝”(Refused),也不会直接导致申请人变成“非法滞留”。

对于被“Refused”的申请人,一般也会允许自申请被拒绝后的14天内,采取相应行动,例如提出行政复议、上诉,或者递交新的申请,又或者离开英国。

只要申请人能在该14天内采取行动,就不会造成非法滞留。

(注意,这里讲的是“Refused”,而不是Rejected,是因为“Refused”才是一般我们讲的申请“被拒”,如果是因为技术性原因如“无效申请”,也就是造成申请不成立的话,才是Rejected。)

→ 那么,新计分制下的“有效性”规定,是如何致命的?

新制度下的“致命点”在于,造成申请“无效”(Invalidity)的要素,是无法被“改正”(Rectified)的。

比如说,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UK Ancestry(先祖签证),但是当事人并不是个英联邦公民(Commonwealth citizen),又或者境内当事人原来并不持有这个类别的签证;那么恐怕申请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而且,这样的“无效”,基本是不能也没有办法被“修正”的。

再举个大家比较关心的Skilled Worker(技术工作签证)的例子。

在其“有效性”的其中一项要求中,指出境内申请人的原持有签证,不能是以下类别:

-访问签证
-短期学生签证
-儿童学生的陪读签证
-季节性工人签证
-家事工人签证
-移民法外特许

(注:这里的移民法外特许(outside the Immigration Rules)基本并不是指大部份莎粉熟悉的以“家庭”(Family)为基础的特许签证,如两年半签证;而一般是指移民法外的(短期)特许情况,例如BNO当事人在BNO签证路径开放前,申请的6个月特许签证。)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持有上述列出的签证,却在英国境内提出申请的话,那么基本会因为无法满足“有效性”要求而被视为“无效申请”。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无效性”也是很难被改正(Rectified)并且比较致命的。

总的来看,移民局对于“有效性”的新规,一定程度是想要杜绝申请人因为签证即将到期,为了继续延长待在英国的时间,就随便提出申请,想要借此启动Section 3C;即便很明显地,申请人很难或者完全不符合该申请的相关要求。

这对于想要继续合法待在英国的申请人来说,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就需要更谨慎确认相关签证或身份对于“有效性”方面的要求,避免踩雷。

因此丽莎建议,申请人最好空出更多时间,提前开始准备申请,才能够更加了解移民局各方面的规定。

如果您实在对于移民要求和申请方面没有把握,也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移民建议,让专业律师提供协助。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移民方面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问题,也可以咨询丽莎会计行。

最后,如果觉得丽莎的文章不错,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让我们有动力写出更多免费实用文章!

> 📱 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 📱 <

如果莎粉们对于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想要了解如何使用丽莎APP,莎粉们可点击这里 ↓

《您的掌上律师行:如何使用丽莎APP?》

丽莎以简易图表,一步一步带您使用丽莎律师行的专属APP。

您和我们只有一键之隔。委托我们,您完全可以更加省时省力。对于住得远的莎粉,您更可以省下车费和舟车劳顿。丽莎只想为您做得更好。您说,我们做!委托丽莎,从来没有如此简单过!

如果莎粉们对于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或者通过我们旗下官网《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UK-LISA)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咨询丽莎。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167人评论了“移民局“有效性”新规恐致更多非法滞留,申请“无效”后果可比被拒更严重!”

发表评论

请同时留下您的联络信息,您的个人联络信息将不会被公开。*表示为必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