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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提出“基于人权”理由,移民局就该以“人权申请”处理?!

英国上诉法院最新出炉了一个名为MY (Pakista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CA Civ 1500的判决。

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自巴基斯坦,最初是通过配偶签证来到英国的。为了方便描述,后面将他化名为MY。

MY原本和他的太太以及太太的父母住在一起。后来,他和太太离婚,并声称太太对他实施家暴,所以MY想以他是家暴受害人来申请永居。

(注:持有配偶签证的人,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当事人可以立刻提出永居申请,无论自己在英国多长时间以及自己的签证是否到期。

同时,在申请的时候,当事人还享有以下特权:

不需要提供任何英语考试

不需要提供Life in the UK证书

不需要提供任何收入和住房的证明

如果经济困难的话,还可以申请移民局费用豁免)

而MY在提出永居申请的时候,虽然他是通过Appendix FM的Section DVILR(也就是以”家暴受害人“的身份申请永居);但他在申请中也有基于”人权法“(也就是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欧洲人权公约)提出,如果移民局不核准他的永居申请,导致(他没有了合法身份而需要)被遣返回巴基斯坦的话,这将会是违反人权的。

然而,移民局随后拒绝了MY的申请。

MY于是向初级裁判法庭提出了上诉。

→ MY的接连失利?

MY在上诉中提到,他当初的”家暴永居“申请,是有包含”人权申请“的;他在当初的申请中有提及,基于人权他是不应该被遣返的(换言之他认为,移民局应该核准他的永居申请)。

因此MY指出,移民局对他的”拒绝“,就等于是拒绝了他的人权申请。

而既然移民局拒绝了他的”人权申请“,他就有权提出上诉(Appeal)、挑战移民局。

不过,初级裁判法庭并不同意MY的说法。而且,就连MY继续上诉到上级裁判法庭时,他也同样受到挫败。

简单说,初级和上级裁判法庭的说法虽然稍有不同,但基本是一致认为,MY是没有权利提出”人权上诉“的。

法庭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移民局并没有对于MY的”人权申请“给出决定。就是说,MY虽然有在申请中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但移民局从头至尾给出的决定,仅有针对”家暴永居“申请。

法庭的意思是说,既然移民局没有对于”人权申请“方面给出决定,那么法庭自然也没有立场,去对于MY提出的”人权上诉“做出裁决。

→ 移民局的立场?

移民局指出,虽然MY有在他(家暴永居)申请中,提出”人权法“的立场,但这并不代表,MY提出的就是”人权申请“。以他当初的申请来看,依旧是个”家暴永居“申请,而且移民局也是基于——认为MY并不满足”家暴永居“的要求,而拒绝该申请的。

移民局的意思是说,如果MY想要基于”人权“申请的话,那他应该另外提出”人权申请“,并且使用合适/正确的申请表来进行申请,那么移民局才能针对他提出的”人权申请“进行考虑;并不是说,他提出的非人权申请中涵盖基于人权的理由,移民局就该将该申请视为”人权申请“的。

于是,在初级和上级裁判法庭的接连失利后,MY又继续将案件上诉到了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 上诉法院怎么说?

上诉法院指出,一个身份/签证申请(Leave to remain)和一个人权申请(Human rights claim),是有不同的。

虽然说,有些身份申请确实有包含或基于人权理由,例如”家庭团聚“申请(applications on the basis of family or private life);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申请就都一定是人权申请。

比如工签、学生签,甚至是MY提出的家暴永居申请,这些就都不属于人权申请。

所以虽然说,申请人还是可以在他们的申请中,提及基于人权的理由,来说服移民局核准当事人的申请;但提及归提及,这并不代表”该申请“就能因此成为”人权申请“。这在”本质上“还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上诉法院表示,就如同初级裁判法庭原先裁决的,法庭对于MY提出的上诉,是没有管辖权的,也就是没有权力去裁决的。

如果MY想要”挑战“移民局的决定,他应该要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而非上诉(Appeal)。

这是因为,基于MY原本的”家暴永居“申请,如果他不满移民局的决定,他是没有上诉权的,只能通过提出行政复议,然后司法审核的途径,去向移民局提出挑战。

这和人权申请是有所不同的。一般人权申请如果遭到移民局的拒绝的话,当事人会有上诉权利(Right of appeal)。

丽莎结语:

通过这次的判决,除了再次确认了所谓”人权申请“的归属问题,重申了——并不是说一个申请有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就可以被视为人权申请之外;也提醒了我们,提出”合适的申请“的重要性。

如果说,当初MY希望基于人权来申请的话,或许他应该提出”人权申请“,然后后续才有权利提出人权上诉。

然而,这种选择或决定其实往往也是很困难的。对于MY来说,也并不是说他当初如果提出”人权申请“,他的案件成功机率就一定会比较大。

应该说,提出什么样的申请,还是需要基于每个人不同的情况和考量来综合参考,并做出谨慎选择的。

从MY的例子来看,可以确认的是,往后对于申请人,类似的”困难选择“仍然会持续上演;毕竟根据英国的移民法,申请人一次只可以有”一份申请“让移民局审核。

申请人也无法说,同时提出两份不同的申请,看看哪一份的成功率更高。

不过,另一方面来说,从MY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知道,即便提出的申请并不是人权申请,申请人还是可以在申请中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如果这样的话,移民局可能会问当事人,要不要以人权申请”取代“原来的申请。

当然了,当事人最终应该以什么样的申请,能获得更大的成功率,您应该事先与代理律师讨论,并根据您的需求,做出最符合您的选择。

写在最后:其实,对于上面MY的案件,丽莎不免还是要吐槽一下。因为呢,以移民局的政策而言,他们一般是会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所有理由的。

这样的政策其实不奇怪。是想,如果申请人现在提出了非人权申请,然后移民局只针对该非人权申请给出决定,拒绝了该申请;之后申请人再提出人权申请,移民局岂不是又要再重新考虑——这样来来回回,最后反而加大了工作量??

所以说,移民局在MY案件中的”坚持“,似乎一反了他们的”常态“。不得不说,这种操作还是很让人迷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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