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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房子只归老大;弟弟不满对簿公堂,怀疑父亲缺乏立遗嘱能力!

关于分遗产的家庭争论变得越来越普遍,子女们大打出手在法院里质疑父母遗嘱的事情不少见。他们有着各种各样的理由请求法院审判判遗嘱无效,包括:缺乏立遗嘱能力、死者被威胁的、伪造或欺诈以及遗嘱的起草过程有瑕疵等等。

最近,英国家庭法院又审理了一个与遗嘱有关的案件《Skillett v Skillett》。亲兄弟在法院上演了一场家庭大战,由于哥哥似乎成为最大受益人,弟弟则认为,父亲的这一份遗嘱是在神智不清的时候写的,不具备立遗嘱能力。

法院是否判这一份遗嘱无效呢?在遇到同类事情的时候,受益人该如何证明立遗嘱人缺乏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又该如何证明自己是有遗嘱能力的呢?

故事背景

来自肯特郡的Charles先生和妻子Joyce有四个孩子:大儿子Stephen、小儿子Gary以及两个女儿Jane和Lisa。

2002年2月,Charles患上了特发性帕金森病,2008年2月又因心脏病发作而入院治疗。2011年1月的时候,医生告诉他,他已处于疾病晚期,随时会离世。于是,Charles决定放弃治疗,并与妻子一同搬进养老院度过剩下的日子。

得知消息后,Charles和妻子立刻委托律师帮他们立遗嘱。2011年5月19日的时候,Charles和妻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一份新遗嘱,每份遗嘱的规定都是一样的。

遗嘱的安排如下:

在第一任配偶去世后,未亡配偶将绝对占有一切;

在未亡配偶也死亡后,财产将如下安排:

“Lisa-Jane”农场将赠与给大儿子Stephen——这是夫妇在1972年买的一大片土地以及农场,以两个女儿的名字命名。据说,2010年,他们聘请的测量师为该土地估价为5万英镑;

其他子女每人将获得5万英镑现金,遗产的其余部分将由四个孩子平均分配

如果Stephen、Jane或Lisa先于未亡配偶死亡,他们的利益将由他们在世的子女平分。然而,Gary先于未亡配偶去世,Gary的子女不应拿走父亲的份额。

2017年7月,Charles去世了,享年84岁。他的妻子Joyce在一个月前及2017年6月也去世了。

然而,这一份遗嘱却引起了孩子的斗争,主要的争议来自于二儿子Gary。

遗嘱有问题?

子女之间争论不休,大哥Stephen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以庄严的形式宣读他已故的父亲Charles在2011年5月19日签署的遗嘱。

然而,弟弟Gary对该遗嘱的内容提出反诉。他称,他们的父亲缺乏遗嘱能力和/或在执行遗嘱时不知道以及批准其遗嘱内容。

法院资料没提Gary的心理,但丽莎猜测,Gary可能是对遗嘱的第三条安排感到不满,每一位孩子的子女都有权从他们身上拿到份额,唯独Gary子女被排除在外了。

此外,Gary应该会有怀疑,为什么只有大哥能拿走家里的房产(资本有上升空间),其余三个孩子只能拿现金。

然而,其他三位孩子则表达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父亲和母亲这样的安排是有理由的,一直以来,Stephen都住在农场里,并且和父母生活在同一个城市,他应该是可以拿到土地的继承权的。此外,Gary长期住在外地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也没有很亲密,自然就会这样的安排。

据法院提供的资料看,Gary提出质疑的依据是,他发现父亲的医疗笔记,记录在立遗嘱期间患了疾病。所以,他怀疑父亲是在没有遗嘱能力的情况下被人引导写的遗嘱。

法院怎么看?

那么,遗嘱人Charles在执行遗嘱时是否拥有遗嘱能力?

据多位联合专家(包括医生、律师)提供的证据显示,虽然遗嘱人确实患有某种程度的认知障碍,但他并不缺乏立遗嘱的能力。

举例说明,第一,Charles聘请起草遗嘱的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他全程见证了当事人在神智清晰的时候立下的遗嘱。

这位律师向法院举证,遗嘱人在这两次见面的时候说话相当清醒。他的印象是,遗嘱人和Joyce夫人都有能力订立遗嘱。如果他在第一次见面时有任何疑问,他一定会要求提供关于能力的医学建议。

“无论夫妻中的哪一方在说话的时候都没有认为问题,表达很清晰,而且另一方也在场,可以听到对方所说的内容。作为律师,我有责任把他们的指示写成法律语言,按照他们所说的写,里面没有一项安排是由我或者任何一位其他家族的人员建议的。”

其次,一份医疗记录显示,遗嘱人的幻觉随着药物的改变而减少。同时,遗嘱人的全科医生曾经向遗嘱人解释:“他正进入疾病的晚期阶段“。当时,遗嘱人是非常理解这一点,并主动请求不住院,想搬去养老院的心愿。此外,当医生想要让他与妻子分开居住的时候,他还清晰表达自己不愿意。由此说明,他的神智是清晰的,他能理解医生所说的话,并且可以清晰表达自己意愿。

不仅如此,一些证据说明,医生记录的两个病情的时间是在订立新遗嘱的四个月前和三个月后。虽然讨论的事项不同,但这并不表明对遗嘱人的理解能力和做出有效决定有疑问。

还有证据显示,遗嘱人在2010年底与大儿子讨论了出售其土地的问题,并在某个时候提到了50,000英镑的评估数字。他显然知道市场评估的内容和效果。他也能够做出并表达一个理性的决定,即他宁愿在新的遗嘱中把土地留给索赔人,而不是立即把它卖给他。

最后,遗嘱人的妻子曾经把订立新遗嘱的事情告诉了他三个住在外地的孩子(Gary 和 Jane以及Lisa),如果她认为遗嘱人不再有能力去立遗嘱,那么她不会采取这样的做法。

法院认为,遗嘱人在执行其遗嘱时拥有遗嘱能力,该遗嘱有效,子女需要遵照遗嘱的安排。

丽莎看法:如何证明遗嘱能力?

英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必须要完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不能在其他人的影响下行事,这被称之为——“遗嘱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指的是立遗嘱人能够有足够的精神能力理解他们要做的事,以及拟定的内容。

丽莎律师行也曾接过很多相似咨询,子女声称立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属于健康不正常的情况下,不具备遗嘱能力。吵着闹着,最终,只能由法院负责查看现有证据,判断立遗嘱人究竟是否具备遗嘱能力。通常来说,一旦发现遗嘱人确实不具备遗嘱能力,那么,遗嘱将被判断无效。反之,遗嘱就判断有效。

那么,法院如何检验遗嘱能力的呢?

目前,检验遗嘱能力的标准是由早期的案子《Banks vs. Goodfellow》(1870年)确立的,该案至今仍是主要参考的法律原则。根据该案原则,立遗嘱人必须能够:

了解他正在订立遗嘱,以及遗嘱何时生效;以及

了解他所处置的财产的范围;以及

理解并理解他应该实施的要求;以及

在通过遗嘱处置其财产时,他不得有任何会涉及到”毒害其情感、扭曲其权利感或妨碍其自然能力的行使”的精神障碍。

如果遗嘱的有效性受到质疑,为了证明其有效性,我们都会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以上遗嘱能力。法院通常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的口头和书面陈述,还可能考虑遗嘱的条款是否与遗嘱人在起草前和起草后所表达的愿望一致,此外,他们还会传唤专家证人提供证据。本案所列出的证据都可作为参考。

那么,当您发现遗嘱有问题的时候,如何证明缺乏遗嘱能力?

如果遗嘱人被认为有某种形式的记忆障碍,例如,由于被诊断为痴呆症、中风或事故,这可能损害了他们为遗嘱作出指示的能力,那么,依靠这一理由对遗嘱提出质疑是值得进一步调查。

然而,从本案就能看出,要追溯证明某人在发出遗嘱指示时不具备遗嘱能力,还是比较困难的。比如说,立遗嘱人确实患有痴呆或本案所说的帕金森等疾病,然而,这样记忆障碍程度各有不同,能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本月精神状态不好,然后立遗嘱的时间(两个月后)是好的,这不意味着他在签署遗嘱的时候就是缺乏遗嘱能力。

那么,想要成功地提出这样的索赔,当事人需要获得充足的医学证据,以及能够评论立遗嘱人在相关时间内精神状态不对的证人和证据。比如说,您可以向死者的全科医生、治疗医院、记忆门诊部等提出查阅记录请求。

同时,如果遗嘱是由经验丰富的律师起草的,那么,以“缺乏遗嘱能力”为由质疑遗嘱的有效性可能会更难成功。因为律师将充分了一个非常有利的证人。不过,这将取决于起草遗嘱的律师的文件记录的质量和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您可能要做的下一步是对准备遗嘱的律师身上进行调查,了解准备和执行遗嘱的相关情况,从中找到了一些破绽。

对于立遗嘱人来说,父母都不想看到子女为遗产而大打出手。所以,您在立遗嘱的时候就需要提早做一些准备,防止子女们对遗嘱的安排有误会。

我们建议,立遗嘱人在安排遗嘱前最好能够约子女们好好谈谈,大概告知您的意愿和安排。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采取一些步骤来帮助证明自己是具备遗嘱能力的。最佳方法之一是由专业的遗嘱书写者起草您的遗嘱(一名专业的律师)。

同时,如果您确实处于疾病状态的,立遗嘱前需要进行医疗评估,或聘请一位医疗专业人士见证遗嘱的签署。

起草遗嘱的专业人士应该会有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评估您在订立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丽莎律师行家庭法律师有着多年起草遗嘱的经验,可以为您起草一份专业的遗嘱,并评估您的遗嘱能力以及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这些评估的细节将被保存在文件中,如果将来遗嘱受到质疑,可以作为证据被引用。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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