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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欧盟永居也有“离境限制”,小心身份被取消

不少人都知道,根据英国移民法的规定,持有英国永居身份的人,一次性离开(离境)英国的时间,不应该超过两年;否则的话,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将会自动被取消。

这个规则原来就已经存在。只不过,由于自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爆发的关系,更多人开始注意到这项规则,或者应该说,因为不得已或不小心的因素,就在英国境外一次待了超过两年时间,来不及回到英国。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这类永居身份的”离境限制“,一般人通常认为,这种限制和欧盟籍(或者应该说”持有欧盟身份“)的当事人没什么关系。但其实,英国移民局最新发布的一份指导文件《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n the UK: your rights and status》,就表明——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获得”Settled Status“(相当于英国永居身份的“欧盟定居身份”)的当事人,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离境限制“。

→ 不过,欧盟定居身份的离境限制较为宽松?

和英国永居身份(ILE/ILR)相比,持有Settled Status(欧盟定居身份)的当事人,虽然也有一次性离境时间的要求,不过这个时间长度则是从我们一般认知的两年,来到5年。

换句话说,持有Settled Status的当事人(不论您是持有欧盟国籍,还是属于非欧盟籍的欧盟家属),您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不应该超过5年,否则的话您的欧盟定居身份,将会自动遭到取消。

→ 离境英国的定义?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移民局的文件,这里我们讲说的“离境英国”,实际上是指离开英国本地,或者爱尔兰和英国皇家属地(Crown Dependencies)。

此外,针对持有Settled Status的瑞士籍公民和其家属(即便家属并非瑞士籍),离境限制则比起上面要少一年,也就是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不应该超过4年。

→ 有没有“例外”情况?

移民局政策也指出,如果符合以下“例外情况”,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可以免于遭到取消:

当事人(永居持有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国军队的一员,而当事人离境英国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随其伴侣或配偶前往派驻地点;

当事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永久/长期驻外外交人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驻外英国文化协会(British Council)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内政部职员。

(基本就是说,以上符合“豁免”的例外情况,都是基于英国政府派遣驻外或处理涉外事务,因此必须长期居住在海外,无法经常回到英国。)

→ 可是,即便“没有超过”固定年限,永居/定居身份也有可能被取消?

丽莎需要提醒的是,在这方面,其实存在着移民局的“必要”和“酌情”决定。

一位莎粉的真实案例:

曾经,有位莎粉,他因为了解有关英国永居的“不可离境超过两年”规定;于是,这位莎粉就选择把握在离境英国“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

并且,他这么操作已经有过连续两次(也就是连续4年)的纪录。

第一次,是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而第二次,则是在快满两年的前一天回到英国。两次都没有离境超过两年的时间。

结果,就在莎粉第二次回到英国的时候,居然收到移民局寄给他的通知,告诉他要取消他的英国永居身份。

这位莎粉感到非常纳闷,他认为,自己明明每次离开英国,都把握在单次离境“两年以内”回到英国,为何移民局还能够要求,取消他的永居身份呢?

丽莎解答:这就必须提到移民局的“酌情处理”权力了。

对于永居身份的“不可单次离境英国超过两年”要求(或者说欧盟定居身份的“4年”或“5年”要求)来说,这是一种“必要”的决定。

意思是,一旦当事人离境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例如两年的时间),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就会“自动”遭到取消(除非符合“例外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甚至都不需要去考虑,是否应该取消当事人的永居;因为根据移民法的规定,这种“取消”是必然的存在,甚至基本没有转圜的空间。

回到案例中莎粉的情况来看,移民局则是通过“酌情”权力,来决定取消当事人的永居。

意思是说,虽然莎粉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甚至也还没满两年(差了几天);但这并不代表,移民局就没有权力选择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

这是因为,这位莎粉长时间不住在英国,移民局会认为,莎粉的生活中心已经不在英国,也不再需要住在英国,因而考虑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

(因为站在移民局的角度,会认为莎粉已经不再需要这个身份了-都已经不在英国生活了,还需要永居身份做什么呢?)

对于离境英国“没有超过两年/4年/5年”的永居或定居身份当事人来说,虽然其身份不至于被“自动取消”,但是移民局可以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去判断,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是不是已经不在英国。

比如说,当事人的工作不在英国,几乎很少时间住在英国,在英国也没有什么家人朋友,主要的活动范围也基本都在国外(不在英国)等等;

那么,移民局就可能主动通知当事人,想要取消当事人的永居身份。

在这一点上,移民局根本不需要等到当事人单次离境超过上述年限才去做决定。

这种“酌情”处理的权力-就好比是有些签证被拒10年的情况。

有些人被拒10年的情况是“Will be refused”,就是未来10年内只要再申请该签证(甚至是其他除家庭团聚以外的任何签证),申请就一定会被拒绝——这就是属于上面所说的“必要”决定,也就是申请是必定会被拒绝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May be refused”,虽然说一般而言,这几乎代表申请人未来10年内再做申请,也基本都会被拒绝;但这种情况移民局仍然具有“酌情”处理的权力,也就是移民局事实上是可以选择拒绝或不拒绝的(虽然说移民局通常会更偏向拒绝),但这就不如上面第一类那样决断。

同时,对于所谓“自动拒签”的情况,如果说当事人已经过了年限(比如说已经过了会“自动拒绝”的10年),那么也不是代表当事人在那之后的申请就一定会成功。

移民局同样具备,针对案件情况予以考虑的权力——如果移民局认为应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有权可以拒绝的;并不是说期限一过,移民局就不再有拒绝当事人的权力了。

再回到“取消永居”的话题上,移民局的“酌情处理”应该就更好被理解了。

面对经常不居住在英国的永居/定居持有人,即便当事人离境英国时间未满2年/4年/5年(例如像上述莎粉那样差个几天),也不代表移民局就不能取消当事人的永居,移民局还是有“酌情”决定是否要取消当事人永居的权力。

→ 那如果已经超过相应2年/4年/5年的人,应该怎么办?

不论当事人持有的是英国永居,还是欧盟定居身份,如果已经超过上述2年/4年/5年,打算回到英国的时候,就需要先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想要申请“返乡居民签证”,当事人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

当事人和英国之间仍然有着很强的联系,而且当事人未来的生活中心/重心会在英国等;

当事人还需要向移民局解释当事人目前的状况,以及当事人为何过去2年/4年/5年以来会居住在英国境外。

而对于目前人在英国境外,已经获得英国永居身份,可是因为疫情因素,在境外的时间即将或已经“超过两年”的当事人,在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的时候,应该在申请中解释清楚,自己是如何受到疫情的影响,由于什么样的理由,才导致无法及时回到英国。

当事人应该“主动”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给附上,例如像是预订机票的证据、原来的行程单,以及后来机票遭到航空公司取消、延迟,或者当事人再尝试去预订其他机票但是都订不到等的证据,一并在申请中交给移民局。

同时,当事人最好再附上一封解释信,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等等。

比较好的是,移民局的新冠临时政策指出,这些永居当事人,其永居身份如果是因为离境英国超过两年而失效,并且”失效“是因疫情因素,发生在2020年1月24日当天或之后(指当事人“永居失效”的时间),那么经移民局核准,当事人在收到“返乡居民签证”后,移民局还会”全数退还“当事人的申请费用。

如果申请人当初的申请,是在Mandatory User Pay Visa Application Centre(付费服务申请中心)递交的话,移民局还能退还55英镑的服务费用。

并且,对于符合以上条件,而且已经申请拿到“返乡居民”签证的当事人,还可能进一步去向移民局申请”退费“。

想要申请”退费“的话,当事人应该主动联系移民局新冠处理小组:CIH@homeoffice.gov.uk

联系的时候,电邮标题应该写上:Returning Resident Refund Request+移民局GWF参考号

电邮的内容,也应该提供(英文):

申请人姓名

出生日期

任何移民局特殊参考号,包含当时支付签证费的参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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