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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配偶签递交后工作变了?移民局不可因此拒绝!

提到配偶签证的申请,不少人都知道,包括当事人“收入”在内的财务要求(Financial requirements),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财务要求”的存在,主要的目的基本是,英国政府希望申请人通过配偶签证来到英国生活后,不要造成英国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能够自给自足而无须依靠英国福利。

也因此,在收入要求方面,这基本指的是申请人的英籍或永居配偶/伴侣,需要满足至少18,600镑的年收入,并且根据个人的受雇或自雇情况,需要递交不同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那么,这时问题来了:如果说当事人在申请当下,确实满足了“收入要求”,但之后工作情况改变了呢?这是否会对于原来的申请甚至是后续的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一则来自上级裁判法庭的最新判决:

这则案件是有关一位来自孟加拉的当事人的案件,案件名为:Begum (employment income; Rules/Article 8) [2021] UKUT 115 (IAC)

当事人(也就是配偶签证的申请人)叫做Begum,在2018年2月时,想依靠她的英籍老公,申请配偶签证。

申请的时候,她提供了英籍配偶(赞助人),截至申请当天连续6个月的“受雇”证据(包括工资证明和银行单),用以证明其满足“收入要求”。

不过,移民局在同年6月拒绝了Begum的申请,理由是认为Begum没有满足“财务要求”;

其中,特别是移民局认为,Begum的老公没有提供一封雇主信来确认,当事人的薪水和受雇情况,并且申请时提供的工资单和银行实际到账的数字,也有所差异。

于是,在收到移民局的拒绝后,Begum提出了上诉。

初级裁判法庭的失败:

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4月,Begum的老公离开了原来的工作,也就是那份原先Begum在同年2月申请签证时,用来证明满足“收入要求”的工作。

在那之后,Begum的老公就改成了自雇。

而Begum针对该申请提出的上诉,是在2019年5会听证。

在初级裁判法庭上,法官发现,Begum当初申请的时候,她的赞助人(也就是她的老公)实际上是有满足收入要求的;法官认为移民局当初的决定是有误的。

但是,法官却也说,尽管发现了移民局当初的错误决定,但仍然不得不驳回该上诉;原因是,自移民局的决定后(也就是2018年6月时),Begum老公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受雇变成自雇),就是说当初Begum所依赖的”情况“已经不存在。

上级裁判法庭的反转:

在Begum继续把案件上诉至上级裁判法庭后,终于迎来了变化!

这次,上级裁判法庭指出,当提到“财务要求”的时候,移民法所“关联”的时间点(Relevant date),是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也就是申请当下-Date of application);并非移民局作出决定的日期(Date of decision)亦或是其他(之后)的日期。

这代表,先前初级裁判法庭以“Date of decision”(移民局决定日期)来做为判断基准,是不正确的。

也就是说,上级裁判法庭认为,只要是申请的当下(申请当天-Date of application),当事人是符合收入要求的,那么即便在那之后,当事人离开了原先“符合要求”的工作,也不应该改变这个结果。

于是,Begum终于是在法庭上赢得了胜利,成功扭转移民局之前的决定。

丽莎延伸:

今天的案件也不免让我们进一步思考,假如今天当事人是赢得了上诉,但是其(赞助人)的工作情况在上诉后改变了,那么,移民局能否因此拒绝核发签证给当事人(这里指申请人),甚至进一步索要有关赞助人新的工作的相关证据呢?

甚至是说,对于上面案件的当事人Begum来说,如果她的老公当初不是换工作(受雇变成自雇),而是她老公失业了呢?这么一来情况是否又会有所不同?

我们认为,从上级裁判法庭最新的判决基准来看,这应该不会使得结果变得不同,移民局也应该没有权利拒绝核发签证,或者进一步要求索取新的工作证据。

毕竟,移民法明文对于“财务要求”的规定是,申请人在“申请当下”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赞助人满足相关要求(The applicant must provide evidence that their partner is able to maintain and accommodate themselves…);

而不是说,其赞助人“在未来”也将会(will be able to)满足相关财务要求。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对于面对类似情况的莎粉们,可以有更清晰的理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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