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难民申请人的打工权利,一直以来甚至是近年来引起了许多讨论。
讨论的重点主要围绕著,现有的政策是否过于严苛,以及与其从英国政府拨预算来给予支持,不如允许难民申请人合法打工权利——施以鱼不如授以渔,这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减少”庇护补助“支出的一种方式。
尤其,2021这一年在移民法庭上,也有过不少相关的讨论,而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对于难民申请人有利、站在申请人这边的。
→ 最初,来自去年底的判决:
第一个案件名为R (IJ (Kosovo))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0] EWHC 3487 (Admin),是来自于去年12月的高等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是来自科索沃的一位人口贩卖受害者。
她在从人口贩子手中逃出后,向英国移民局申请了难民庇护。
在等待移民局审核她的难民申请超过一年后,她找到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并且向移民局申请合法打工的权利(Permission to work),希望可以做这份工作。
然而,她却因为清洁工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Shortage Occupation),被移民局拒绝给予“打工权利”。
于是,她针对该“拒绝”提出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挑战移民局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
→ 第二个判决,则发生在今年的一月:
这个判决来自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案件名为:R (C6)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asylum seekers’ permission to work) [2021] UKUT 94 (IAC)
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自阿富汗,基于“国际保护”理由,向英国移民局申报了难民。
这个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比较复杂,使他自2016年起(中间经过申请被拒,又提出上诉的过程),由于一直尚未确实拿到正式难民身份,所以无法在英国合法打工。
在该期间,当事人找到了一份外卖送货司机的工作,想跟移民局申请合法工作权利(Permission to work);
但和上面第一个案件类似,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因为他找到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所以申请遭到了拒绝。
于是,当事人针对移民局“拒绝给他合法工作权”的决定,提出了司法审核,并且对于移民局(原有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提出了挑战。
→ 然后是约两个月前才新鲜出炉的第三个判决:
在名为R (Cardon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2656 (Admin)的高等法院判决中,更有别于前两个判决,从“孩子权益”的新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已婚,有老婆和一个21个月大的女儿。
当事人在他对于移民局的“挑战”中提出,移民局当时的政策(指”Version 8.0版“的难民打工权指导文件)——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的Section 55所指出的“需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优先”(Comply with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duty)。
法官的意思是说,该段话是在积极告诉移民官员,就算拒绝了有著未成年孩子的申请人,他们的“工作权”申请——这对于当事人的孩子也不会造成负面影响。法官指出,这样的陈述明显是错误的,这会使得负责案件的移民官员,在做出决定的时候,会自然地忽略“有关(申请人的)孩子的最佳利益”。
道理很简单,如果申请人不能够工作、有收入,这不只会影响到申请人自己的生活,自然也可能连带影响到未成年而需要被照顾的孩子。
也因此,法官很明确地指出,8.0版本(前一版)确实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 于是,移民局决定发布更新(或矫正)的“10.0版本”?
由于上述这些争议,移民局在今年稍晚,更新并发布了有关”难民申请人合法打工权“的”Version 10.0“(最新版)政策文件。在10.0版中,新增了一段有关“酌情处理”(Application of discretion)的指导说明。
意思是说,更新的政策文件(10.0版)赋予了移民局对于”难民打工权申请“的酌情可能——也就是,移民局是有权力,去允许具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在无法找到短缺工种的情况下,也能申请到合法打工的权利。
(虽然这里要指出的是,在第三个案件中,在法庭裁决时,新的“10.0版”已经被发布,而由于该案件最初提出挑战的是8.0版,所以法庭不愿以推断的方式,再进一步去推翻“10.0版”——法庭的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10.0版”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就需要再次针对“10.0版”提出挑战。)
→ 然而,移民局并不愿意走得更远?
不论是从上面的案件,或者是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移民局应该对于”难民打工权“更加开放,移民局似乎都刻意闪避了这些话题。
对于移民局来说,其实即便是修改了“10.0版”也是被动的;他们的原意并不想要这么做,只不过是碍于法庭的裁决,他们不得不去修改部分政策的条文。
可是总的来说,他们的修改是”最低限度“的,也就是能改得越少、开放得越少,对他们而言越好。
→ 甚至,移民局决定站出来”拒绝“?
由非营利组织Refugee Action发起的”Lift-the-Ban“行动,主旨就是在争取难民申请人的合法打工权,要求移民局放宽相关政策。
对此,英国政府是有承诺要给出回应的(虽然当时代表政府给出承诺的,是前任内政大臣Sajid Javid)。
就在我们即将要迈入新的一年之际,英国政府终于选择不再躲藏和沉默;只不过,对于众多的难民申请人来说,迎来的恐怕不是他们想要听的消息。
来自英国司法部的政府官员Tom Pursglove,已经代表政府给出回应,确认了对于”放宽难民打工权“的诉求,政府将不会进一步考虑。
这一行动也直接表明了,除非是内政部再遭遇挑战,并且受到法庭判决的要求,否则,不论相关团体再怎么抗议,现阶段的难民打工政策将不会再被进一步放宽。
→ 这代表著什么?
这表示,有关难民申请人想要申请合法打工权的话,除了要符合目前相关政策的要求,也就是:
难民申请人(这里指已经递交申请,仍在等待移民局审核,尚未拿到身份的)-如果等待时间超过12个月(也就是在递交申请的12个月后,还是没有等到移民局的结果,并且造成的延误并非当事人所导致的话),申请人才可以尝试去向移民局申请,在英国合法打工的权利(Permission to work)。
并且,这类“合法打工权”一般只局限于做“短缺工作”,除非申请人能够符合以上提到的“特殊情况”。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特殊情况”自然不是全面绿灯,也不是什么人或任何情况,都能够符合的。
从10.0版本来看,虽然它给了移民局能够去“酌情处理”的可能性,但通常只会适用在当事人存在非常特殊或极其艰难(甚至涉及到孩子,会损害到孩子的利益,或者当事人存在严重的受害情况等)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对于绝大多数申请人而言,自然是很难全面适用的。
写在最后:不过当然,谁能适用上述“特殊情况”还是需要依照个别案例来个别判断的。
丽莎也提醒,如果当事人想要依靠”特殊情况“申请的话,应该要在递交申请的时候,主动并详细地提出说明,并附上相关支持证据,要求移民局给予“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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