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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难民申请如何才能拿到Group 1而非Group 2身份?

提到内政部新政策下的两类难民身份,我们已经知道——Group 1(第一类)代表的是5年正式难民身份;而Group 2(第二类)则是两年半临时难民身份。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区分,就英国内政部的说法,是为了打击非法入境,尤其是那些冒著生命危险长途跋涉并穿越英法海峡的移民,脱离人口贩卖和偷渡蛇头的欺骗和控制。

在这样的目的或者说前提之下,根据目前移民法的规定,如果难民申请人想要拿到Group 1身份,必须是直接来自(逃离于)使当事人会受到迫害、生命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或地区(比如说来自当事人的母国),而不是来自于第三方国家,也就是“Coming Directly(受迫害国/地区)”。

同时,难民申请人(当事人)一进入英国后,就需要“没有延迟”向移民局主动申报(Without Delay);并且,如果当事人是“非法入境”英国,当事人需要提供合理理由,来证明自己非法入境的必要性(Good Cause)。否则的话,即便当事人的情况能够符合“难民”的定义,只要不能够满足以上全部3点,移民局也只能核发Group 2身份给当事人。

(注:想知道Group 1和Group 2身份分别代表什么,以及怎么样属于难民/亦或是人道主义保护身份,可以点此复习:《难民分级正式实施!二等难民限制申请家人,永居要考英语和Life in the UK》

《新政第二发:人道主义保护身份遭无故降级,永居/申请家人更难!》)

→ 如何判断“Coming Directly”?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22年国籍和边界法》的Section 37(1),难民申请人即便来到/进入英国前,曾经到过或途径其他第三方国家,也有可能被认为是“Coming Directly”(也就是“直接”来到英国)的。

这是因为,根据Section 37(1)——这还需要去看,当事人是否能够合理地在该第三方国家“申报难民”(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方面,举证义务在于申请人身上。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主动提供证据去说明,他们自己为何无法合理地在该第三方国进行申报)。

这也代表,当移民局要判断一个人是否“Coming Directly”来到英国的时候,需要(但不限于)参考以下因素:

当事人在该/某第三方国家待的时间(这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长度规定,但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所待的时间很短,例如就只有几个小时,是很难合理认定该当事人能够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在该第三方国家申报难民的。)所以移民局在判断的时候,是应该把该第三方国家申报难民的正常程序和时间,给一并考虑进去的;

该第三方国家是否具备充分有效的难民申报系统,当地的政策是否能够给予当事人(难民申请人)所需的必要保护,这也包括是否具备足够的资讯,让当事人得以了解在当地可以采取什么样的程序、找什么样的单位或窗口等,去申报难民;

如果经过以上判断,移民局认为在该第三方国家,当事人应该是可以合理申报难民的;那么,移民局还需要去看,当事人当初是否具备前往相关单位申报难民的“自由”以及是否拥有/了解在该国家或地区申报难民的相关资讯。当事人在该第三方国家所身处的位置,以及实际需要前往申报难民的地点,之间的地理关系也是可能纳入考量的因素之一。

此外,移民局还需要去考虑,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比如说当事人的年龄以及是否属于弱势族群(Vulnerabilities),而这些情况又可能会如何影响到当事人在该国家或地区去进行合理申报。

比如说,申请人是个未成年孩子,并且和大人同行。那么,移民局可能会认为这个孩子当初在第三方国家,他/她是很难有自主权利去申报的,因为孩子可能受到大人的控制,并不是孩子说要不要去申报就可以的。

→ 有关“Without Delay”?

根据内政部文件《Assessing credibility and refugee status in asylum claims lodged on or after 28 June 2022》,指出难民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情况,才能被视为“没有延迟申报”:

当申请人是在“英国境外”期间,变成/成为“难民”的情况下——必须在来到英国后的合理可行情况下,以最快速度/最早的可能去申报难民;

当申请人是在“英国境内”期间,成为了“难民”——1. 如果申请人当下属于”非法移民“,申请人需要在发现/意识到自己符合”难民定义“的情况下,合理可行地以最快速度,去做难民申报;2. 而如果申请人当下持有合法身份,申请人可以在原持有签证快到期的时候(原文是”快成为非法移民“的时候)再去做申报。当然了,第二种情况下的申请人,如果能够继续申请或续签合法签证的话,也可以选择不去申报难民。

从上面的解释来看,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内政部的定义实在很模糊,到底怎样才能算做”在合理可行“情况下的”最快速度“?

在这方面,虽然内政部没有给出一定的时间限制,但政策文件上也说,如果难民申请人来到英国已经非法待在英国好几周、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才去申报难民的话,那么是很难说明这个人有做到”合理立即“申报的;除非是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能够去充分解释,为什么会有好一段时间的延迟,才去做申报。

同样地,假设当事人是在被移民局拘留甚至打算遣送后,才去申报难民的话,也很难说服移民局,当事人有做到”合理尽快“申报的意愿和情况。

→ 非法入境/居留的“Good Cause”?

最后,在文章开头提到的“Good Cause”上,内政部文件提到,如果难民申请人是满足前面两点——“直接来到”英国后(Coming Directly)就”合理尽快“去做申报(Without Delay),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也能同时满足第三点的”Good Cause”(须有非法入境/居留的合理理由)要求。

这是因为,比如说一个难民申请人,是因为害怕在原国家(母国)受到迫害,直接逃到了英国,并且立即做了难民申报(比如一入境就在关口申报);那么即便这个人没有持有合法签证,当事人也有”急迫需要逃离迫害“的合理理由,来满足”Good Cause”要求。

进一步说,当“Good Cause”成为一个难民申请人是否应该被定义成Group 1或Group 2的关键决定因素时,一般可能和当事人的”逾期居留“,或者当事人(在没有额外或其他风险的情况下)自愿选择非法入境而没有合理理由来支持当事人的行为有关。

举个例子,比如说当事人的”害怕受到迫害“是在当事人“成为非法移民”之后才发生的,比如一个人原本持有有效学生签证,该签证到期后就逾期滞留英国,成为非法移民后当事人才出现了害怕被迫害的理由,而去申报难民的话;那么这种时候,除非当事人还能提出其他合理的理由来说明当初的”非法滞留“情况,否则的话,当事人恐怕很难通过“Good Cause”的要求。

那么,当事人即便能够被核准难民身份,恐怕也将会是得到Group 2而非Group 1身份。

丽莎结语:以上丽莎对于影响和判断一个难民申请人,最终将会得到Group 1或者Group 2身份的三大关键因素做出基本介绍,其实不只是想要告诉莎粉们,如何去判断自己的申请;进一步说,也是给需要提出“Rebuttal Process”(反驳程序)的申请人做个准备。

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想要通过“Rebuttal Process”去改变移民局原来的决定,将Group 2改成Group 1身份的话,基本也是无法脱离上述3点——Coming Directly,Without Delay和Good Cause。

所以,不论您是要准备申请,亦或是打算反驳,您都应该考虑进去这三大基础因素,去做准备,去向移民局说明,为何您的申报是属于”正式难民身份“(Group 1)而不是”临时难民身份“(Grou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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