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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实施后申请“庇护永居”: 您该满足哪些要求?

许多人都知道,自2022年6月28日的“节点”开始,庇护类申请和身份基本就被区分成了以下几种情况:

  • 过去熟知的“5年难民身份”;
  • 过去熟知的(5年)人道主义保护身份(Humanitarian Protection);
  • 新制度下的Group 1(第一类)难民身份;
  • 新制度下的Group 2(第二类)难民身份;
  • 新制度下的临时人道主义保护签证(Temporary Humanitarian Permission)。

这几类身份各自代表的含意我们之前有解释过(《难民分级正式实施:一等和二等身份各自代表什么?》  《新旧政策下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我们今天要看的是有关难民当事人未来的“永居申请”问题。

→ 首先,谁适用难民(庇护)永居申请?

或者,我们应该更准确地说,以上所列的几种身份,其中有哪些可以适用《Appendix Settlement Protection》而申请庇护类身份的“5年路径”永居呢?答案是在今年6月28日前完成申请而获签的“5年难民身份”、“5年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或者在今年6月28日当天或之后才完成申请并获签的“Group 1(第一类)难民身份”。

也就是说,对于以上第1至3点的庇护类身份,3类皆具“永居导向”,属于能够“满5年”申请英国永居的路径。

那么,这3类路径的当事人要申请永居的时候,就需要满足《Appendix Settlement Protection》中的相关要求。并且需要注意的是,不只是持有以上几类身份的庇护类主申请人;其“家属”(Dependent)在未来申请永居的时候,也同样需要符合《Appendix Settlement Protection》的相关要求。

1) 递交一份”有效“申请(Validity requirements)

首先,条文STP1.1.-STP.1.4.表明,申请人需要通过”线上申请“,并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格(SET(P)或SET (Protection Route)表格)进行申请。

除了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格,要完成一份有效申请,申请人还需要向移民局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这可以是按照传统方式“亲自前往签证中心递签”,或者通过移民局的“UK Immigration: ID Check”手机应用程式APP(如果适用的话)。

相关条文也指出,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和国籍证明。不过,由于难民身份使得当事人很难提供自己母国的护照(而且当事人基于难民身份,也是不允许踏入自己原来国家的大使馆去申请护照的);所以这项要求,基本只需要当事人提供自己原来/目前的BRP卡(和/或旅行文件-Travel document)即可。

此外,根据条文STP 1.2.(c),申请人是必须在英国境内提出申请的。

2) 绝对被拒绝的情况(Suitability requirements)

完成了以上1) 所述的“有效”申请,其实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在移民局收到来自当事人的“有效申请”后,移民局还需要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Suitability”的要求。而这个“要求”,基本是关乎于当事人是否存在“犯罪纪录”。根据条文STP 2.1.——只要申请人属于以下,其申请就必须被拒绝(Must):

  • 因犯罪有过4年或以上刑期,不论该犯罪是在英国境内或海外;或者
  • 在最近15年内,因犯罪有过低于4年但满足12个月或以上的刑期(意即,除非该犯罪服刑纪录,已经超过了15年前,否则申请人仍无法申请永居);或者
  • 因犯罪有过低于12个月的刑期,并且距离该刑期(服刑)结束后,尚未过去(超过)7年的时间;或者
  • 在最近24个月内(以该永居申请出结果前为基准),因犯罪受到非拘留性判决,或者收到了已留下犯罪纪录的庭外处置;或者
  • 当事人是个不断违反/违规的惯犯,被认为藐视法律;或者
  • 当事人的犯罪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例如对国家造成严重傷害);或者

移民局认为,要是核准当事人的永居申请,将会不利于英国公众福利(Public good),或者对于英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不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相关条文也要求,只要移民局收到的永居申请是“有效”的(符合上述1) 的描述);那么移民局就需要去看,申请人是否满足以下3) 的“Eligibility”要求,不论申请人满足上述2) 与否。

意思是说,根据条文STP 5.2,如果移民局认为,申请人仍需要受到英国政府庇护,无法将申请人给遣送回去;也就是申请人虽然尚无法满足永居申请,但仍符合庇护身份/路径的要求,那么移民局一般会允许延长申请人的难民/人道主义保护身份至少30个月(也就是两年半签证)的时间。

3) ”合格“要求(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这项要求是说,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连续居住“和”连续持有有效身份“要求,才能有权申请庇护永居(Settlement Protection)。

”连续居住“指的是,申请人必须至少持有正式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满5年;而”连续持有有效身份“则是指,申请人必须持续持有“有效”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该身份没有遭到撤销/取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指“有效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是指文章开头所列的“5年难民身份”和“5年人道主义保护身份”(6月28日节点前完成的申请);而”合格要求“所含的条文STP 3.1.和STP 4.1.虽然没有特别指明——新制度下的Group 1(第一类)难民身份。但我们认为,6月28日节点后所完成申请并获准的Group 1难民身份,也同样适用这项要求。

4) 安全返国审查(Safe return review)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虽然《Appendix Settlement Protection》中并没有列出有关“安全返国审查”(Safe return review)的相关条文。但对于移民局来说,当他们在判断——是否应该核准难民/人道主义保护申请人的”永居身份“时,是会采取“安全返国审查”的。

也就是说,移民局会去看,不论是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或者当事人国家的情况,是否已经有所改变,因而使得当事人回到自己国家的话,已经是安全的、不再会受到迫害了。

那么,在”原来的庇护原因“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移民局是能够认为,当事人应该回到自己的国家,而不是继续留在英国,要求受到英国政府的庇护。

这也代表,根据“安全返国审查”,移民局有权基于以下理由,拒绝当事人的(难民)永居申请:

  • 原来国家的状态改变(难民回国变安全了,原本需要受庇护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 难民本身的情况改变(而使原本需受庇护的原因不存在);
  • 难民本人曾经返回自己国家,或是经常居住在原国家(那么移民局自然会认为,当事人都能回到自己国家了,表示回去是安全的,当然不该再要求英国政府庇护);
  • 难民本人持有自己国家的护照(包括向驻英国当地的使馆尝试提出护照申请。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一个国家的大使馆就是那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法律上说,当事人进出该国的大使馆,实际上就和进出那个国家本身没有多大差别);
  • 有证据显示当初内政部给的难民身份是错误的(当初不该给予难民身份的)。

还有一点需要补充,虽然对于文章开头所列的第4和5类身份(新制度下的Group 2(第二类)难民身份&临时人道主义保护签证(Temporary Humanitarian Permission)——这两类身份并不适用以上所说的“庇护永居”(Settlement Protection)申请;但当这两类身份每次需要“续签”的时候,都同样会面临到移民局的“安全返国审查”(即便这两类身份本身的路径来说,并不具备永居导向)。

也就是说,对于持有该两类“临时性”庇护身份的人而言,不论是未来寻求永居之路,或者面对每次的续签(每次2.5年),相对来说都是面临更大或者更多的挑战。至于对于最后两类“临时性庇护身份”的申请人,未来是否可以、又应该如何申请英国永居,丽莎会继续在下篇文章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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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评论了“新政实施后申请“庇护永居”: 您该满足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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