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比较常见的问题,其实不仅限于一开始的签证申请,也包括了拿到签证之后,要是申请人在原来的公司工作了几年,想要换工作了,那么签证应该要怎么办?
这个问题其实不只在于申请人想要“换雇主”,也包括了申请人没有要换雇主,可是要在同一公司“更换工作内容”。
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究竟该不该申请一个新的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呢?
首先,我们需要看到移民局目前的规定是怎么说的。
根据现有的移民局政策,如果申请人(也就是原持有Skilled Worker或Tier 2普通工签的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况的话,就需要在“换工作”时,也要更换一个新的Skilled Worker签证:
申请人直接更换了雇主(换到一家新的公司);
申请人更换到另一个(和原签证)不同的“工种”(新的工作有和原来不同的Occupation Code),并且申请人(原来)并不属于毕业生培训计划(Graduate training programme)中;
申请人原来的工作是在“短缺名单”上(Shortage occupation list),但换到的“新工作”已经不再该名单上。
这么看来,上面的第一点其实很好懂,大部分的莎粉也应该都知道这个规则。
基本就是只要您想要“跳槽”,您要更换“雇主”了,就代表您需要更换工签的“赞助人”。
这样的话,不论您新公司的工作(拿到的新Offer),和原来/目前的工作是否属于同一个“工种”(Occupation Code),您都需要再申请一个由“新雇主”赞助的新技术工签。
接下来,我们继续看到“更换工种”的问题。
这里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已经在原来的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可能基于表现不错的原因,或者因为公司的业务需要,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将会改变。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没有要更换雇主/公司,原来的雇主也想要继续赞助申请人,但是申请人的职务内容将会有所变化——这样的话,就需要看,申请人的职务变动后,申请人所属的“工种”(也就是隶属于的“工号”)有没有因此而产生变化。
举个简单的例子解释:
比如说,申请人A目前持有的技术工签,属于1132 Marketing and Sales Directors,然后目前A的职位是市场总监(Marketing Director)。
在公司为A做了职务变动后,A的工作将从掌管市场营运,改成管理销售部门,职称改为销售总监(Sales Director)。
在这种情况下,A依旧为原来的公司,同样的雇主工作——而由于A的新职务,依旧和原本的职务,属于“同一个”工种(都是1132 Marketing and Sales Directors);那么A在职务变动的时候,是不必因此要再申请一个新工签的。
只不过,A的职务发生了变动,其雇主是需要通过工签的赞助人管理系统,通知移民局有关A职务上的变化。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
申请人B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原本B的职务是公司里的摄影师,但B同时也懂平面设计,并且作品还很不错。
由于这家广告公司的业务,想要转为更偏向后制和设计方面的发展,不需要那么多摄影师(Photographer)了,但希望继续赞助B为他们工作,并把B的工作内容改成平面设计师(Graphic Designer)。
这么一来,B虽然还是为同一家公司工作,而且还是做平面方面的工作,只是从前置的摄影,走到了后制的设计。
但是,B的工种却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3417 Photographers, audio-visual and broadcasting equipment operators变成了3421 Graphic designers——那么严格来说,B在这种情况下,恐怕是需要重新申请一个新的签证的,虽然B并没有更换公司/雇主。
同理,上面第三点提到的原工作(内容)属于“短缺名单”,但新工作(内容)不再属于短缺名单,基本也是和以上提到的例子差不多道理。
不过这边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包括“没有”主动换工作(职务内容)的申请人。
意思是说,如果申请人的职务并没有受到调动、没有更换工作内容,只是一直待在和原申请同样的职务里(自首次拿到工签就没有主动更换工作/职务);这样的话,如果只是单纯申请人的“工种”,随著移民局每次的更新和不再继续列于“短缺名单”内了,那么申请人原持有的签证,是不应该受此影响的。
比如说,申请人原本属于“厨师”工种,这个工种之前是短缺工种,但现在已经不是了,可是自申请人通过厨师工种申请到工签后,申请人的职务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移民局自己的“短缺清单”变了;这样的话,申请人是不需要因此再去申请新的工签的。
→ 那么,如果需要申请新签证的话,陪工的家人应该怎么办?
也就是说,比如申请人现在换工作而需要申请新的工签了,那原本持有“陪工签”和申请人一起待在英国的家人,需要跟著一起更换签证吗?
简单的回答是:不需要。
虽然说,移民局的相关文件有指出,陪工签的家人应该“分别”申请更新他们的签证(也就是不可以随著申请人的“新申请”一起申请);但是移民局也说,陪工家属可以选择在申请人申请“新签证”的同一时间一起申请,或者等到目前持有的有效签证即将到期前再申请。
这基本上就是说,只要家属目前持有的“陪工签”仍是有效的,就不会因为(主)申请人更换工作而需要跟著申请新的签证,可以继续有效持有该“陪工签”直到其到期为止。
→ 最后,在持有原来工签的前提下想要更换雇主,重新申请工作签证,如果等待的时间有间隔期,会不会影响未来5年永居时间的计算?
一般来说,当事人只要可以在上一份工作离职的60天之内,递交新的工作签证申请,那么是不会影响到未来申请永居的。
所以在转换工作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当然,最保险的做法是,当事人已经拿到新公司赞助的新工作签证,再向原来的雇主提出辞呈。
这是因为,移民法是允许申请人在拿到新的签证后,在原雇主那边做完通知期(Notice Period)的。
(不过当然,在申请由新雇主赞助的新工签时,雇主在申请CoS的时候,是应该把通知期给计算进去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有关于工签方面的话题,其实是很难通过一、两篇文章就全部说得清楚的。其他更多相关的细节,如果莎粉们感兴趣,我们之后再争取继续为大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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