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有关移民局宣布恢复针对赞助人(Sponsor)的“合规查访”(Compliance Visit),并延伸说明了有关工签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申请人的“Pre-licence查访”(申请赞助资质时,移民局审核期间进行的实地查访)。
今天,我们再来继续说明,有关已经申请到“赞助资质”之后的-Post-licence查访。
(丽莎温馨提醒:拿到“赞助资质”并不是一个结束,移民局仍可能对于雇主进行不定期的查访,雇主需要一直遵从赞助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根据移民局的相关内部指导文件,一般移民局可能基于以下理由(但不限于),进行Post-licence查访:
雇主的赞助资质需要申请“更新”(Renewal);
雇主的“赞助人数”达到移民局认为应该进行检查的数量;
移民局单纯想通过查访获取有关雇主的相关信息和情报;
联合内政部的其他部门一起启动查访;
B-rated的雇主到了需要“验收”Action Plan(执行计划)的时候;
移民局“加急团队”(Premium Service team)要求进行查访;
赞助人(雇主)自己主动要求移民局查访等。
进行Pre-licence查访的时候,一般会查看以下重点:
赞助人/雇主的人事系统(HR)以确认雇主有尽到赞助人的相关责任;
检查赞助人本身或其行为,是否会造成移民控管的威胁;
赞助人(当初)所要求的CoS量(也就是得以赞助的“雇员量”),是否仍是合适且正当的;
所赞助的雇员,是否有遵守其签证(工签)的条件和义务(包括限制),工作内容是否符合CoS所描述的等等;
雇主的企业是否仍正常地营运;
赞助雇员的“职位”是否真实的,并且符合移民法的相关要求(如工资和技术等级的要求)。
和Pre-licence查访一样,对于“Post-licence查访”,移民局同样有权力选择Announced或Unannounced Visit(事先给予“通知”与否)。
如果移民局采取了Unannounced Visit(未通知就查访),到了现场,雇主也有权利拒绝让移民局进入工作场所或物业内,移民局一般不能够强硬进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如果拒绝让移民局进入,将有可能直接导致赞助资质被撤销(Revoke)或者赞助资质申请被拒绝(Refused)的后果。
→ 收到移民局通知查访,雇主可直接选择“放弃”赞助资质?
移民局的指导文件提到,如果移民局官员通知雇主,要前往查访,然后雇主表明要“放弃”原有赞助资质(Surrender)的话,移民局官员接着需要寄给雇主(也就是工签赞助人)一封邮件,确认以下:
雇主已告诉移民局,想要“放弃”持有的赞助资质;
并且,雇主需要将此打算,通报到SMS(赞助人管理系统)上;
然后,在通知移民局后的10个工作天内,寄出一份纸质“放弃声明”到以下地址:
Sponsor Casework Operations
UK Visas and Immigration
L4 Vulcan House Steel
Millsands
Sheffield
S3 8NS
如果雇主/赞助人没有做到以上程序,移民局将会接着“查访”雇主(并且可能不会提前给予通知)。
移民局指出,如果他们进行查访并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话,将可能导致该雇主/赞助人的赞助资质被“暂停”(Suspend)而进一步调查(甚至进一步“撤消”-Revoke);
这样的话,该赞助人未来如果还想再次申请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将会面临“冷静期”(Cooling Off)的限制。
并且,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选择“放弃”赞助资质,并不能完全做为雇主想要逃避“合规查访”的途径-因为即便告诉移民局想要放弃了,移民局仍然有权去进行查访,搜集有关雇主(和其雇员)是否有遵守相关责任和移民法律的纪录。
这么说来,不论雇主或者被赞助的雇员,做好自己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其实才是最有效的选择。
→ 最后,有关雇主/赞助人的“记录”责任(Record-keeping)
丽莎说过,雇主对于“每一位”赞助员工,都应该做好-保存好相关资料并且记录的习惯(Record-keeping),不论这些资料或纪录是以纸本或电子形式来留存。
至于这些“资料”应该留存多长时间-移民局在最新的《Appendix D: guidance for sponsors on keeping documents》中提到,应该留存相关雇员“被赞助”的整个期间,直到:
终止赞助该雇员(原赞助雇员)的一年后;
或者,移民局合规官员检查并核准后(Approved),如果这段时间少于上述的“一年”。
此外,雇主当初用来申请“赞助资质”的所有支持文件,雇主需要在持有“有效赞助资质”的全程期间,都留存好这些资料。
→ 那么,对于每位“赞助员工”,雇主需要留存的资料有哪些?
每位赞助员工的最近/有效护照复件;
雇员进入英国的日期(必须在现有工签“有效期内”(已生效时)才能入境英国,不能早于签证生效前)-当然,这项要求主要针对那些原本不持有英国有效签证,因为雇主的赞助工签“首签”才进入英国的雇员(总而言之,雇员不应该是“非法”进入英国的);
雇员的有效(工签)BRP卡复件;
雇员的NI号证据/纪录;
雇员的个人联系信息(地址,电邮,电话);
有需要DBS检查(披露和限制服务)的雇员,雇主须留有其检查纪录;
雇员的出缺勤纪录。
除了以上,雇主(赞助人)还应该保存好以下纪录:
雇主“真实招聘”的相关证据和纪录;
有关雇员“合格薪资”的证据和纪录(主要用于证明雇主确实支付“符合移民法”和“当初申请(CoS)所述”的薪资给受赞助雇员);
证明雇员确实符合“Skill Level”(工签技术水平)要求的相关证据,例如/包括:
有关雇员工作职位和职责内容的详细信息和描述,必须包含所需技能、资质和经验的相关信息;
有关雇员所持有的学经历/资质,可以用来证明该雇员具有其职缺所需的技能(符合当初招聘所述的“职缺要求”),例如:学位证书,能够证明该雇员具有相关技术和经验的其他文件等;
(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初雇主/赞助人招聘的时候,有特别表明,符合职缺的人需要持有某类或某等级资质的话(例如学士学位),那么之后受聘/受赞助的雇员,就一定要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才可以);
特定职位所需的相关注册或合格证明文件,例如医师的话,需要有General Medical Council(英国医疗总会)的注册证明。
丽莎补充:针对上面的“真实招聘”,这一般可以分成“需要做”Resident Labour Market Test(劳动力市场测试),或者“不需要”劳动力市场测试两类。
原因是,虽然目前的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申请,已经不再要求雇主执行过去T2制度的“劳动力市场测试”;但对于目前持有T2工签的当事人来说,他们过去是需要满足这项要求的。
所以在相应纪录和资料的留存上,为了证明当初招聘的真实性,并且是有满足移民法要求的,对于持有T2工签的雇员,雇主必须留存得以证明,当初有通过劳动力市场测试的相关纪录和资料。
而如果是现有的“技术工签”持有人,雇主则需要留存的是,用以证明当初招聘“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即可(也就是证明,该”职缺“是真实的(The vacancy is genuine),该招聘(流程)是真实存在的)。
→ 如何证明“招聘”是真实(Genuine)的?
如果雇主/赞助人的招聘,有打招聘广告:
就是说,如果雇主的某职位空缺,当初有登招聘广告,去招聘合适人才的话(其实登广告招人本来就很正常,并不是说单纯为了像过去的劳动力市场测试,雇主才需要去打广告,否则其他人怎么能够知道某个公司或雇主有什么空缺呢),那么必须保存以下相关证据:
有关当初”招聘广告“的所有细节,包括:广告截图(比如通过某招聘网站,就需要有该招聘广告的相关截图),广告是在哪里刊登的(例如Indeed,LinkedIn等),以及该广告刊登了多长时间(如果刊登不只一个广告,建议所有广告都应该记录下来)
共有多少人应聘该职位,多少人入选面试或其他阶段(有些公司会分成好几个阶段,例如第一轮、第二轮面试,甚至其他测试阶段等,建议都需要完整记录)
至少有其他一项证据或信息,说明雇主是如何筛选出最合适的申请人,比如说:有关成功申请人的面试纪录或概要,面试的甄选问题列表,有关为何选择某位申请人的相关纪录,以及为何其他人不合适(合适的点在哪,不合适的点又在哪),任何”计分“纪录(如果有的话),其他雇主认为相关的纪录和证据(例如入选申请人的CV和申请表,以及面试纪录等)
如果雇主/赞助人”没有“招聘广告:那么也需要确保,能够解释说明清楚,被赞助雇员是如何被招聘的,为何认为该雇员合适,以及其他相关流程等。
比如说,雇主或招聘人员是通过LinkedIn等网站,发现了某位雇员的相关背景和技能非常合适公司的某个职位,然后主动邀请对方来参加面试等等。
也就是说,如果赞助雇员不是通过一般广告招聘的申请管道受聘的,雇主也应该保存相关证据(例如主动邀请面试等纪录),以便移民局索要或查询的时候,能够给出有理有据的说明。
总而言之,雇主需要做到的是,能够证明其(赞助)职缺和招聘,是真实存在的,并且能够拿得出证据。
一般来说,只要雇主是真实需要招聘某些人才或员工,要拿得出这些相关证据并不困难。
这项要求其实比起过去的劳动力市场测试(Resident Labour Market Test),应该说还是来得简单许多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丽莎一系列有关雇主“赞助资质”和“合规查访”的文章,能给莎粉们带来一些实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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