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英国税局的”合规检查“(Compliance Check)以及后续可能伴随出现的税局罚款(HMRC penalties),听起来经常令人感到闻风丧胆。
有关于这方面,英国税局最新发布了一份名为CC/FS7a的文件,特别说明了有关纳税人/企业如果申报了不正确的税务,或者缴交给税局不正确的相关信息,税局是如何判断和决定对当事人的罚款——今天丽莎将特别带莎粉来看一看这份文件,希望帮助面临类似情况的莎粉,能够更好的了解如何应对。
→ 首先,税局什么时候可能对于”不正确申报“开罚?
税局的最新文件指出,如果当事人(这里指具有纳税/申报税务责任的个人或企业)递交给税局不正确(Inaccuracy)的信息或报税,并且该”不正确“涉及以下,税局就可能处以罚款:
使得当事人没有缴交该交的税、少交税,或反之”多领“补助;
不正确申报的情况是出自于不小心/疏忽,或故意,甚至是有意的欺骗和隐瞒。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是通过他人,比如说是让雇员或委托税务顾问来代为申报的话,当事人依然需要承担所有申报信息必须正确无误的全部责任。否则如果出错的话,税局有权力对于当事人开罚。
→ 那么,税局有可能不罚款吗?
有的。税局也指出,如果当事人的申报中虽然有不正确的地方,但税局相信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Reasonable Care)了。如果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Reasonable Care“,税局可以不对当事人罚款,比如:
保有并维持正确的税务记录;
当有不确定的地方时,有积极和税务顾问或税局联系并询问,主动想要确保自己做出正确申报。
→ 在税局发现前“主动披露”
税局指出,要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主动披露“(Unprompted Disclosure),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在税局”未能发现前“(还无法发现的时候)就主动告诉税局有关自己的不正确申报。
税局的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觉得糟了、快被税局发现了,才去向税局揭露有误的地方,那么这类披露一般就属于”非主动披露“(Prompted Disclosure)。
税局补充,一旦税局开始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才向税局披露的话,一般就属于”非主动披露“,除非当事人符合以下(才可能被视为”主动披露“):
当事人主动披露的”不正确申报“和税局目前进行检查的项目无关(也就是其他的申报);或者
有合理的理由可以相信,税局在检查当中也无法找到该”不正确“的信息,而是当事人自己愿意”主动揭露“。
而之所以要去区分主动或非主动披露,自然是和税局后续的罚款有关。”主动披露“的罚款相比”非主动披露“自然会低一些。
进一步说,如果说当事人先前做了申报,申报的当下认为是正确无误的,但后来自主发现可能因为疏忽有不正确的地方;在当事人选择向税局”主动披露“的情况下,税局是有权力将罚款减为”无“,也就是免去对于当事人的罚款(nil)。
所以丽莎在此也建议,对于税局越是采取诚实为上、主动披露,其实对于当事人也会是越有利的。
→ 要是罚款无可避免,怎么做才能降低罚款?
对于税局来说,他们有一套”衡量披露质量“的机制,称为”Telling, Helping and Giving“。
所谓当事人的”披露质量“,就是看当事人对于税局的”配合程度“。想当然,当事人越是积极配合税局(检查),税局越是尽可能有权提高对于当事人的”罚款折扣“。
例如:
主动告知税局确实有出现不合规的情况,以及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尽快告诉税局有关所有”不合规“的细节;
积极协助税局的调查,详尽回答税局的提问;
帮助税局尽快了解当事人的相关账户和纪录;
有效回复税局信件;
配合税局的调查,包括面谈和到访检查;
帮助税局更快找出”不合规“的细节,例如漏报漏交的金额(包括任何隐藏未申报的收入等等);
积极给予税局权利,让税局能够查看相关账单/文件,不延迟回复,甚至主动附上税局没有要求的文件,帮助税局厘清事实。
简言之,税局将能尽最大可能减少对于当事人的罚款,如果当事人可以做到:
一旦发现有任何”不合规“的地方(或者当事人相信税局就要发现了),就尽快以诚实并积极态度,主动告知税局所有有关”不合规“的细节;并且
积极配合税局后续所有的调查和检查,尽最大可能帮助税局厘清事实和相关细节。
税局也表示,如果当事人不能主动或延迟告知的话,即便后面还是配合了,那么税局能够给出的”罚款折扣“,将会比原先就积极主动的情况,要来得低一些。
→ 税局如何决定罚款的比例?
首先,税局会针对当事人的”行为“来决定罚款比例。这基本可以分成以下4种:
Reasonable Care(合理的谨慎和注意)
Careless(疏忽/不小心)
Deliberate(故意为之)
Deliberate and Concealed(故意且隐瞒/欺骗)
上述第3和第4点不同之处在于:Deliberate是指,当事人出现的”不合规“是故意的,例如刻意报低自己的收入;而Deliberate and Concealed则是指,不只前面出现有意的不合规申报,之后还”采取行动“要去隐瞒或掩盖该”不合规行为“。
然后,结合当事人属于”主动披露“或”非主动披露“,可以得出以下罚款比例:
→ 再搭配前面提到的”Telling, Helping and Giving“因素:
满足“Telling”因素:税局最高可给出30%罚款折扣
满足“Helping”因素:最高40%罚款折扣
满足“Giving”因素:最高30%罚款折扣
(值得一提的是:这3项因素虽然相加起来最高可达到100%的罚款折扣(也就等同于没有任何罚款),但实际上这种100%的罚款折扣是非常少见的情况;通常最多是”接近“100%。)
可想而知,总结前面提到的”罚款比例“和”罚款折扣“规则,最后就可以得出当事人最终的罚款比例(Penalty percentage rate)为何。
至于当事人最终需要缴交的实际罚款金额,则需要以“Penalty percentage rate”乘以“Potential Lost Revenue”(这一般是指当事人少报/少交的税金),最后就会得出一个罚款的具体金额。
丽莎结语:
总的来说,丽莎还是提醒,面对税局,当事人最好的做法,一直都是诚实为上。
并且,如果真的有不小心出错的地方,在面对税局调查的时候,也要积极配合,并且向税局解释清楚并附上详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这样的基础,其实是税局不论更新多少次相关政策文件,都会保留的基本原则。
丽莎也提醒,如果当事人收到税局的通知要进行合规检查;在接到税局的信件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您的会计或者税务顾问,千万不能往后拖。
因为越往后拖,就代表向税局表明合作态度和寻找合理理由澄清事实的可能性越小,税局就越有可能会对当事人形成负面评价。
另外,如果税局前来调查的话,“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会表明需要当事人提供哪些材料的。
建议当事人积极配合税局的调查,提供他们所要求的资料。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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