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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身份就是保护伞,犯罪违法皆可免??

在提到难民或者人道主义保护身份的时候,不少人可能会直接出现的想法觉得,这类基于人权和人道主义保护的移民申请,一定程度上对于申请人和持有人,都会更加宽容。

这在某种角度来说或许是对的,因为这类身份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能够满足移民法的相关条件(比如说像工签那样,满足一定的要求),而是以人道角度出发,基于当事人需要受到英国政府的庇护,否则可能会遭受迫害而无法安全生活;因此,虽然这并不代表移民局在相关的审理上就会不严谨或相对宽松,但从移民法的角度来说,确实对于难民和人道主义保护身份,不会像其他移民申请那样有著诸多限制和要求。

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前提或者概念,有时会给人好像移民局对于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持有人,似乎有著“无限宽容”的错觉,例如这则名为Kakarash (revocation of HP; respondent’s policy) [2021] UKUT 235 (IAC)的案件。

然而实际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可以从该最新上级裁判法庭的判决中,理出一些思路。

案件中的当事人化名为K先生,来自伊拉克,最初是以“无人陪伴”的未成年寻求庇护理由,非法入境英国,并在2014年10月提出了难民申报。

在经过了一连串的申报和上诉的流程后,K先生在2016年4月获得了人道主义保护身份(Humanitarian Protection),签证效期为5年。

2019年1月,K先生因为持刀伤人,被判了15个月的监禁,属于刑事犯罪;后来,在同年的7月,移民局决定撤销他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

同年8月,K先生针对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了上诉。

K先生的上诉是基于《2002年国籍,移民和难民法》(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的第84(3)(b)条-认为移民局对他提出的“身份撤销”决定,是有违对于人道主义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说白话,K先生的意思就是-他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其实就是他的”保护伞“,他认为只要在他还符合受到英国政府”庇护“的情况下,英国政府就不可以找理由”抛弃“他,取消他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

而且,K先生那方也表示,他的”前科“(持刀伤人)并不属于严重犯罪,没有严重到移民局得以因此取消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的程度。

→ 初级裁判法庭于是核准了他的案件?

其实,初级裁判法庭并没有同意K先生的论点;也就是说,初级裁判法庭认为K先生的”持刀伤人“并不是件小事,而是属于”严重犯罪“。

但是,法庭认为即便如此,K先生也不足以对于英国社会造成风险(Constitute a danger to the community of the UK),因此不应该将他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给撤销。

在这里,初级裁判法庭是持一个比起移民法更为宽容的角度,认为唯有”两项“都符合,也就是(K先生的犯罪)既符合”严重犯罪“,又要能够”对英国社会构成危害“,才能够撤销他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

→ 上级裁判法庭的推翻?

在收到初级裁判法庭的判决后,移民局继续向上级裁判法庭提出了上诉。

这一次,上级裁判法庭提出了和先前初级裁判法庭不同的看法。

上级裁判法庭认为,初级裁判法庭采取相较于移民法的”更宽容“角度是不对的,移民局的相关(难民/人道主义保护)政策并不等于移民局就因此被”绑手绑脚“而必须采取比移民法更宽容的条件,去决定是否要撤销一个人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

上级裁判法庭接著表示,K先生的犯罪属于”严重犯罪“,这(根据移民法)已经足以构成他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被取消;并不需要还得同时构成”对英国社会造成危害“。光是”严重犯罪“这项因素,就足以让移民局有权撤销当事人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了。

更进一步,上级裁判法庭也解释,K先生想要基于前面有提到的Section 84(3)(b)来免于(人道主义保护)身份被取消,也是行不通的。

这是因为,K先生的”严重犯罪行为“已经使他不再适用人道主义保护身份(也就是K的”严重犯罪行为“已经”触发“而使得他不能满足人道主义保护身份、他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已遭到”免除“);既然如此,所谓Section 84(3)(b)对于”人道主义保护身份“的保护,自然不再适用于K。

*丽莎结语:通过今天这个案件,上级裁判法庭可以说是澄清了有关”人道主义保护身份“的常见误区。

不少人可能会以为,这类身份基于人权或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因,对于有关当事人都会”更加宽容“;然而,从上级裁判法庭的最新结果我们可以得出,这恐怕不是永远的”定论“。

从这次上级裁判法庭的判决,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以下:

首先,要判断是否可以”撤销“一个人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可以从当事人是否同样可以”获得“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来回推(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的情况,会使得他在申请的时候,就会(因该情况,如”严重犯罪“而)无法获得(a grant of)人道主义保护身份,那当事人原持有的人道主义保护身份,也可以因为(该情况)遭到撤销;

根据相关政策,一个人如果出现了移民法第339GB(i)-(v)中的任一理由/情况,就不符合(适用于)人道主义保护身份-而这其中,犯下了”严重犯罪“、造成对英国社会的危害,都是其中”之一“的理由;只要满足”其一“即可,无须同时满足两项因素;

也就是说,有些人觉得”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是一种保护伞,得以免除当事人(无论做什么,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处罚,当事人恐怕需要重新想想,并不是怎么样都不会造成自己的身份被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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